吉林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

2016-11-28 09:22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33期
关键词:调配高技能技术人员

吉林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

地方政策解读

畅通人才调配渠道

《意见》从4个方面制定了人才调配政策:一是全面放开同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间的人才交流限制,允许合理调配各类人才。二是允许事业单位从省内外各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直接调配各类人才。三是鼓励人才服务下沉,特别是向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事业单位流动。四是适当放宽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才进入财政拨款(补助)单位条件。

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

《意见》从3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一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在事前备案的前提下,可随时自主发布公告、自主开展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及时、简便、高效。二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特殊人才,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灵活确定考试方式,有效破解特殊人才和基层人才“招聘难”问题。三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到的急需紧缺人才,允许到外地进行专项招聘,提高招聘的精准性和成功率。技术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期满后有关具体人事管理政策,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在鼓励在职创业、兼职从业等其他柔性交流政策方面,给予岗人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消化解决。在相关规定中,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 日前,吉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突破人事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弊端,打造人才竞争制度优势,将调配、招聘、选拔、柔性交流等各种人才交流方式统一整合起来,以实现人才资源的顺畅流动。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等柔性交流政策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和兼职从业等柔性交流,是实现事业单位同企业和市场进行人才资源灵活配置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突破体制壁垒,搞活人才流动的“外循环”。《意见》在鼓励离岗创业政策方面,规范了办理程序,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明确了聘用合同在规范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自主权。另外,还明确了专业位、职称、工资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使激励机制更加着实、具体。

鼓励各地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创新

《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注意体现制度的指导性、灵活性。比如,在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紧缺人才的交流政策方面,既注重发挥调配政策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注重发挥招聘政策选人视野较宽的优势,形成了益调从调、益招从招的运行机制。在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方面,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待遇、职称、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管理服务方面,提出事业单位招聘、调配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

防止人才无序交流的浪费和流失

为避免人员无序交流产生的政策负面效应,《意见》在不同人才交流渠道和监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在离岗创业政策中规定,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在监督管理方面强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降低政策标准、放宽交流条件、泛化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人才无序交流或不合理流动。

(注:原载《吉林日报》2016年8月4日,已收入中国政务信息网·地方领导文库,投稿邮箱: bjb@ccgov.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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