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现状分析及对策

2016-12-30 17:18
当代经济 2016年7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

孙 瑞

(平顶山教育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现状分析及对策

孙瑞

(平顶山教育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要: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又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大的卖方。因此,我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深入探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有效途径。虽然碳排放权交易从产生至今还不足十年,但其发展势头已经超越了以往任何一种交易品种,交易额巨大,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地位逐渐显现。我国一直积极开展减排工作,努力配合并推进全球减排进程。经过近几年在排放交易领域的交易实践,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已占据一席之地,并作为最重要的项目东道国为全球减排事业作出了贡献。从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通知”,到2013年首个碳排放交易试点投入运行至今,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深圳、广东等7省市交易试点的建立,为2017年推行全国统一碳市场打下重要基础。

一、我国构建碳放权交体系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体系。同时,中国也积极创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自己的碳交易项目,如自愿减排项目交易。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200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年11月9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2009年3月25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正式批准了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经营实体的资质,CEC成为中国首批获得该资质的机构。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30号文件,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

专业交易所的建立为碳交易提供了平台。自2008年以来,国内已有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2008年8月,北京、上海分别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9月,天津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在三家龙头产权交易机构的带动下,广州、大连、昆明、河北、武汉、杭州、安徽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相继成立。另外,一些地区虽未设立专业的交易所,但也有环境权益交易平台。我国的企业也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了自愿减排项目的交易。2009 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国内自愿碳减排第一单交易——天平汽车保险以27.76万元的价格,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基于规范碳盘查的企业碳中和交易模式,并成功组织我国首笔交易。2010年8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低碳家庭减碳交易模式,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与各家庭签署“家庭碳排放交易合同”,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同等价值的环保产品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活动的家庭换购碳减排量。

二、我国运用三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的现实分析

我国目前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同时又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大的卖方。在2011年底召开的南非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我国明确表态,愿意在2020年之后有条件地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因此,我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势在必行。由于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适用对象和范围,也各有利弊,通过对我国目前三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可以为建立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参考。

1、CDM发展迅速,但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对外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CDM。截至2013年9月底,我国共批准2685个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近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953个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占全球注册项目的40%。预计每年减排温室气体约2.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注册项目年减排量的61%,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都居世界第一。

虽然我国是全球碳交易的大国,但是我国发展CDM也面临不少问题:第一,在碳价格的议定方面,我国企业议价能力有限,缺乏话语权。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价格每吨最高近30欧元,而国内企业买卖每吨碳的平均价格仅为8欧元,二者价格相差较大。第二,CDM项目的审核将日趋严格。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对CDM项目的审核越来越严,特别是针对数量迅速增长的我国CDM项目。例如,2010年7月,在EB第55次会议上,22个被否决的CDM项目中有20个是来自中国的。第三,《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即将到来,CDM的前景不明。CDM是由《京都议定书》规范的交易机制,其法律基础是《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因此,CDM可以作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有效补充。

2、强制减排体系在我国现阶段缺乏依据

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强制减排体系是未来的发展主流。据统计,2013年全球碳市场中,欧盟强制减排体系(EU-ETS)的交易量占到了交易总额的82%。但在我国,现实条件决定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的时机远未成熟。主要原因在于,强制减排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总量控制,然而现阶段我国作为不承担绝对排放限制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总量控制这一限制,这也就使得强制减排体系的建立缺乏必要依据。

3、自愿减排体系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难以大规模推广

由于发展强制减排体系道路较长,我国可以将自愿碳减排交易作为一种过渡选择。目前,我国也展开了对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积极探索。例如,在自愿减排标准方面,2009年,北京环境交易所制定了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即“熊猫标准”,对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2010年10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也发布了“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规定了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解与仲裁规则等内容。这些标准体系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自愿减排的市场体系和增加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

自愿减排体系的建设目前遇到的困难就是碳排放权交易规模太小。就全球碳交易市场而言,我国自愿减排的总量只占到0.27%,推广的难度较大。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自愿减排的最大需求来自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我国的市场如果缺乏制度保证,完全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自愿减排就难以大规模推广。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未涉足基于排放配额的交易

我国目前的初始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还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许多企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可能会相应减少。在此顾虑下,企业难有实行节能减排的动力。同时,也存在新建企业和已建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源,实质上为政府所管辖,成为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因此,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受到利益驱动而存在一定的寻租行为,导致排放权交易受到管理部门操纵的影响。

2、缺乏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和先进的交易机制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规范化是建立在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运行良好的基础之上的。自2007年以来,国内建立了多个环境权益交易平台,但它们都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主要是因为存在着政府在交易中依旧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不透明等问题。

3、企业缺交易积极性

由于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企业信息搜寻成本、交易费用等成本过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碳排放权的产权不够明晰,尚未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强制性约束;在税收上,碳税开征尚处于研究阶段,其他环境资源方面的税收未将碳排放纳入,这些使得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足。

4、相关法律及监督机制不完善

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发展,美国的交易体系都是建立在有严格的立法基础上的。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2015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颁布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协调、规范我国碳排放活动的立法准则。随着基于配额的交易在气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渐增多,关于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授权等关键性问题也都亟待解决。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制度还不完善,在对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及制度的缺失将阻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5、熟悉相关交易流程及法律规范的人才匮乏

碳交易机制是一个复杂而高端体系,从交易机制的设计到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人才的参与。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管理、运作排放交易体系的专业人才队伍。我国建设碳交易试点,相应人才体系的建设也不可或缺;但是我国目前熟悉相关交易流程及法律规范的人才还是比较匮乏。

四、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措施

1、科学确定排放总量

我国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特点和产业政策,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降低实现碳排放总体控制目标的成本。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能源资源禀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并导致减排成本和潜力的不同,而且这些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和影响。若全国采用完全一致的分配方法,势必会弱化对这些差异的考虑。不同地区的企业接受相同的碳排放约束,会影响区域“公平性”,降低分配方案的被接受程度及其可行性。

2、做好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我国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特点和数据基础,使用基准法或历史法计算各部分配额。对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较好的企业类型、生产设施、工序,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有利于行业内部淘汰落后,鼓励先进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对产品较多、生产工艺复杂、早期数据基础较差、效率差异不大等暂不适合基准法分配的行业,承认其历史碳排放量,通过设置年度下降系数逐年减少碳排放量,引导企业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

3、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作用

我国应该建立银行环境风险业务管理体系,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为适应当前发展碳金融的需要,银行应尽快建立自己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要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对我国相关政策理解清晰,对环境风险控制方法掌握熟练,能够胜任并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碳金融需要的人才;要在银行内部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向国际先进银行学习,建立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类、项目风险决策和全面审查监督项目等环节。

4、完善相关制度的保障

我国应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统一协调,尤其要对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与考核制度、碳汇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使减排行动统一,做到有法可依。改革节能减排考核制度,简化考核程序,实现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同步。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和监测制度,改进统计方法,核算“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完善节能减排项目监管制度,提高项目储备、遴选、评审和公示等公开程度,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善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绿色建筑评价等地方标准。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建立日常执法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用能、违规用能单位的查处力度。

5、提高企业的交易积极性

我国应加强自愿碳交易市场的相关配套条件建设,为企业进行碳交易提供便利条件。从企业的角度降低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对不配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进行有力约束,运用财政政策和金融支持等方式给予企业以激励和约束。例如,所有工业企业新上项目的能源评估中加入碳排放评估(以下简称碳评),没有通过碳评的,不予分配配额;鼓励各种金融机构为试点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试点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基金,积极引导碳基金及节能公司优先为试点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优先推荐试点企业申请能源及低碳类国家政策资金等。

为了提高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创造条件,帮助碳交易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给予碳交易企业参评荣誉称号、评优资格的优先权,如可以定期发布碳减排或社会责任的排行榜,给予碳交易企业优先参评资格。充分利用官方举办的研讨会、展销会、官方媒体等多种方式,以优惠条件为参与碳交易企业提供推介机会。

6、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中介机构

目前我国碳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还很薄弱,规模、人才配置、交易范围等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河南省要把加强区域化的碳金融交易中介机构的培养和发展作为重要议事日程,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介机构并形成品牌效应。碳金融交易中介机构要加强与国外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入研究国外中介市场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积极为国内减排项目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全程管理实施的一站式金融服务,主动参与到国际碳市场交易以及参与碳基金、投资碳市场等,通过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提升河南省碳金融交易中介机构的整体实力,为碳金融的发展壮大、本土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加强奠定基础。

7、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建设的滞后性已经给我省参与碳交易制造了瓶颈。在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培养具有很强的超前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充分借鉴欧盟和英国碳市场的发展经验,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推动我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鼓励与碳市场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我们应该充分聚集一批证券、期货、能源经济、碳减排审计核证方面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为碳排放作出贡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带动一批低碳咨询服务、第三方核查咨询业务的发展,培养一批核查、咨询等专业人才。

8、增强公众减排意识

公众减排意识相对来说也比较重要,因为只有从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效果才会更佳,更具成效。因此,我们要继续将污染减排作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例如,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

参考文献

[1]王毅国、葛兴安、邵诗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王玉海、潘绍明: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和趋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11).

[3]王瑶: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4]魏一鸣、王恺、凤振华、从荣刚:碳金融与碳市场—方法与实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5]林伯强、姚昕、刘希颖: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J].中国社会科学,2010(1).

(责任编辑:胡婉君)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研究,编号:2015B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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