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兼职需把握“适度”原则

2016-12-14 12:10张玉胜
湖南教育 2016年33期
关键词:适度所在单位本职工作

张玉胜

高校教师兼职需把握“适度”原则

张玉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法制晚报)

允许包括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在内的知识群体兼职兼薪的“靴子”终于落地。这一政策利好既顺应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趋势,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势必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说到兼职兼薪,人们很自然会联想到多年来备受争议的“下海”与“走穴”。此次“两办”出台《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无疑让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有了合法化的从业底气。这种对科研体制的“松绑”举措,契合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不过,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兼薪活动,也并非可以漫无边际和毫无底线。正所谓“凡事皆有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给出“适度”原则,有助于对兼职兼薪政策的正确解读与公正实施。在笔者看来,“适度”原则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做好主业。与兼职相对应的就是本职。《意见》特别指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这就意味着兼职兼薪只能是在全力把主业做好和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主业”“副业”两不误,而不是不务正业地一味“捞外快”。设置“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审批环节,就是要把好“完成本职工作”的重要关口。

其次是依法依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兼职兼薪也必须遵规守矩,这也是最重要的“度”。既然政策赋予了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兼职合法性,所在单位就当对其享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明晰界定、约法三章,比如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单位权益,不得逃避社会责任等。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既可规避暗箱操作,消除不必要的猜忌,也有利于助推当事人自律,方便群众监督。

第三是量力而行。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旨在最大限度地提升知识价值,鼓励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兼职兼薪者也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取额外报酬。但兼职兼薪毕竟消耗时间、体力和精力,作为国家栋梁的高级知识分子,兼职兼薪也需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不能以透支健康为代价。基于“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的朴素道理,中央提出的“适度”原则,也包含着对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爱惜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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