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如何应对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基础合同。上述原则可能为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或银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实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这便是欺诈例外的原则。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及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同时,如果存在善意的第三方,比如有议付行进行了善意的议付,还是要保证议付行的利益,这便是欺诈例外的例外。关于信用证项下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中国也有自己的司法解释。
欺诈例外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欺诈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所谓欺诈例外,是指虽然信用证下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合同履行等因素影响,但当出现欺诈行为时,就将受到客观事实的约束,这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不予兑付;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的例外(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