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

2016-12-20 06:01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发端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虽历经兴衰沉浮,但始终关注法律制度如何促进发展,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移植或自创来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注]相关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再度繁盛,可参见[美]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第3期;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倾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0年第1期;郑永流,《法律与发展——九十年代中国法哲学发展的新观点》,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等等。。而从“熊彼特—帕森斯的系统研究”传统看,上述研究的重要前提在于,法律不仅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系统均存在密切关联,而且对后者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注]无论是熊彼特开创的财政社会学研究,还是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理论,都非常重视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诸多系统之间的关联,由此形成的“熊彼特—帕森斯系统研究”传统,对于促进发展理论研究尤其有重要意义。。由此推及具体部门法领域,则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尤其值得探讨[注]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更为直接,尤其是具体的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更是如此。其中,仅从税法的视角,就可以发现法律对其他系统的重要影响。[1],这是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

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以来,随着经济法调整范围的逐渐廓清,以及相关规范理论的不断完善,如何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发展经济法理论,尚需学界进一步推进。尽管经济法学者历来强调经济法的独特功能,但相关的整合研究仍显不足,从而为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系统研究提供了较大空间。

依循功能主义的思路,学界以往对经济法的规制性已有诸多关注,并由此对“促进型”经济法规范展开过探究[注]有关促进型经济法的探讨,可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等等。。基于经济法是“治国之法”和“促进发展之法”的共识,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挖掘经济法促进发展的功能,有助于揭示为什么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并由此为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提供现实的制度支撑。

明晰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功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无论是“全面的改革”抑或“全面的法治”,都要以“全面的发展”为主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并由此增进全民的福祉,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如何推进“全面的发展”,正是我国当前亟待破解的难题,由此使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研究更有现实的紧迫性。

经济法促进发展的功能,缘于经济法内含的大量发展导向型规范,它们构成了“发展型经济法制度”。这些制度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分布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是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由于传统的发展理论内容非常丰富,且法学界以往对发展问题已有相关研讨,因而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亦不乏理论资源。如何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整合和提炼,尚需学界共同努力。

为此,本文拟结合学界有关发展问题的研究,吸纳传统发展理论的相关成果,着重从范畴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视角,对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基本框架进行初步探讨,从而说明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提炼,不仅对于丰富经济法理论,而且对于发展法学的整体发展,以及法律与发展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强调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运用,无论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重大结构问题,抑或对于相关发展型经济法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研究发展理论的必要性

传统的发展理论自兴起以来,曾以发展经济学为核心,继而在整合过程中,吸纳了发展政治学、发展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现代化浪潮下,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学者,力图将西方的法律制度移植或输出到发展中国家,但由此形成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背景下再度兴起的法律与发展研究,更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促进,但仍未能推出像发展经济学那样有影响力的发展法学。事实上,在经济学领域,发展经济学早已成为影响日隆的分支学科,但在法学领域,发展法学至今仍未受到普遍关注,即使是法律与发展方面的课程[注]美国学者塞德曼(Ann Seidman)等曾在1988年至1989年在北大讲授“法律与发展”课程。[2],也远未受到重视。要改变这种状况,就不能仅局限于法理学层面的研究,还需要从部门法的维度,尤其应从经济法的视角,探究法律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中的发展理论,对于丰富整体的发展理论亦有重要价值。

此外,在整个学界的共同努力下,以往的经济法研究在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多领域,已有较大进展,在此基础上,基于“经济法是分配法”、“经济法是风险防控之法”、“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等学界共识或重要命题,还需要深入挖掘经济法学的分配理论、风险理论、发展理论等,这些贯穿经济法各类制度的理论,尤其有助于从不同维度打通和指导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相对来说,经济法学界对分配理论、风险理论等已有一定研究[注]对此已有许多学者做出过讨论,其中,有关发展成果分享问题的研究,可参见李昌麒,《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对于分配理论与风险理论相结合的探讨,可参见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等。,但对发展理论的研究仍较为分散,理论的系统性很不够,这会影响其对发展实践的指导力。在各国高度重视发展的今天,在我国推进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对发展理论的深入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甚至事关国家的兴衰成败。

著名学者诺思(Douglass North)认为,“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注]依据诺思(或译为诺斯)的理论,国家既要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实现税收的最大化,前者可能推进经济的繁荣,后者则可能带来经济的衰退,因此,好的制度应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协调。[3]。上述的“诺思悖论”表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制度的影响。因此,发展理论应关注如何形成或构建好的制度,如何推进良法善治。考虑到国家制度对发展的不同影响,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罗宾逊(James Robinson)将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包容性制度”,一类是“汲取性制度”,前者有助于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后者则会导致国家的失败[4][注]此外,我国近年来也更加重视“包容性发展”,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发展的“包容性”。。对于上述的“诺斯悖论”以及制度是否具有“包容性”,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应着重研究,以更好地发现现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基于与发展的关联性,整体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分为“包容性制度”和“汲取性制度”,还可以分为“解纷型制度”和“发展型制度”。其中,解纷型制度以定纷止争、解决争端或纠纷为导向,更强调形成具体的法律秩序,解决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发展型制度则更侧重于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为导向,其规制性、指导性、诱导性更突出,而并非着重于解决相关主体之间的纷争。

当然,上述的制度分类只是大略的划分,相关制度的功能并非截然割裂,因为凡是能够形成秩序、解决纠纷的制度,同样有助于促进发展;同时,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协调和解决相关的矛盾和纠纷。做出上述大略的划分,意在明晰相关的规则侧重或制度功能,以期有助于展开类型化的研究。

例如,在经济法制度中,就既有解纷型制度,也有发展型制度,并且,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领域的发展型制度更多,因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高端目标。事实上,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或具体立法,无不体现着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无不侧重于通过促进发展的各类手段,来确保各类主体的发展权利和发展利益的实现。

各类制度的形成、实施和完善,都需要有相应的发展理论做出指导。以上述发展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发展理论,作为整体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型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具有重要的解释力和指导力[注]有的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发展理论必须能指导法律的形成和实施”,因此,发展理论对于制度运行的指导作用非常重要。[2](P3)。因此,研究发展理论,不仅是经济法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更是指导制度建设的需要。

要形成能够有效指导制度建设的发展理论,至少应关注发展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和范畴论[注]发展理论要发挥指导作用,必须包括三个要素,第一是方法论,为确定发展型政策提供研究路径,第二是研究视角或作为指导思想的宏观理论,第三是引导进行分类研究的解释性范畴。[2](P67)。其中,价值论有助于提供研究视角和指导思想,方法论有助于提供具体的制度完善路径和理论研究路径,而范畴论则有助于进行类型化研究,并进而发现各类范畴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更有助于指导制度建设。基于范畴提炼对于理论整合的重要性,下面先着重从范畴论的角度,提出在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中应强调的一些重要范畴,继而再从方法论的视角,探讨系统思想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作用。而上述有关范畴论和方法论的研讨不仅相互关联,而且都离不开相应的价值判断,因而都会融入有关价值论的分析,这更有助于使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融为一体。

三、研究发展理论应关注的基本范畴

任何理论都由一系列基本范畴构成,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亦不例外。其中,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主体、发展权利、发展能力、发展促进等基本范畴尤其重要。这些范畴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发展理论的范畴体系,而对于每类范畴的理论分析所形成的有关发展的具体理论,则是构成整体发展理论的基本单元。因此,下面有必要选取一些重要的、密切相关的基本范畴展开具体分析,这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发展理念与发展目标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莫不事关发展。而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被公认为最需关注的发展问题。“发展问题”作为发展理论的重要范畴,与发展理念和发展目标直接相关。要不断解决发展问题,就需要在经济法等重要法律制度中融入正确的发展理念,并促进相关发展目标的不断实现。

对于经济法的理念,已有不少学者从价值论的角度展开研究。而有关经济法促进发展的理念,则是经济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注]相关探讨可参见单飞跃等,《经济法发展理念论》,载《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程信和等,《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秩序创新》,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刘大洪等,《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等等。。事实上。经济法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必须体现一定的发展理念。尽管各国所强调的具体发展理念不尽相同,但贯穿经济法各类制度的发展理念主要有三个,即协调发展、永续发展和共享发展。

协调发展的理念,与经济法领域普遍存在的协调思想直接相关。由于现实存在的诸多差异性所带来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是导致经济失衡和社会失衡的直接原因,因此,旨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协调思想在经济法研究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5],该思想强调经济法的各类制度应贯穿协调发展的理念,以促进区域、行业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协调。

与上述协调发展的理念相关,经济法还强调永续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其实是永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如果经济和社会运行失调,就会难以持续,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永续发展是经济法必须持续坚守的重要发展理念。

无论是上述的协调发展还是永续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共享发展,即经由发展型经济法制度的促进和保障所带来的一切发展成果,都应由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的福祉,保障基本人权,是共享发展的基本要求[注]在罗斯福所倡导的“四大自由”中,“免于匮乏的自由” 非常重要,尤其有助于说明解决贫困问题、促进共享发展的必要性。我国的《“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别强调,要使全体人民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上述的协调发展、永续发展,与共享发展也是内在一致的。

上述三大发展理念,不仅要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类制度,还要融入经济法促进发展的目标。在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中,无论是经济目标抑或社会目标,都会涉及发展的内容,并由此形成经济法上的发展目标。

如果说发展理念相对抽象的话,那么,发展目标作为对发展理念的进一步落实,则相对具体,并体现在经济法各类具体立法的宗旨条款中,成为经济法的某部具体法律的重要调整目标。为此,下表选取经济法的若干重要立法规定略作说明:

附表 经济法的若干重要立法及其规定的发展目标

上表中经济法领域的各类具体立法,虽然立法时间先后有别,但其重要共性在于,它们都在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款中对发展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即都要促进或保障发展。从细微的差别看,各类立法对于发展目标的界定,涉及的发展领域不尽相同,其中,领域最宽的包括经济与社会,领域居中的涉及整个市场经济,领域最窄的则涉及特定行业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房地产业、广告业等,相关立法的行业或产业特点也最为突出。

具体说来,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立法所涉及的发展领域最宽,涉及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与促进,这也与财政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有关,它涉及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此外,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包含大量市场规制法规范的《价格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都将促进发展的领域定位于“市场经济”。而其他的行业性立法,如《银行业监管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虽然也包含不少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却将促进发展的领域限定于特定的“行业”。

上述各类法律都强调要“促进”或“保障”一定领域的“发展”或“健康发展”,并且,在市场规制法领域里,强调“健康发展”的立法更多。何谓“健康发展”?是要“多快好省”,还是要“又好又快”?抑或“全面协调可持续”?这还需要通过发展理论的研究做出回答。但不管怎样,“健康发展”应当是非病态的发展,体现上述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发展,应当是“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类法定的发展目标中,都体现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等等。各类价值如何体现、如何平衡,才能带来健康、稳定的发展?学者对此仍然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例如,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是将自由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注]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标,并从工具性的视角考察五种形式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强调各类权利和机会有助于促进一个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6],而对自由如何界定,学界又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在发展目标的研究中,有关价值论的探讨是无法回避的。

实践中已经或正在落实的发展目标,许多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如,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注]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等方面,共同达成了有时限的发展目标,尤其强调在2015年前全球贫困水平要降低一半。对于贫困、相对贫困以及贫困感的分析,可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7~25页。、我国历次五年计划(或规划)纲要所确立的发展目标,都需要通过发展型经济法的有效调整来实现。由于贫困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阻滞全面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千年发展目标和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都特别强调脱贫目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三篇“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分为三章,强调“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以及“完善脱贫攻坚支撑体系”。,只有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综合施治,该发展目标才可能实现。

(二)发展主体与发展权利

在发展型经济法制度中,与发展有关的主体不胜枚举,如国家和国民、政府和市场主体等,都是发展主体的重要类型。上述各类主体都有自我发展的权利,同时,国家或政府还负有推进国民和市场主体发展的职权或义务。因此,在经济法领域,既要关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发展,因为这对于国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更要关注国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因为这是国家发展的终极基础。

随着发展理论的深化,人们更强调对发展主体的“赋权”[注]在发展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开始重视赋权问题,因为没有赋权,发展能力和发展利益等就会受到限制。,由此使各类主体的发展权利或称发展权日益受到重视。通常,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等诸多类型,但经济发展权被公认为发展权的核心,是其他发展权有效实现的基础。基于上述发展主体的分类,在经济法研究中,更应关注一些重要主体的经济发展权。

例如,国家和国民都是重要的发展主体,国家发展权与国民发展权各不相同。其中,国家发展权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国民发展权则直接涉及私人利益。国民发展权可以包括企业发展权、个人发展权、第三部门发展权等等。在国内法层面,企业以及其他个体的经济发展权尤其需要经济法加以保障。

又如,政府和市场主体也都是重要的发展主体,两者所享有的发展权亦存在差别。其中,政府的促进发展权,是政府通过促进其他主体的发展来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职权,表现为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行使,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而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权,则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从具体制度来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通过该法的实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政府的促进发展权的体现;而中小企业通过行使该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来实现自我发展,则是其自我发展权的体现[注]对相关分类的具体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对上述两类发展权的规定和保障,是经济法诸多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与经济法制度中既有的权义结构存在内在关联。其中,国家的经济调制权与促进发展权,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与自我发展权,都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经济发展权可以成为统一适用于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包含了权力和权利内容的重要范畴。

(三)发展能力与发展促进

发展主体的发展能力,是发展理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与传统法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能力问题的关注不同,发展型经济法更要关注主体的发展能力。事实上,所有发展问题的存在,都与相关主体的发展能力较弱、发展动力不足有关。[注]对于能力与贫困、自由、发展之间的关系,阿马蒂亚·森曾做过深入研究,他认为,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贫困不仅是收入能力的低下,而应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因此,贫困的本质是能力贫困,尤其体现为现代社会中知识和技能的不足。[6](P85)。经济法领域的弱势主体,如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就是发展能力相对较弱的主体,无论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都需要通过提升其发展能力来促进其发展。即使是强势主体,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特别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而良好的环境的形成,也离不开国家的发展促进。

要提升主体的发展能力,就需要有促进发展的手段。经济法领域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不仅有助于解决相关主体的权益纷争,也有助于促进相关主体的发展。因此,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计划手段等,都可以成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学界对财税、金融等发展手段的探讨相对较多,而对计划手段的关注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对发展计划略加讨论。

发展计划作为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它通常会融合各类促进发展的措施,并以相关目标和指标的形式加以呈现。在许多国家,政府的发展计划始终是推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注]瑟尔沃(A.P.Thirlwall)认为,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公布发展计划,因为发展计划是政府制定发展目标和宣示国家处理发展问题的积极行动的理想方法,它可以用来激励全国人民的努力,也可以作为吸引外资的催化剂。[7]。但与此同时,对于政府主导型的现代化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发展计划中经济政策或经济法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种限制,必须有充分认识[注]有学者认为,对政府主导型现代化模式的缺陷必须有充分认识,以免引发法律与发展的危机。[8]。

我国的全国人大不仅每年都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还连续通过了多个“五年计划”或“五年规划”,并以此来引导和促进中长期发展,这些都是在总体上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类发展计划,无论周期多长,都会涉及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指标,从而为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指导,也对各类主体的活动做出引导,明晰国家的期望以及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更有助于国家和国民在发展目标上达成一致。

应当强调,发展计划与计划体制并非一一对应,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明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措施,更需要增强计划性。当然,国家促进发展的计划,并非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强行做出安排,而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为前提的,同时,发展计划作为融入多种发展促进手段的事先筹划,具有更为突出的综合性和高级性,如果它能够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发展目标相统一,就能够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功效。

上述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手段,都与前述的发展目标有关。各类主体发展能力的增强,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类发展手段的有效运用,都有助于促进主体的全面发展。只有具备充分的发展能力,才能有更多的实质自由,同时,各类发展促进手段的有效实施,也是为了使发展主体能够有更多的经济自由。为此,阿马蒂亚·森的发展理论强调,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6](P13,31),发展目的与发展手段具有内在一致性。

总之,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所涉及的基本范畴是多种多样的,值得关注的还有发展问题、发展义务、发展责任、发展利益、发展秩序等等。需要重申的是,上述各类基本范畴是相互关联的,例如,为了落实一定的发展理念,实现特定的发展目标,就需要在经济法中赋予相关发展主体以相应的发展权,并在其发展能力不足或发展权保障不力的情况下,运用相应的法律化的发展手段,实现发展促进。与此同时,有关各类范畴的理论,如发展理念与发展目标的理论、发展主体与发展权利的理论、发展能力与发展手段的理论等,都是整体的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在上述理论的探讨过程中,已经融入了价值论的分析。其实,包括公平、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都是在各类具体的发展理论中应当考量的。因此,如何发展更公平、更有效率,如何发展更能提升主体的实质自由,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等等,都是发展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些价值论问题无论在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方面,还是在其他各类具体发展理论的研讨中,都应予以关注。

四、发展理论中的重要方法

如前所述,发展理论要实现对实践的有效指导,就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由于发展理论所涉及的方法论问题非常丰富,因而应当选取重点展开研究。发展理论的发展历程表明,真正的发展,应当是综合的、全面的发展[注]托达罗(Michael Todaro)认为,发展是一个多维的过程,涉及社会结构、公众观念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变化,以及加速经济增长、降低不平等和消除贫困,因此,发展必须再现全方位的变迁。[9-10],既不能单纯强调效率的经济增长,也不能片面强调公平的“一大二公”,而应当是综合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并基于法治框架下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中必然要综合兼顾诸多要素,在其方法论上尤其要融入系统思想,并应重点关注相应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一)系统思想与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前述各类基本范畴及其相应的具体理论,构成了发展理论的体系。作为一个理论系统,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强调,为了在一定的发展理念指导下实现一定的发展目标,需要通过各种促进发展的手段,提升相关主体的发展能力,从而保障发展主体的发展权利,实现其发展利益[注]1986年联合国大会《发展权宣言》(41/128号决议)强调,“发展是一个积极、社会、文化和政治的综合过程,其目的是整个人类福利的持续提高,以及所有个人在他们自己行为、自由和有目的参与发展以及参与公平分配发展所获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福利的持续提高”。这与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内在一致的。。而在上述理论体系指导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类影响因素,兼顾各类主体的发展利益,这样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发展问题。上述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发展理论中的系统思想。

基于上述系统思想,要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的系统发展,就必须通过不断调整影响发展的结构,使该系统的功能得以优化,并由此解决相关的发展问题。而上述结构的调整,则涉及发展目标结构、发展主体及其发展权利结构、发展手段结构等等。只有这些结构得以优化,才能有效发挥发展型经济法作为一个系统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熊彼特的发展理论,还是帕森斯的发展理论,以及其后的理论发展,对于系统思想都是高度重视的。这些系统思想用于指导制度实践,就是要求优化制度结构,并通过法律的调整推进相关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各类结构的优化,从而使相关的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等能够发挥更好的功能。据此,研究发展理论的方法论时,应特别关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传统的发展理论曾关注过多种方法,如塞德曼的“目的—手段”方法[注]以往对于发展理论的方法论的研究,有学者总结了“目的—手段”方法、渐进主义或改良主义方法等。[2](P69)、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对于研究和解决经济法领域的发展问题无疑也是适用的。但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角度看,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无疑是更为直接、具体且常用的方法,对于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有效适用更为重要。由于“特定的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通过发展型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对相关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优化,就能够产生促进发展的功能,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度实践中,历来特别关注结构问题,如对城乡二元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对相关产业结构、供需结构的优化等等,这些都涉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有鉴于此,在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中,结构分析和功能分析是常用的方法,并且,由于结构调整是功能优化的前提,因此,通过结构分析明晰结构问题是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长期以来,在经济法研究中对诸多类型的“二元结构”的关注,都涉及结构分析方法的运用。发展理论作为整体经济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充分考虑差异性原理,以及相关的结构原理和均衡原理[注]具体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10页。,而这些原理都强调对经济法问题进行结构分析。事实上,发展问题都需要通过结构调整来解决,无论是现实的各类体制改革,还是国家当前力推的“结构性减税”,以及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等,都需要解决相应的“结构问题”[注]结构性减税与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都有关联,其中涉及税制结构、课税要素结构等诸多结构问题,在结构分析方面很有典型性。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结构性减税”中的减税权问题》,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经济法只有有效解决上述结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其促进发展的功能,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它具有特殊的规制性。经济法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把各类规制手段相统一,这正是它能够发挥其促进发展功能的重要前提。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还要关注经济法促进发展的实效,分析经济法调整可能具有的正功能和负功能,并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为此,有必要借鉴发展社会学的相关成果,推进制度功能问题研究,这也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发展理论的方法论。

(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基于差异性原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类突出差异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经济法的调整需要着力解决导致发展不均衡、不协调的各类问题,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主体强弱悬殊等问题,经济法需要做出有利于发展的制度性安排,以促进发展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传统的发展理论中,一些学者曾提出过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心—边缘理论、增长极理论等等,这些理论经过一定的调整和拓展,也可融入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成为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例如,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作为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提出后,经由拉尼斯(Gustav Ranis))和费景汉(John C.H.Fei)等人的发展,影响日隆。基于这一理论,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必须从经济法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这对于解决贫困问题和发展不平等问题,全面实现现代化,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中心—边缘理论也非常重要。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等不同的区域差别,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形成了更为突出的“中心—边缘”或“中心—外围”格局。由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的吸附效应突出,发展的马太效应难以避免,因此,针对这种特殊的结构问题,如何发挥中心区域的功能,如何处理好外围或边缘地区被进一步边缘化的问题,如何确保基本公共物品提供的均等化,不仅事关经济发展,还直接影响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

与上述理论相关联,在发展理论中还有增长极理论。我国在经济发展规划中,特别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在推进各种一体化、经济带、城市群的建设,例如,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城市群等等,都是在试图打造一些经济的增长极。这些经济增长极的推进,离不开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制度的安排,其中尤其涉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规划、竞争等诸多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协调。

无论是上述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还是中心—边缘格局,以及不同经济增长极的发展,都涉及特定的结构问题,都可以从结构分析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从传统发展理论中的现代化理论来看,上述结构问题也是国家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上述涉及空间结构的各类问题,都会影响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平衡发展,因此,在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中,需要加强“经济地理法律理论”,或者“空间经济法律理论”的研究[注]在这方面,经济地理学中的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由此可以思考“制度结构以何种方式形成和调节了经济发展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平衡过程”,并分析“制度厚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11],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形成“地理经济法学”或“空间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注]空间经济法学是经济法学与空间经济学或区域经济学的重要交叉学科,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吸纳区域经济学的重要成果,展开以区域为对象的经济法研究,这对于拓展经济法理论非常重要。因此,本文提倡推进空间经济法学或区域经济法学的研究。,这也应当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

除了上述的空间结构外,在经济法学发展理论中,还需要关注影响发展的主体结构等重要结构。例如,基于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经济法主体历来有强势和弱势之分,并由此带来了市场失灵、经济失衡、社会失衡等诸多问题,因而需要相应的结构调整实现结构优化,使强势主体的“权”和“势”不被滥用。又如,市场的主体结构,对公平竞争的影响非常巨大,同样是影响发展的重要问题。例如,同一市场上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小微企业、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等等,其法律地位、待遇等如果差异较大,就会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针对上述主体结构差异问题,就需要在经济法制度中做出相应调整,这对于保障公平竞争非常重要。

另外,供给与需求的失衡,也是重要的结构问题,从保障有效供给和拉动有效需求的角度,需要经济法辨证施治,综合调制。无论是“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还是众多领域的减负降费,都是在解决结构性问题。其实,在经济法领域,从体制到机制,从区域到行业,从整体到个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结构问题,发展型经济法唯有从调整和优化结构入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发展的功能。

五、结论

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以及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的基本共识,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经济法提出的迫切要求,有必要研究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并且,发展理论与分配理论、风险理论或信息理论等一起,都是贯穿经济法各类制度的重要理论。从理论的贯通性看,上述各类理论的研究都是对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拓展,它们与既往的经济法理论相互交织,非常有助于经济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既与传统的发展理论有内在关联,又有其特殊性,因而既要吸纳传统的发展理论的合理成分,又要结合自身特性做出进一步提炼。为此,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在吸纳发展经济学、发展政治学和发展社会学相关理论的同时,还要融入发展法学的成果,并结合经济法调整领域、调整手段、规范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来进行理论提炼,这不仅对于丰富和完善经济法理论是重要的,而且对于推进发展法学以及法律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对于整体的发展理论的完善,都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

此外,研究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完善相关领域的理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助于为相关发展政策、发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尤其是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大量发展型制度,在其生成和适用的过程中,若能有正确的发展理论加以指导,则其促进发展的功能就会发挥得更好。正因如此,在提炼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过程中,不仅要研究范畴论,以通过明晰相关基本范畴来确定发展理论的基本框架,还要研究方法论,以为发展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并推进发展型制度的完善。而无论是上述的范畴论研究还是方法论探讨,都离不开价值论的相关思考,都要融入重要的法律价值。

本文着重从范畴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理论进行了非常初步的探讨,尽管上述“三论”对于构建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但这些方面仅仅是发展理论的“局部”。同时,尽管本文试图选取较为重要的基本范畴、重要方法展开研讨,但事实上,每一类基本范畴都需要深入挖掘,每一种方法(包括结构—功能分析方法)究竟应如何运用,以更有效地解决发展问题,还需要一些实证研究。因此,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全面构建和深入探讨,仍然任重而道远,尚需学界从多个维度,展开深度拓掘,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深化,对于在新时期解决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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