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萍
对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的思考
文/李萍
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打开了研究若干专利细节问题的大门:(1)当购销行为跨临时保护期时,是适用《专利法》第13条,还是适用第60条,取决于“销售”的完成时间。(2)后续实施行为是否为《专利法》允许,应考虑临时保护制度的目标宗旨。在临时保护期内许诺提供专利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专利授权后,能否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取决于售后服务是否构成再造。(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后,能否就弃权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取决于主体的诉权是否仍然受保护。(4)如何界定专利善意侵权中的“善意”?在被告提交了合法来源证明并说明产品提供者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行为人不知道,除非另有证据证明。
临时保护;后续实施;善意侵权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0号指导案例: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斯瑞曼案)。由于原告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仍然放弃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13条要求被告支付适用费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争议定位于,在原告取得专利授权后,两被告能不能继续实施涉案专利产品。仔细阅读本案相关材料后,笔者认为,除了该争议焦点之外,斯瑞曼还引发了其他一些值得思考的专利法问题,本文将逐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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