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法治化推进“绿色民生”建设

2016-12-23 18:39张东晔
人民论坛 2016年28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律法规民生

张东晔

【摘要】坚持走“绿色民生”发展之路,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互循环的重要举措。通过法治化的思维和方式,能够保障“绿色民生”建设的制度规范性和动态灵活性。因而,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绿色民生”发展的关键选择。

【关键词】法治化 绿色民生 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未来我国的发展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要实现健康发展,民生领域必须取得突破进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要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因此,只有坚持“绿色民生”,才是保证这种可持续、可循环性的关键。当然,我国“绿色民生”建设也会面临一系列体制困境亟待解决,这就需要用法治的手段加以引导和修正,促进我国“绿色民生”建设保持在“绿色车道”上。

法治化是“绿色民生”建设的首要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民生社会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经济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得不到良好协调。树立起绿色的民生观,赋予民生保障内容、形式上的具有权威、稳定性质的制度认可,是促进我国民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绿色民生,可以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底线性民生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的协调性,体现了宏观经济指标和居民幸福感指数协同增长,是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民生。

当然,我国建设现代化社会的经验也表明,“绿色民生”的建设也会受到外界环境的约束,绿色民生离不开经济、法律、政府等多重手段的配合与调控。由于法律手段更具稳定性、普遍性、可预期性,因此它对于“绿色民生”建设更为重要。法治化,是“绿色民生”建设的首要保障。在我国,结构性、累积性的民生矛盾日益显现,这种矛盾有赖于法治化的手段进行解决。事实上,“绿色民生”建设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非连续性,以及经济、社会的建设存在非均衡性。所以,在“绿色民生”建设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制度缺失或不规范等问题,进而会诱导“人治民生”高于“法治民生”的现象作为一种“常态”而存在。从这种意义上可以看出,要从本质上推进我国“绿色民生”建设,就必须将绿色民生与法治化接轨,使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整个“绿色民生”建设过程。

但是,从我国现有民生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许多民生领域法律法规都已较为健全,问题就在于这些法律法规能否在我国民生社会建设实践中发挥效能,能否推动“绿色民生”的建设。比如,2015年我国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意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但是许多地区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也表明,部分法律法规因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规则而不能“接地气”。为了补给我国“绿色民生”建设中的短板,政府部门应做到因地制宜,对政策法规等作相应的调试。在不偏离“绿色民生”建设的前提下,合理运用法治化思维和方式,发挥法治的自有衡量空间作用,这对“绿色民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建设“绿色民生”,对法治化思维和方式具有较强的内生依赖性。要实质性地以法治化思维和方式来推进我国“绿色民生”建设,必须努力做好以下三大结合。

以法治化推进“绿色民生”建设,须做到法治思维与逻辑思维相结合

法治思维不仅表现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累积,同时还表现为在实践过程中对可操作性、现实性的把握。法治思维的第一层便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判断,这种认知与经验认知存在本质区别。经验认知在民生需求上是一种对民生性质、民生状态的分析,这种认知往往侧重情感性而缺乏确定性。但是,法律法规认知就是以既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运用,具有科学性、严密性、专业性、合法性等特点。我国地方政府若能坚持法治思维,合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认知判断,执行法治化的民生建设任务,便能有效推进“绿色民生”建设。

单纯通过法律法规认识和判断,还是无法充分解决法治下的民生领域的棘手问题,还需要结合逻辑思维来共同应对。所以,法治思维的第二层便为逻辑思维,这种思维就是通过法治化的原则,运用逻辑推理来分析民生领域的各种问题,得到相应解决方案。在我国“绿色民生”的建设下,无论是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民生协调、绿色经济发展等都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矛盾,特别是当前虽然民生利益诉求方面整体上存在趋同性,但是民生利益诉求方式复杂多样,例如小范围冲突、“钉子户”等问题。这不仅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认知和判断,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逻辑分析,提供法治化的民生决策方案。

以法治化推进“绿色民生”建设,须做到政府的法治化决策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

法治化不仅仅是一种国家的法律信仰,还是一种实现“法”的精细化过程。科学的法治化决策,是决定我国“绿色民生”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绿色民生的建设上,政府进行法治化决策,首先必须要立足我国民生社会的实际,实地摸清民生需求、民生情感、民生态度、民生幸福程度,尤其在一些专业的领域还需要专家参与其中共同决策。其次,法治化决策过程中,对绿色民生的投入成本、预期效益要有充分把握,确保法治化决策具有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此外,政府法治化决策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开展社会化公示与听证,促进地方政府的民政制度红利供给同民生实际需求充分结合。

政府主导的绿色民生决策,也需要有社会的共同参与。实际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对我国“绿色民生”的法治化决策具有重要影响效应,法治化决策过程实质上可以看成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协调的一个持续性过程。社会的共同参与程度越高,那么对地方政府决策的支持与配合程度也越高。所以,在我国“绿色民生”的建设过程中,中央及地方政府要确保受到绿色民生政策约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要参与到绿色民生决策中来,尽量与政府决策达成共识,促使政府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民意的法治化决策。

要推动政府的法治化决策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需要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主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要确保包含弱势群体的各个利益相关群体拥有充分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下岗工人安置、农村拆迁、大学生就业等民生问题方面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些利益相关群体得不到应有的话语权。其次,要强化社会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绿色民生”建设有法可依。最后,要健全全民回馈机制,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

以法治化推进“绿色民生”建设,须做好民生法治与政策调适相结合

我国“绿色民生”建设,既要通过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化的民生社会形态,也要通过政府政策的调适,为法治民生的自由衡量空间提供制度依据。我国的“绿色民生”建设就是一个可变函数,存在大量的变动因素。所以,为了积极推进绿色民生,就要保证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践行过程中,多赋予一系列权变因素,避免“绿色民生”建设由于法治上的机械化而割断法治与民众沟通的关系,导致无法适应新型的民生需求。

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可以有效协调民生法治和政策调适从而达到平衡,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规范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化。首先,“绿色民生”建设的依据和行为都要有成文的法制规范作为支撑,这是通过法治思维指导“绿色民生”建设的基础。在我国“绿色民生”建设下,人民对物质、精神、福利、个人发展等的需求日益提高,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就必须介入。其次,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可以合理裁定法治民生的自由衡量空间,合理约束权力使用。我国的绿色民生具有多元、差异、复合等特征,其中必然存在自由衡量空间,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对其进行界定,这就要求把绿色民生的需求和行为划分为多领域,分类寻找法律依据。最后,在我国“绿色民生”建设中的一些多元化和不确定性领域,政府单方面的法治决策难以满足科学民生需求,这就需要通过广泛征集民意,对政策进行调适。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余敏江:《“绿色民生”观的政治哲学解读》,《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 9期。

责编/周晓燕 刘芋艺(见习)

美编/于珊 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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