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当代启示

2016-12-22 22:34杨梦露
人民论坛 2016年29期
关键词:马克思启示

杨梦露

【摘要】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针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关系这一问题予以了充分论证与深刻揭示,深入浅出指出了在现代社会的土地产权关系中,无产阶级被资产阶级长期剥削的状态。在我国的土地产权关系发展史上,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当代土地产权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状态、出现新的问题,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新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 土地产权理论 启示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土地产权的权能及其结合、分离。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从属性上来看,可将其视之为权利集合体,一方面,不同的土地产权具有基本的权能和派生权能,另一方面所有权能结合在一起也可以被视为同一权能主体。土地产权的核心权能是土地终极所有权,它是所有权能的中心,该权能形成的背景为土地的垄断,由于产生了垄断关系,因而土地的产权被集中掌握在部分人手中,成为了土地产权最为基本的权能,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系列派生权能。一般来说,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土地产权的权能结合与分析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在小生产模式中,土地终极所有权及其派生权能结合在一起,被视为同一个体;第二,在土地私有制模式中,土地终极所有权与派生权能相分离;第三,在土地公有制模式中,土地终极所有权与部分派生权能分离,即便在国有土地产权制度推行的今天,这一分离状态也依然存在。

土地产权配置的市场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土地作为一种重要财产,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市场化的配置过程中。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在市场化的背景中,实质上可以将其视之为一种商品,土地产权的商品化使得产权配置的市场化成为了可能。为了实现配置市场化等目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土地产权中,部分产权的出租、转租;第二,对土地产权直接进行买卖。买卖土地产权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其一为直接进行土地买卖,其二为对土地的股权进行交易处理。

地租理论。马克思认为,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中,地租这一形式是其具体实现形式。首先,需要区分“真正的地租”与“习惯上的地租”两种关系,真正的地租其内涵在于为了土地本身而对土地的所有者制定相应的货币额,这就是说,在地租关系中,租用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实际上充当的是中介的角色。此外,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下,封建时期的农奴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地租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经济形式存在。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农业资本家在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后,对土地所有者所缴纳的超额利润即为地租。在地租关系中,土地的价格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地租关系的直观反映,土地价格的高低直接受地租大小的影响,同时其价格的多少由地租和利息率所决定。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土地产权分离是当代土地制度变革的新思路。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产权分离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实现了土地产权体系的立体化构建,对传统观念中的土地绝对共有或绝对私有的观点予以了摒除。产权分离理论认为,土地产权在具体的区分中可以分为不同的权能,且每一个权能的服务主体可以不尽相同。目前我国所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就是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分离。而纵观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年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土地问题的主要矛盾点并非土地所有制问题,而是与所有权相分离出来的包括使用权等其他权能被侵犯问题。因此,在新一轮土地改革浪潮中,我们可以在维持现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民所享有的其他土地权能予以保障,这样才能达到有效节省成本、规避土地私有化及其影响的目的。

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和配置市场化理论为土地产权流转提供了市场化导向。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实质上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商品,土地产权的商品化使得产权配置的市场化成为了可能。由于土地产权自身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它能够在不同的主体当中进行正常的流通,这实际上就是说土地产权能够参与流转活动。现在,随着土地产权问题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而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呼声,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的商品化理论为解释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产权商品化的存在使得土地流转成为了可能。一旦将土地产权看作一种商品,那么它就要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在市场资源配置的操作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流转。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土地产权的配置市场化理论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建立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导向。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我国现实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最相符合。这种符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当前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便是马克思土地产权分离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成果。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源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承包经营权上附着的土地产权。第二,目前我国正有意识地选取一些地方作为土地流转的试点,这正是基于马克思土地产权的商品化理论和配置市场化理论所作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第三,我国不断改革土地制度的最高目标在于实现土地公有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依然比较低下,想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走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的道路,而不能走资本主义绝对私有化那一套,这一原则和立场与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是一致的。

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际的实施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问题,这预示着我国当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依然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问题即指农地所有权归属不明。事实上,我国目前农地产权的主体虽然为集体所有,然而“集体”概念并未明确,当产权主体无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就很容易造成谁来行使的分歧,最终将直接损害到农民的切身权益。此外,在部分地区中存在的权利集中问题与“一权多主”问题,也往往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的混乱不堪,如不及时处理,极易发生土地产权冲突而造成严重后果。

土地产权的弱化问题。土地产权的弱化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权属不明,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权属问题依然未能明文规定;其次,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完全行使,事实上依然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此外,农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农地处分权权能残缺和农地收益权权能残缺,都是土地产权弱化的重要体现。

土地流失、破坏问题。土地流失、破坏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别人抓住当前农地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的漏洞,对农民土地进行随意处分,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流失;第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本的迅速流失,使得土地流转速度越来越快,最终产生了为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土地、土地撂荒的严重问题。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当代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启示

明晰农地产权。首先,明确土地所有权。这就要求我国在农地产权问题上,需要清楚地区分“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做到独立核算,另一方面,坚持践行产权的排他性,从而对土地所有权予以明确;其次,坚持“三权分置”格局。“三权分置”是新时期背景下的新型农地产权格局,其核心要求在于强调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予以深化拓展。

健全土地资产运行格局。健全土地资产运行格局,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对土地价格标准予以明确;其次,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予以改革发展;最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为土地资产的良性运行提供理想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

完善农地流转机制。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相应的流转价值要做好必要的价格保障和标准规定,真正达到保障农户利益的目的。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重要媒介作用,同时还应当实现流转程序的规范化,确保土地流转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真正提升土地市场中农民的主体地位。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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