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善与大善

2016-12-12 11:49
中国慈善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彭宇善事子贡

刘丽波,任职于深圳国际公益学院教学中心,主要负责公益慈善管理人才培养项目,致力于公益慈善行业的研究

在孔子看来,子贡所做善事,看似高尚,恰恰是过犹不及的典型做法。试想一下,如果子贡的“善事”为人称颂,原本有心赎人的鲁国人,面对异国为奴的老乡,即便有心,也会睁眼闭眼,装作无人可赎

子贡是孔子的得意门生,位列“孔门十哲”。他不仅能言善辩,办事通达,具有理政和外交才能,还颇具经商才能,为孔门首富。在从政方面,曾为鲁国、卫国之相,挽救鲁国于危难之中;在经商方面,他位列《史记·货殖列传》十七富商中的第二名,太史公对他赞赏有加;在德行方面,他跟随孔子周游列国,多次救老师于水火。孔子逝后,他坚决捍卫老师的道德学问,成为孔门实际上的“掌门人”。客观地说,子贡是孔子三千弟子中的全才,孔子对他颇多倚重。孔子重病,子贡求见,孔子柱杖徘徊,说:“赐,汝来何其晚也?”(注:子贡名为端木赐)个中深情,不难体味。

可是,这位孔子的得意门生,也挨过老师的批评,而且还是在做善事之后。《吕氏春秋·察微篇》中记载了子贡赎人的事情。“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鲁国法律规定,鲁国人在外沦为奴隶,如有人能把他们赎回,回国后可以从国库中报销赎金。子贡赎回奴隶而不要赎金,孔子因此批评子贡说:“你做错了啊!从今以后,鲁国人不再愿意赎回奴隶了。领赎金无损你的善行,不领赎金则会让人再不敢赎人了。”

在常人看来,子贡拿自己的钱财救赎鲁国在外的奴隶,且不让国家报销,应该是很高尚的善举,值得大大表扬。可是,深邃的孔子见微知著,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或言看到了更实质的一面。作为一个富商,子贡可以不在乎一点钱财,但是鲁国毕竟富人少穷人多,让大多数鲁国人饿着肚子自掏腰包赎人,确实很不现实,也有违孔子一向倡导的仁政,更有违他所说的中庸之道。

在孔子看来,子贡所做善事,看似高尚,恰恰是过犹不及的典型做法。试想一下,如果子贡的“善事”为人称颂,原本有心赎人的鲁国人,面对异国为奴的老乡,即便有心,也会睁眼闭眼,装作无人可赎。因为,在道德高地面前,只有沉默、躲避,才不会被人标上“见利忘义”“为富不仁”“斤斤计较”之类的标签,才是明哲保身的最好办法。此情此理,古今一样。子贡这种“赎人不要钱”的高尚行为,恰恰成为规则的破坏者,成为阻碍更多的人参与赎人的绊脚石。如此一来,这个造福鲁国民众的法律,必将成为一纸空文,而被子贡救赎的奴隶,可能不过是少数的幸运儿罢了,更多的人只能在异乡继续为奴。

大哉孔子!作为一个先哲、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不以小仁害大善,正是孔子的深邃。这种深邃,正是建立在他通达世事人情、洞察世道人心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件事上,子贡应该服气,也肯定服气。事后子贡的言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子贡因为其政治、商业上的成功,到许多诸侯国,都能与诸侯“分庭抗礼”。当时有很多大人物认为他“贤于孔子”,对此,他坚决反对。他说,孔子就像日月,没有人可以超越他,自己跟他根本没法比。他正告世人,孔子不可诋毁。孔子逝后,三千弟子守墓三年各自散去,只有子贡,在孔子墓前守墓六年。

众人拾柴火焰高。做公益慈善事业,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引导民众乃至全社会积极参与。过去街头打场子卖艺的人有句口头语—“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富人或名人,尤其是巨富者或大名人,因为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关系,他们从事慈善事业的示范或带动作用巨大。但是,任何人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一个人包打不了天下,几个人也不行。

对于行善者而言,善行要彰显的并非行善者自身的高尚道德,而是其是否具有感召力,是否能够激励更多人向善行善。尤其是那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更应注重自身善行对普通大众的影响。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效果相反的善行或观念,甚至包括很多公益慈善组织,做了和子贡一样“高尚”的“好事”。

在现代社会,“独行侠”式的行善方式,已经撑不起庞大的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事业的推进,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参与,依靠专业的组织运作。这些组织的运作,要有一定的管理成本。但是,在一段时期,公益行业曾一度盛行所谓的“零管理费”,即提供专业公益服务而不收取成本费用。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甚至是一些知名机构,把零管理费当作对外宣传的法宝,并以此吸引捐款,扩大自身在业界的影响。殊不知,暂不论零管理费是否真的可能(实际上,所谓的零管理费,只是将成本以其他形式如定向捐赠等来承担了),其宣扬的看似更高尚的善行,和子贡“来而让,不取其金”何其相似!此种“善行”,或许给自身赢得一时的赞誉,却误导公众,成为公益慈善界的“劣币”,破坏了慈善组织的运营规则,损害公益慈善的发展秩序。

这些“高尚”行为往往乱花迷眼,颇能吸引眼球,其危害一时难以察觉。可是,一个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法院判决,让我们直接体味到破坏规则的可怕。2006年11月,南京彭宇案轰动一时。彭宇乘公交到站后第一个下车,出于善心,扶起一位摔倒在地的老人,并在老人家属的要求下将其送到医院。在得知伤势严重后,老人及其家属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并将彭宇告上法院。法院以“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为由,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

彭宇案影响甚巨,自此之后,遇老人跌倒,众人避之唯恐不及。有评论认为该案将影响几代人。自古行善,虽不一定要得到褒扬,但是,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人们之所以关注此次判罚,并不是人们都认定彭宇没有撞到那个老妇人,而是感受到做善事的可怕。就是说,在没有摄像资料和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做善事可能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如此一来,套用孔子言恐怕就是:“自今以往,国人不扶人矣。”

据考,在许多国家,为了防止行善反而被判罚的事情出现,都有保护行善者的法律和判例。在笔者看来,这些做法,无疑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善心,鼓励人们大胆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是冬天里的一把火,寒冷的人会因此感受到社会的温情。慈善不是一件高高在上的事情,不需要过高的门槛。尤其在现代社会,慈善已经成为影响广、规模大的事业。它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有专业素养的慈善工作者。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跳出“小善”的狭隘,消除对慈善的误区,维护有利于“大善”的行业规则和社会规则。不要用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尺评价捐赠人,也不要用完全牺牲奉献的要求衡量慈善工作者。用道德绑架慈善贻害无穷。在这点上,圣人仍然可以做我们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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