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足球劳动关系解除之法律思考——从“本泽马案”剖析中国足球法律规制

2016-11-29 14:42掌玉宏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仲裁俱乐部劳动

掌玉宏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体育部,江苏 镇江 212003)



职业足球劳动关系解除之法律思考
——从“本泽马案”剖析中国足球法律规制

掌玉宏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体育部,江苏 镇江 212003)

法国“本泽马案”在世界足坛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引发国内外学者的思考。文中围绕“本泽马案”所引发的职业足球劳动关系问题,系统分析了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合同法规以及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制,探讨了解决“本泽马案”的法理依据和不当之处。并对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调整、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解除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的建议。

“本泽马案”;职业足球;劳动关系;解除;法律思考

一般来说,当运动员背负了违背道德与法律的丑闻,那么将重创他的职业生涯。然而在“本泽马案”发生后,皇家马德里俱乐部依旧保留与其的合作协议,并力挺本泽马。在此事件上,我们能够看出欧盟合约解除方面同中国之间的不同。

1 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合同下的“本泽马案”

1.1 “本泽马案”的简要介绍与分析

事情的起因:三名嫌疑犯在得到瓦尔布埃纳的性爱录像后,决定敲诈瓦尔布埃纳,但三名嫌疑犯得不到瓦尔布埃纳的联系方式,于是他们便希望通过本泽马联系到瓦尔布埃纳。虽然本泽马在这件事中没有敲诈队友,也没有从这件事中得到利益,但是,本泽马在明知道有人敲诈队友的情况下,却帮助敲诈犯联系队友,甚至建议队友破财免灾,用15万欧元解决这件事。即使本泽马主观上抱有善意,但在这个过程中本泽马已经成为犯人的帮凶。2015年1月12日,法国足协主席诺埃尔·勒格拉埃正式对外宣布把本泽马从法国代表队中除名,然而皇马并没有因为这件事解除与本泽马的劳动关系。

1.2 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合同研究

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调整的。国际足联一直在探求如何保持俱乐部与球员合同的稳定性,经过几十年的探求,他们规定国际合同必须遵守“合同必须遵守规则”。

合同对于人来说是一种法律规范,地方性和国家性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就是通过合同来规定和决定各自的比赛和裁判规则[1]。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合同规定了俱乐部与签约对象(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管理关系等诸多方面的关系,并给予管理机构能够决定足球比赛规则的权利和裁判在赛场上运用监督这些规则的权利。该合同有以下要求:首先,合同的主体即签约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责任履行人也可以是责任履行人的代理人。其次,对于合同条件的履行,球员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俱乐部规章制度及教练和俱乐部的安排,给予球员应得的利益和权利。本泽马同法国足协劳动合同基本是遵守法国足协条款签订的,因此本泽马的合同条款是合法的。

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并且经过运动员和俱乐部当事人双方都签过名之后才能生效。②劳动合同应规定一个专门和确定的期限。2001年9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规定:28周岁以下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保护期为3年,28周岁以上为2年。在保护期内,如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仅要接受国际足联给与的制裁,还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在“本泽马案”中,本泽马与法国足协签订合同在有效保护期内,法国足协将本泽马除名属于足协单方面违约;而且,除名本泽马时法院判据还没下达,本泽马在法律上只是嫌疑人,法国足协不具备除名本泽马的正当理由。然而,法国足协并没有收到国际足协的任何制裁和罚款。③合同中需明确表明工资和奖金。④在不能履行合约内容、违反条约和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应支付给对方赔款。在这次事件中,本泽马被法国足协的除名已经影响到他所在的皇马俱乐部对他的态度问题,本泽马也面临着皇马的解约威胁,然而全部事情的责任大部分是由本泽马承担的,法国足协并没有损失。

2 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机制

2.1 双方当事人的协商

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是解决双方问题的最重要手段。双方之间可以根据之前签订的书面合同多规定的合约进行协商;假如合约未规定内容,双方也能就这部分内容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则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直至合同解除;若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协商过后某方反悔,则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继续要求调解[2]。协商是解决双方最重要的方法,协商达到和解既可以顺利解决纠纷,又能节省诉讼、仲裁成本。然而,在“本泽马”一案中未看到任何协商痕迹。

2.2 国际足联(DRC)解决争议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简称DRC),是国际足协内部设立的裁决机构,这个机构旨在解决国际足球争议。DRC解决国际足球争议的前提在于它对此争议具有管辖权[3]。在实践中,DRC可使用RSTP规则再加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判定。当国内法与RSTP相冲突时使用哪个呢?在大部分案件中,DRC都优先使用了RSTP规则,可知RSTP规则是DRC的主要使用规则[4]。但在操作过程中,DRC还是要受到国内法的限制的。DRC使用的制度是可调的,有时候会考虑不同的因素选用不同的规则。DRC进行的裁决基本上能够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请求在被DRC的法官收到后的30天内能够做出裁判,DRC是在60天内做出裁决,这个规则是被吸收入程序规则内的。与其他仲裁类似,这种期限被遵守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合作程度。由于DRC只是一个仲裁机构,而且没有军队或者警察来帮助它贯彻裁决,因此它的判决其实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很大的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裁决结果,这个事情就要被送到FIFA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会强制性执行裁决结果。

2.3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国际上专业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是CAS。一般情况下该仲裁院只会在当事人双方将案件纠纷交于它的时候,国际体育仲裁院才权利对此事件进行仲裁。该仲裁所所雇佣的都是高水平的法学家,因此拥有很高的国际认同感。由于该仲裁所是在瑞世界内成立的,因此该仲裁所是以瑞士法规作为裁决规则,若当事人对CAS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以上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但是上报理由只能写:仲裁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申请撤销[5]。实际上,自从CAS成立以来有50%的人选择上诉,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成功。例如马图扎伦案件,巴西籍足球运动员马图扎伦与乌克兰签订雇佣合同,然而马图扎伦却在没有正当理由或体育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合同期内在未通知俱乐部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且随后与西班牙皇家萨拉戈萨俱乐部签约。同年,乌克兰俱乐部向FIFA提出申诉,但是双方对结果并不满意,因此又继续向CAS提出申诉。然而在当事人对CAS的判决不满,并针对CAS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时,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以争议不具有可塑性驳回裁决。

2.4 法院诉讼

法律诉讼也是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诉讼解决是指在纠纷发生后请求法院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通常情况下,利用诉讼解决问题存在着一些缺陷,大多数地方法院是会承认和遵守FIFA等国际组织的审判和裁决。由于不同的法院的法规不太一样,他们诉讼的程序和方法不一样,甚至在某些地区的这类型的法律会缺失,因此提出法律诉讼会导致一系列诸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承认度等方面的问题[6]。在“本泽马”案中,本泽马在被法国足协除名后,既没有通过国际足联解决此事,也没有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是请求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在他踢完比赛后下达。虽然本泽马被“背黑锅”,但是在本泽马没被法院送入牢狱的条件下,这种明显被法国足协单方面解除协议的现象,是能够向国际足协申请仲裁并得到补偿的,即使是通过司法机关审理此事,最终结果也不应该是本泽马承担大部分责任。

3 我国职业足球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3.1 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中,足球俱乐部是资方及资方代表;劳动力资源使用者或管理员、教练员、运动员、其他工作人员是劳方及劳方代表;中国足协则代表政府。他们共同构成了现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系统。

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的发展同样只是经历了很短的时间就已发展起来,从成立时的稚嫩到现在的独立,我国足球俱乐部进步太快。然而足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和足球俱乐部发展的一样迅速,以至于累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的激化使得现在的足球市场岌岌可危。比如,俱乐部为了适应先前低迷的市场,减少开支,拖欠球员工资;俱乐部严重不尊重运动员的转会权、身体健康权、为国家队出场比赛等等的权利;[7]职业俱乐部内部贫富差距大导致训练方式、组织结构、劳动关系等的资源分布和框架结构的不均匀等。

3.2 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及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受到多部法律的调整,我国的《体育法》、《民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行业规章等为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职业足球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能适应职业足球快速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立法的位阶数不高,在我国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体育法律,剩余的大部分法规都是体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体育法》注重我国体育发展的方针策略和主要措施,它进行的是我国体育方面大方针的发展方向和我国整体的调控,并没有详细规定过我国足球的违约处罚等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我国足球的详细发展做出调整和指导。而中国足协所制定的行业规章表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8],它虽然规定了许多违法行为,却没有具体的惩罚;有具体的责任条文,却没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的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职业足球有着较强的司法介入排斥性。虽然近些年来职业足球劳动纠纷不断,但是有司法介入的案件还是少数。其原因是:职业足球纠纷如果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其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关系破裂甚至不能修复,不可调节,运动员如果与俱乐部彻底破裂,意味着俱乐部可能得不到优秀人才,运动员可能遭到封杀,对双方来说,司法介入成本太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不太懂司法程序到底怎么走,司法手段到底怎么用,并且司法成本比较高,风险大,不容易胜诉,胜诉了,也会被种种原因拖累而无法执行;政府部门由于担心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有可能介入司法程序,破坏司法的独立性;检察机关不仅对足球劳动关系诉讼缺乏监督,甚至对职业足球管理人员缺乏监督。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我们可从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的四个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在劳动地位方面,法律法规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劳动地位的定义上与普通人没有区别,但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足球运动员仍然具有特殊性:一是劳动技能特殊,虽然足球运动员被归属为体力劳动者,但足球运动员对身体心理条件要求极高,一般可以上场的足球运动员都要经过10年左右的艰苦训练,然而普通的体力劳动者上岗只需要短期的技能培训。二是培养成本较高,年轻足球运动员的培养需要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时间,大部分优秀的足球运动员往往在四五周岁时就开始专业的足球训练,到能够参加职业比赛需要十几年的培养。在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足球运动员的投入量大,成材率却很低,从U10开始直到成年,每个年龄段的淘汰的人都很多,机会成本较高。三是职业风险高,长达十几年的专业训练不仅让运动员的身上留下许多暗伤,而且长期的专一化训练导致职业足球运动员的专业知识很强但是其他能力薄弱,再加上职业足球运动员的黄金时期太短,35周岁左右就开始退役,他们退役后很难从事其他工作。四是接受双重管理,在职运动员受管辖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中国足协,另一个为在职俱乐部[9]。

在劳动合同方面,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职业足球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即在职业足球的劳动关系中所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制度[10]。中国足协规定俱乐部和职业运动员必须签订工作合同,合同虽签订,但是却有许多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地方。例如,合同期限冲突、合同的签订与变更条件冲突、合同内容冲突等。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中国内球员和俱乐部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一般都是1年,俱乐部对于那些状态不稳的、年龄大的一般只签1年。1年期满的运动员依然隶属于原俱乐部,不是自由身。但是我国足协规定:合同期满的且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之后的30个月内如果要转会,必须给原俱乐部转会费。我国法律基本要求是人人平等,同样,合同的签订要求当事人双方是平等地位[11]。中国足协规定:永久转会的运动员,首次合同期满时,如果俱乐部要求续约,在俱乐部不违反规定的条件下,运动员应至少续签1年合同。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对运动员的不尊重,对运动员自由权利的侵犯,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时合法、公平、公正、自由的原则[12],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合同内容选择性缺乏,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缺乏劳动期限、保险、劳动保护等一系列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过的条款。

在转会方面,我国的运动员的转会规则也有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地方。从法律角度看,运动员的转会行为其实就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改变。运动员的转会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中是非常频繁,也是非常正常的一种行为[13]。良好、健康、有序的转会,有利于足球市场的进步,刺激足球市场的繁荣,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转会费是体育圈里特有的概念,是指运动员为了实现转会目的,向原俱乐部支付一定的费用。虽然当代法学将转会费归结于违约金一类,但转会费的数额很大,与违约金补偿性的特点不一样,再加上转会费一般由被转入俱乐部支付,因此我们认为转会费是在职业体育运动内特有的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性质补偿金。FIFA颁布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做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应遵守这一国际条约,并结合我实际,对转会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3.3 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对比于上文提到的国际职业足球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我国当前的争议调整方式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说,对于职业足球劳动纠纷的双方,有调解、仲裁、诉讼三种解决途径:①调解方式。调解解决是指当事人自愿将矛盾交由第三方解决,促使当事人双方关系和解的一种解决方法[14]。虽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运动员可以利用调解程序来解决问题,但是大部分球员选择通过中国足协下属的仲裁院解决纠纷。这种调解方式能够简单、快速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调解的结果不一定有人遵守。这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他机构将其交于仲裁机构。②仲裁方式。虽然球员解决纠纷的仲裁机关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和中国足协仲裁机构,但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球员一般不会交由司法部门进行仲裁,而是倾向于仲裁机构解决问题,但这种仲裁方式,排除了行业外的仲裁机构和法院机构,使职业足球领域变成司法外的一个地方。③诉讼方式。司法部门之所以难以介入职业足球领域,除了职业足球排斥外,还因为司法部门并不适合足球领域的劳动纠纷。原因是:诉讼成本太高,诉讼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还需要球员在诉讼过程中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来请律师、打官司、等结果;职业足球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并且行业规章和国际足联的通用规定也比较多,普通司法机关人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入了解,因此容易做出错误的判决。即使诉讼成功,足球俱乐部自己内部的规则还是会使诉讼结果不会成功,足球员的生活可能因此被打断。因此对于大部分球员来说,他们不会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虽然法国和国际的足协规则在我国不一定全部通用,但是中国足球在向世界迈进的途中,应参考国际标准,并与之接轨。本泽马在法国足协解约事件中的司法表现和争取自己利益的表现,应该成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一个负面榜样。

4 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4.1 构建集中谈判制度

集中谈判被认为是一种代替雇主单方面控制,克服个人员工谈判弱势,以及平衡雇主权利的必然手段。在我国构建集中谈判制度并不是一件不可行的事,例如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已经对集体合同的相关要件进行了详尽规定,同年的《集体合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从此我国政府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5]。在国外体育领域的相关制度和国内的其他领域集体谈判已经为我们提供经验。随着市场化的深入,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化解的分歧越来越多,其经典的有“南海本田事件”[16]。因此,在我国职业足球领域内建立集体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4.2 构建专门的体育仲裁制度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是基于普通劳动关系所制定的,它并不适用于足球这个司法部门难介入的特殊行业,足球行业有着自己的规则,并且逐渐开始全世界通用。在国际上,FIFA、CAS等已经在足领域中制定过规则。为了与国际相接轨和各国足联的统一,我国应该建立自己的足球规则。目前,《劳动法》在应用实践过程中与国际规定相冲突;作为指导着我国足球市场的规则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仅规定了球员的劳动纠纷和转会问题[17],未对其他问题进行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虽然可交中国足协下属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但有的裁决结果并不被国际接受。国内需要构建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不是被足协操控的不稳定的仲裁机构。

5 结语

随着国内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我国足球也进入了发展高速期。但是发展的快速并不意味着制度的完善,通过此次“本泽马”案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楚看到中国足球制度与国外足球制度的差距。虽然国外足球制度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我们应在体育竞技法律国际化的背景下,借鉴国际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加强司法部门对足球领域的监督,为我国足球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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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houghts on the Dissolution of Professional Soccer Labor Relations——Analysing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Chinese Football via “Benzema Case”

ZHANG Yu-hong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jiang College,Zhenjiang 212003,China)

The French “Benzema case”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world of football, it also caus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to ponder. This paper revolves around the “Benzema case” caused by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it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contract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discusses the solution to the “Benzema case” of the legal basis and improper place. It also analyzes the legal adjust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in our country, the solution to the disputes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problems they have. It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labor relations of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and the way to settle the dispute in China.

“Benzema ca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abor relations; Remove; Legal thinking

2016-09-30

掌玉宏(1976-),男,江苏盐城人,副教授 ,硕士

G80

A

1007-323X(2016)06-0028-04

研究方向:体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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