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牵引 推进预备役部队依法治训

2017-01-01 05:29金志方
国防 2017年7期
关键词:预备役军事训练军官

金志方

坚持问题牵引 推进预备役部队依法治训

金志方

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基本路径,依法治训是军事训练的基本模式。预备役部队要针对依法治训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抚恤优待制度,改革训管模式、严格训练奖惩,把依法治训落到实处。

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 军事训练

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方针,依法治训是依法治军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依法治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当前预备役部队依法治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管理体制不规范。从党管武装原则上说,预备役部队接受军地双重领导管理,但由于这种体制军地并行且缺乏具体规范,地方兼职领导管理部队训练往往凭觉悟、靠自觉、认感情,致使训练落实很不平衡且缺乏稳定性。二是经费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专项事业费由中央财政制定供应标准,军委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经费的划拨,地方政府可视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补足。而地方财政保障多少、由哪级政府保障,文件中却没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落实。三是抚恤优待政策不明确。《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预备役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哪个?选择两难。四是训练管理规定不具体。《兵役法》规定,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期间”和“应当”两词时间跨度大、由于现行参训误工补助标准太低、预备役官兵工训矛盾大,加之刚性要求不强,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参训态度都是非万不得已而不训。五是奖惩监督措施不对接。《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由于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来执行,日常运行中预备役军官实际处于两不管状态,是否参加训练基本上凭个人心情意愿。

推进预备役部队依法治训的粗浅思考

一要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依法治训方针,在《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预备役部队工作条例》,明确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程序、机构设置、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规范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协调各方权利义务。二要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预备役部队建设经费来源、标准,确保训练经费有效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要将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训练补贴补助标准,确保不低于同地区日人均工资水平。三要健全抚恤优待制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行动出现伤亡,可以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应统一标准,给预备役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预备役人员非军事行动期间的权益。四要改革训管模式。建立起省军区系统、地方和现役部队三方共管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预备役部队参加现役部队的训练和演习,省军区系统和地方政府负责预任预编人员的编组、管理、征召和抽调,现役部队负责预任预编人员的训练实施。五要严格训练奖惩。设立军地联合执法机构,明确预备役官兵训练监督奖惩措施和实施主体,军队把训练中违反军队纪律、不履职尽责的预任预编人员通报给地方主管部门,由地方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并报军地联合执法机构备案;地方党委政府要把预备役官兵参训表现列为考核内容,与个人工资和职务晋升挂钩。

(责任编辑:孙永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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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484(2017)07-0065-02

作者:金志方,甘肃某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政治委员,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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