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校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2016-12-21 13:27杨梅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依法治校高校

【摘要】从依法治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开始进行论述,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提出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的拙见,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最后指出理顺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我国法律的完善和教育界秩序的建立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律关系;高校;学生

一、基本概念解读

1、依法治校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而依法治校就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校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严格遵守法律,通过制定符合法律的校规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行为,使学校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策略。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议题已经走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依法治国放在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而高校作为我国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存在,肩负着为国家培养输送人才的重任,更应在管理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依法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只有真正的实施依法治校,建立起一个安全平等的校园,才能有力于学校的发展并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栋梁之才。依法治校的全面贯彻落实不仅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实现,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学校与学生的不必要冲突。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依法治校,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是高校管理理念的改变,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切实的从学生生活和学习各方面考虑,以法律为唯一标准,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其次是立法部门对于法律的完善,因为立法是根本,如果不存在规定完备的法律,法治就无从谈起,高校也就失去了制定合法制度的依据。目前我国关于教育领域的法律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亟待改善去适应快速发展的高校管理形势。最后是完善救济途径,因为如果没有救济,权利也将成为一纸空谈。在现实生活中,被侵权的学生往往投诉无门,不得不说这与法律的不完善有关,过于笼统的法律条文使得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使受害者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很好的理解了法律关系才能有利于进行法律的探讨与思考。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组织和国家,他们在法律关系中享受各种权利并履行着自身应有的义务。世间的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运动发展中,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化的两个必要前提,其中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现实依据。法律事实是一种存在于过去的客观现象,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纯粹的心理活动也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愿与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连接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桥梁。

3、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是以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以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主体,而客体则是高校与学生这些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依法治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公民对法治理念认识的逐步深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是现今关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学术界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使得高校与学生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为了更好地响应依法治国号召,使学校与学生的行为都能依法进行,权益都得到应有的维护,加大对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的研究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类别

1、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不仅是母法,而且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根本活动准则。虽然在实际生活中高校与学生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是在宪法意义上讲高校是事业单位的一种,而学生则是普通公民。在各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为基本的存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就必然保证其受教育的实现,而高校则自然的承担了这一项使命。围绕着受教育权实现这一核心问题,公民通过入学、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学校建立起法律关系,因此公民成为学生与学校共同享有自身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受教育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高校的教育同样也具有双重性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此具有特殊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非经合法主体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然而,我国现状却是法律法规对关于高校招生、开除学籍等方面没有详尽确实的规定,使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行政法为基础,行政主体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时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国家行政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独立承担因为履行职责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教育法》规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授予的高校这些权力和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两者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学校是行政主体,而学生在办理入学之后则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应该遵守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为了保证学校实现其教育学生的目的,国家法律赋予了学校很大的自治权,但是学校的自治权并不是肆意的,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在赋予高校自治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学生相应的权利,而有权利就会有相应的保护,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亦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如学校不合理的入学审批或学籍管理,非法扣留学生毕业证书等行为,学生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介入,维护自身权益。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以民法为基础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中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高校与学生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通过收取入学通知书、学生到校报到等一系列民事行为的完成,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具有合同性质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就必然的制定一系列规则要求学生认真遵守,但这些规则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学校不能以管理学生为理由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学生大致可以就以下几个方面提起民事诉讼:一是学校强制学生购买课本资料等行为而造成的对学生合法财产权的侵害;二是学校私自扣留、拆看学生私人信件而造成的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三是学校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如对学生做成不恰当的处分;四是学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学校将学生的科研成果、著作等收归已有。

三、理顺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学子状告母校的案例频频发生,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高校的权利主要是指收费权、招生权、教育权、处分奖励权、学籍管理权、授予学业学历证书权等;第二,高校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履行教育义务、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接受学生监督、提供就业指导等;第三,学生权利主要指受教育权、监督权、自由学习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婚姻权、隐私权等;第四,学生的义务有尊重师长,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虽然对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但是却含糊不清,使得长期以来学校拥有绝对的权威,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今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经济时代,学历学位证书对于一个公民来说意义重大,学校非法扣留、延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对学生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比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后果更为严重,近年来频发的学子状告母校案也多涉及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进一步的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有利于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高校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3、有利于我国教育界秩序的建立,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从不断出现的学生与高校的纠纷案件中看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更是我国推进依法治校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只有和谐的校园环境才能使学生潜心的学习,使老师专心教育和科研,不合理的校园规章制度只会导致冲突。因此必须尽快理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

四、结语

伴着时代的进步和依法治国的实施,法治观念得到人们高度的认可,学生的维权意识也与日俱增,一系列学子状告母校案件的发生足以证明。此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家尽快完善法律,同时也需要高校和学生认真遵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法制轨道接轨,树立我国在国际法治大国的形象,理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刻不容缓。

课题项目: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课题编号:2015040305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2] 李  森. 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3] 钟广池. 新时期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辨析[J]. 思想教育研究, 2009(7).

[4] 晏  琼. 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 湖北: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6).

【作者简介】

杨梅(1992—),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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