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调整信息未保证全民知晓,造成售房损失政府应否买单

2016-12-28 09:04颜东岳
新农村(浙江) 2016年11期
关键词:买单教育部门学区

学区调整信息未保证全民知晓,造成售房损失政府应否买单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为与外地工作、定居的儿子共同生活,我在短时间内卖掉了自己的一套房屋。事后,我才知道教育部门早在三个月前就进行了学区调整。我房屋所在地已被划入可直接入学的重点中学范围,并以公告形式,在校门口向社会公开了相关信息。只是由于发布渠道单一,加之公告被人为损坏,导致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对此并不知情。附近房屋因为成了学区房而价格猛涨。相比之下,我少卖了不少房款。请问:我能否以教育部门发布信息不当属行政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读者:涂春兰

涂春兰读者:

你无权要求教育部门赔偿差价损失。

一方面,教育部门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对应,教育部门在你卖房之前的3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表明教育部门在发布时间上符合“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甚至被人为损坏。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其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

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混淆。

颜东岳

(本栏编辑:陈妙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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