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方兴未艾,在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欠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和经济作用。但同时其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之间存在着一些差距,如小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确定、融资限制过多、法律监管不畅通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另外、小贷公司一旦对存款业务处理不当也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在这种背景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就要既要考虑我国的民间借贷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又要考虑目前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的需求,不能矫枉过正、抑制经济活力。
关键词:小额贷款;融资;金融机构;法律监管
一、小额信贷的产生与发展
小额信贷这一术语是由“Microcredit”翻译而来的。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小额信贷旨在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小额信贷的开创者是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其同时也是200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当时的这位教授发展小额信贷的目的是在于帮助当地的穷人尤其是那些贫困的女性获得一定额度的资金来源,从而能够她们帮助解决迫在眉睫的生存问题。1995年成立的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对小额信贷的官方定义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对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与项目完成了界定,同时也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在当时的最大功能有着“扶贫”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