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构建的法治保障研究

2016-12-07 17:51黄晓慧
中国名城 2016年12期
关键词:低碳城市法制建设

黄晓慧

摘 要:建设世界级城市群,良好的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环珠江口的生态环境将是建设世界级城市群最关键的要素,珠三角要建设环珠江口的优质生活圈,不能重走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老路,应当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突破口,用法治化的绿色治理提升城市品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顺利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智慧城市。

关键词:低碳城市;绿色治理;法制建设

Abstract: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an essential part for constructing a world-class city group.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round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will be the most important element for constructing a world-class city group.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around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the Pearl River Delta shouldnt follow the old routine which is to develop economy by sacrificing the environment. It should develop low-carbon economy, improve city quality with law-based green governance,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growth mode and successfully establish a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friendly smart city.

Key words:low-carbon city ; green governance ; legal system building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2-37(6)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①,“支持共建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加快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建设。支持港澳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②。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而香港、澳门的国际化程度已经非常高,三地携手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条件成熟。但是,粤港澳大湾区要与东京湾、旧金山湾等世界级城市群相媲美,良好的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环珠江口的生态环境将是建设世界级城市群最关键的要素。国际成功经验表明,法治下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以绿色治理提升城市品质、建设跨区域优质生活圈本身就是一个“良法善治”的过程。

1 借鉴与启示——低碳城市群的建设需要法制支撑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目前,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能源和环境问题已危及人类自身生存基础,向低碳经济转型成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向低碳经济转型是一场变革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活动,这种转型是痛苦的,因为优投入和高产出不可能一蹴而就。鉴于法律具有促进、引导、规范和强制的功能,转型之初,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尤显必要。这种强制性法律力量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部门的规划及制度建设方面。

1.1 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概览

温室效应的产生与人类无节制地征服自然的活动密切相关,而低碳经济是西方发达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控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力求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本质上是通过人类活动的低投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优投入、高产出,将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降至最低,从而提升地球生态自我调节能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低碳经济的倡导者,其制定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支撑与促进作用,值得借鉴。

英国是低碳经济首倡者,2003年,英国政府发布《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2004年,出台《伦敦市空气质量战略》。2008年颁布实施英国《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为今后50年英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具体计划和目标。并成立能源和气候变化部,全面负责整个政府的环境变化工作。2009年4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2009财政年度预算报告,确定从2009财政年度起设定“碳预算”,并根据“碳预算”排放目标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活动,成为全球第一个在政府预算框架内特别设立碳排放管理规划的国家。英国政府主要采取两种实质性的政策手段推进低碳经济:一是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设置气候变化税:二是设置可再生能源配额,规定针对所有注册的电力供应商,其生产的电力中有一定比例须来自于可再生能源,配额逐年递增。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已有成效,为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带来了长足的发展。[1]

美国现行有关低碳发展的法规主要体现在《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年)、《低碳经济法案》(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7年)。尽管2009年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因参议院的否决而不了了之,但2009年2月由奥巴马总统签署《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强调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技术,发展低碳经济,宣布从2012年起将对美国的排污、排放收费,同时大力开发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资源,并投入巨资进行新能源技术研发。法案为此还设计了新能源的市场融资方式,允许各州和地方政府发行40亿美元的清洁能源债券。从整体上来讲,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立法表现出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能源法案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市场调控的作用,并在内容上非常严谨、详细,使得政策工具在实施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应用性。例如,单就补贴一项,就分为直接补贴、税收补贴、研发补贴、特殊优惠和贷款担保等多种形式。[2] 此外,美国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制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标准非常详尽严格,违法成本高昂。

日本是《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2007年5月,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决定在未来5年投入2090亿日元用于发展清洁汽车技术,以降低燃料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量。2008年6月,日本政府提出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战略对策——“福田蓝图”。同年7月26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实现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日本的低碳经济立法相当完善,制定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主要有《环境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等。[3]

法国于2000年1月实施“预防气候变化全国行动计划”,同年12月,出台“全国改善能源消耗效率行动”方案,并据此通过节能规范标准,根据不同地理位置的光照、温度和湿度等自然条件,评估不同建筑材料的能源利用效能。2008年4月30日,法国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环保法律,涉及建筑业、交通、农业和能源等多个方面,规定详实具体,对于建筑业,提出了对旧房进行大规模改造,争取2020年将能耗降低至少38%的标准;对于交通业,2020年前计划新建2000公里的连接各主要省会城市的高速铁路,届时将交通工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20%;对于农业,至2013年计划将生态农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从目前的2%提高到6%,2020年争取达到20%;对于产品安全,要求30种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农药产品在一年期内退出市场。此外,法国大约有数万家企业从事垃圾循环回收事业,对低碳经济贡献良多。

在欧洲国家中,德国是促进低碳发展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五期能源研究计划,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1996年制定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2002年出台《节省能源法案》,把减少化石能源和废弃物处理提高到低碳发展的战略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4]2004年出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专门制定了“燃料战略——替代燃料和创新驱动方式”,旨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达成节能减排。同年,颁布实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6月,德国环境部公布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将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视为德国经济的稳定器和未来德国经济振兴的关键。

1.2 美国“预防为主”的环评法制

所谓以“预防为主”,即强调人类在从事各种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考虑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把污染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以达成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体现以“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制度平台,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被视为是预见性环境政策的支柱,它对转变环境管理思想起关键性作用,是实施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石。”[5]该项制度现已为世界各文明法治国家仿效、成为全球环境法律核心的制度。

在美国,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有效地阻止了任何非低碳环保项目的开工建设。以夏威夷洲为例,这个以旅游业为州经济支柱的群岛作为世界上旅游工业最发达的地方之一,其环境质量亦堪称一流。蓝天碧海、白云白沙、火山明月、椰树彩虹、雨林繁花、四季如春。即使是在游人如织的浅海沙滩,亦见鱼儿悠游,鸟儿信步。形成“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其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夏威夷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而且严格,在经济效率与环境保护之间,后者总是首选。以下三个案例很有代表性:一是夏威夷洲际H-3号高速公路项目。1967年洲交通部计划建设H-3高速公路;1970年1月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该项目必须准备环评报告;1974年最终环评报告完成;1976至1977年,原定路线因经过地区被定为国家历史遗址而被法院发布禁止令;1977至1978年,规划新的线路并重新准备环评报告;1980年法院发出禁止令,因为新线路影响到一个国家野生公园与一个高尔夫球场。1982至1983年,按法院要求准备补充环评报告;1984至1985年,法院再次发出禁止令;1986至1987年,众议院以军事理由授于H-3公路豁免权,豁免所有的现在和未来的联邦法律;1997年,H-3公路终于完成,12月开通。二是夏威夷欧胡岛海龟湾度假胜地扩展项目。该项目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即已完成环评报告。由于所有权易主和资金困难,计划没有启动。直到2005年,橡树资本管理公司筹集到资金,宣布开工。当地社区的两个环保组织(保卫欧胡岛联盟和保卫北部海岸故乡)提起诉讼,要求准备补充环评报告。期间所有权再次易主。2010年4月,夏威夷洲最高法院判决补充环评报告必须提交,并于六月否决了新所有权人贷方财团的上诉。三是火奴鲁鲁市高容量交通走廊项目,该轻轨项目计划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6年由当时的市长提出建议,1968年开始规划研究,但因争议太大,资金问题无法解决,项目一直未启动。1984年重新启动规划,又因1992年市议会投票反对增加税收筹集项目资金再度搁置。2005夏威夷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一般消费税从4%调至4.5%,为交通运输项目提供资金,项目规划再次启动,并准备好四个替代选择方案(不建选择、运输系统、管制车道、固定导轨)和最终环评报告。2008年选民以53%的赞成票决定了项目的命运。2011年2月1日夏威夷土著法律公司以铁路沿线的土著历史遗迹考古调查为由提起的诉讼,申请该项目的禁止令,经过大半年的审理程序,诉求被法院驳回。2011年12月22日,这个经过几十年辩论和规划的项目终于破土动工。这三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什么是从源头控制和预防为主的法律制度体系,也证明了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是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能够发挥其真正效用的关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看似低效的行为,保证了夏威夷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相关“清洁”产业的发展,如海洋科学、水产养殖、热带农业、金融服务、商业中心等。优良的环境,鲜明的特色,充足的客源,完善的服务,良性的循环,达成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的三赢局面。

美国联邦政府在立法层面上,对夏威夷群岛的环境保护力度也很大。2000年12月,克林顿总统签署法令,禁止在夏威夷群岛西北部海域捕捞龙虾,采集珊瑚。2006年6月,布什引用1906年的《古迹法》,宣布在夏威夷群岛西北部海域建立一个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长约3100公里,宽约260公里,面积约为英国本土面积的1.5倍),打造夏威夷环保“国家纪念碑”,以保护该地区的海洋生态系统,拯救那些濒临灭绝的红嘴鸥、海龟以及僧海豹等。该法案终结了夏威夷土著居民的较为原始的渔业捕捞,但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1.3 国外低碳环保法制的启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特点如下:一是环保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及公共政策配套体系完善;二是方式灵活,采用税收调节、排污交易等多种手段引导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公众参与程度高,通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鼓励非政府环保组织活动、环保公益诉讼等方式,真正将环保落实到现实生活的每一处;四是破除国别界限,开放交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环保。欧盟于2006年3月发布《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体现了环保的国际合作趋势;五是投资力度大,重视技术研发,在环境科技方面提出了法定的资助计划和方式,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全球为改善气候而努力合作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尽管这些国家采取的手段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必须通过法律确立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级战略。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制是强有力的支撑系统。

2 立法与完善——国家与地方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制定

2.1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2007年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6月,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以落实国家方案。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在有关环境保护及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我国已经制定相当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1991年)、《电力法》(1995年)、《煤炭法》(1996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节约能源法》(1998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等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有《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近年来,国务院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战略性纲领文件,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等。目前,环保部已经编制完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提出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土壤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系统完整,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另外,根据《基本思路》,在“十三五”期间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大行动计划,分区域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2.2 广东低碳环保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制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推进低碳经济的相关法规及公共政策应有侧重点的不同。珠三角城市群建设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独立的关税区,不同政体和法域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建设更显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广东地方立法机构亟须通过总结“先行先试”经验,因地置宜地制定地方法规细则,并将国务院颁布的低碳减排公共政策法制化,逐步形成健全有效的低碳环保法制体系。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城市群建设需要综合配套改革。改革建设的目标定位是: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化。实现这一目标,必需通过立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2012年12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过程中提出,“广东要先行先试不负重托,当好改革探路者”,[6]至今为止,广东依托“先行先试”已推出“两型”社会建设配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是资源节约体制。已制定《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拟2013年三审)。二是环境保护体制。已制定《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办法》、《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2009年修订)、《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修订)、《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三是基础设施共享共建建设。已制定《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年修订)、《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1年)、《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广东省水文条例》(2012年)、《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四是土地管理体制创新。已制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改)。五是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已制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六是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已制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修订)。七是对外开放体制创新。已制定《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2011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2012年),承诺同意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③八是财税体制改革。已制定《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2008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1年)。九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制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13年)。十是地方立法的完善。颁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程序的决定》(2014年)。

综上所述,广东地方节能减排及其配套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目前的重点工作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法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的项目建设。同时,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广新能源的使用角度出发,逐步建立起低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编制省级《低碳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推动珠三角城市群低碳经济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形成地方性低碳法规。全面规范本省低碳经济社会建设综合战略规划及实施步骤和手段,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合理布局和升级、促进科技创新与国际合作。同时,根据珠三角各地市现有的区域发展状况,尽快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短期、中期、长期强制性标准及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节能减排的任务通过指标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地市县。

科学的立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抵消经济模式转型带来的阶段性负面影响: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审慎安排产业结构和市场转型的合理步骤及详实周密的衔接方案;二是通过税费调整、排污交易等方式建立“高碳产业挤出机制”,将收取的可控收入全部用于新型低碳产业的补贴,实现“挤出”和“推进”之间的良性替代。现阶段,地方立法可以根据省情通过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划制度、建立发展低碳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激励制度和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责任制,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问题。地方立法可先易后难,如先制定各种体现低碳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地方性单项法规或条例,如制定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办法》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设定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合同规范、招投标程序、节能减排效益的测试和验证的统一标准等,进一步规范能源服务企业的经营。

2.3 完善立法以扭转财政投入偏好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规划范围,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并将与港澳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④尽管珠三角地区的城镇化率较高,但在上述九个市之间,仍然有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是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结合部,城乡一体化的连接点,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尤其是惠州和肇庆市,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在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生态补偿措施是否到位关乎两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但因一些城市的立法权限有限,发展低碳经济所需要的政策制度创新必须在“省管县”的行政权限改革中进行。珠三角城市群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有省级财政税收金融的支持。充足的财政支持、合理的税收负担、多样灵活的融资渠道,是珠三角地区整体实现低碳经济建设的充分必要条件。在财政省管县改革过程中,制定优先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提高城市公共产品供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012年5月,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走出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性和关键性的一步。该办法明确规定,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补偿和激励,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各占50%)。并规定了详细具体的计算方式,具有可操作性。遵循该办法中的财政转移思路,在财政方面,可以从财政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两个方面加大对珠三角城市群发展低碳经济的支助。

行政补贴作为一种转移性支出,可以发挥财政的分配机制,配合价格的杠杆作用,通过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起到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生产阶段的补贴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于低碳产业,而消费阶段的补贴可以合理引导消费者加大对低碳产品的消费,进而消费的增长又反过来拉动低碳产业的发展。但是,现行财政体制的投入偏好仍趋向大城市,中小城市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而且,大部分财政支出投向了一些本该由市场调节的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需要财政资金扶持的环保公共领域却得不到充足的资金保障。因此,在政府层面上需要通过立法,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低碳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研发。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要切实制定相关低碳经济财政支持的规章性制度,以立法来保障低碳经济的区域可持续发展。

3 结论

从长远看,“良法善治”才是优质城市群生活圈建设的根本保障。在以低碳经济为突破口,推进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的绿色转型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主动作用,将低碳发展尽快上升到政策法规的层面,增强其稳定性和规范性,以便更加严格地落实执行。

注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篇第三十三章第一节。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二篇第五十四章第二节。

③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其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中开放的环境服务部门与《<安排>补充协议四之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仍然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但具体承诺:同意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该项承诺非常关键,有助于粤港合作解决珠江三角洲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对环珠口大湾区的影响。

④《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前言。

参考文献:

[1]潘家华.英国低碳发展的激励措施及其借鉴[J].中国经贸导刊,2006(18):51-53.

[2]史小今.美国进入低碳发展时代[N].学习时报,2014-7-21.

[3]蓝庆新.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借鉴[J].经济导刊,2005(10):90-93.

[4]刘颖杰.低碳经济——中国相关法律及其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0(6)(上旬刊):112.

[5]吕燕,吴昌东,田信桥.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0(5).

[6]习近平.广东要先行先试不负重托当好改革探路者,羊城晚报[N].2012-12-16.

责任编辑:蒋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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