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骁
视频游戏的版权保护范围初探——以游戏设计师为视角
文/王骁
由于缺乏对相关概念和构成要素的理解,法官对视频游戏版权保护范围的划定往往过于主观且充满不确定性。游戏设计师视角下的概念体系能够使法官避免这一问题,其主要包含“游戏机制”、“故事设定”、“美学表现”和“技术实现”四个概念。就版权保护范围来说,“游戏机制”由于其抽象性而不应受到保护;“故事设定”的保护范围须根据其在游戏中的重要性而异;“美学表现”中具体元素的保护范围可以“虚构/现实”为标准进行判断;“技术实现”应作为限制视频游戏保护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
视频游戏;游戏机制;故事设定;美学表现;技术实现
随着以手机游戏为代表的视频游戏不断升温,视频游戏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视频游戏的保护范围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前提,也是法官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核心。虽然使用了“游戏规则”1(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Spry Fox LLC v.LOLApps Inc.,104 U.S.P.Q.2d 1299 (W.D.Wash.,2012); Tetris Holding,LLC v.Xio Interactive,Inc.,863 F.Supp.2d 394 (3rd Cir.2012).、“游戏人物”2(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梦幻西游”与“口袋梦幻”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我叫MT”与“超级MT”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游戏装备道具”3(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4号“热血传奇”与“传奇国度”著作权纠纷案。、“游戏界面”4(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4号“泡泡堂”与“QQ堂”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著作权纠纷案。等概念,但在缺乏对这些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法官径直做出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