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贞鹏 编辑/韩英彤
BOCColumn中银供应链
修改或排除UCP条款研判
文/马贞鹏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必须首先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在不严重违反国际惯例、避免与实务冲突并确保可执行的前提下,“明确”被修改主体的不一样的表述。
在大宗商品特别是燃料油信用证中,常见以下条款:“如果付款到期日落在星期六或者非星期一的纽约银行假期,付款将安排在前一个纽约银行工作日;如果付款到期日落在星期天或者星期一的纽约银行假期,付款将安排在下一个纽约银行工作日。”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假日安排不同,要求付款到期日提前或顺延。而ISBP745 B7规定:“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只要该到期日为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当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时,付款将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以上条款常常会引起争论,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信用证规定的这个条款是否构成对ISBP745 B7的修改。众所周知,UCP600第一条规定,UCP惯例本身可以被修改或排除,但关键在于是否“明确”。ISBP745 V)强调:“开证申请人承担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模糊不清带来的风险。”所以,不难理解,但凡涉及修改或者排除惯例的争议问题,最终都会把焦点集中到相关表述是否足够“明确”上。
了解申请人修改或排除惯例背后的真实意图,是“明确”相关表述的首要工作。就像ISBP745在先期事项中强调的那样:“如果有关各方对开证或修改申请以及信用证开立或有关的任何修改的细节予以谨慎注意,审单阶段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够得以避免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