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

2017-01-02 23:21焦智立王仙凤
国防 2017年4期
关键词:会商军民通报

焦智立 王仙凤

完善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

焦智立 王仙凤

完善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提出的规定性要求,应着力从强化会商组织领导、建立会商工作制度、规范会商内容和落实会商成果等方面入手,确保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工作有效落实。

国防交通 军民融合 会商机制

作者:焦智立,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教授,大校;王仙凤,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博士研究生,少校

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是军地双方为实现国防交通融合发展,围绕国防交通建设、管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互动而建立的一系列规范,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工作方式等。新形势下,科学完善的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对于有效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国防交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强化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组织领导

利用党管武装组织领导平台。国防交通是国防动员的重要领域,是支撑战争的重要力量,党管动员、党管交通是其本质要义所在。充分利用党管武装的组织领导平台,就要发挥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作用,借助双重领导制度、军地领导双向兼职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委议军制度等党管武装制度安排,明确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如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领导和成员单位的确定、各项会商制度的建立等。

发挥国动委的组织协调功能。国防动员委员会作为主管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国防动员建设具有组织、指导和协调职能,对军地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理顺关系,解决矛盾,形成合力。国防交通军民融合作为国防动员军民融合的重要内容,应依托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涉及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关政府机构、军事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组织等开展融合建设,指导和督促各项融合工作的落实,并在融合建设全过程中协调好军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对接关系。

依托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机构。推进实施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以来,多地相继建立了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和筹划本地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落实,负责重点军民融合领域投资项目的管理。国防交通是军民融合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应依托各地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军地相关部门,就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会商,既是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机构设立的初衷所在,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制度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会商组织领导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的组织机构、通报内容、通报范围、通报方式和工作要求等,对信息的搜集、报送、分析、通报等工作进行制度安排。负有信息通报责任的军、政、民、企等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发符合国防保密要求的信息通报软件系统,完善信息通报平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息联席会等方式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加强军地双方国防交通供求信息交流,并在战时或急时等特殊时期实行即时通报或续时通报工作。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其内容为: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联席会议的时间、参会人员、中心议题、议事形式、会议记录等;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由军地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尤其是在战时等特殊情况下,应按需即时召开。可视情在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组织领导机构下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固定专职人员和办公场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军地合署办公制度,确保军地一体、集体协作、常抓常管。

完善协调对接制度。完善协调对接制度,重点是依据国防交通建设需求部门及责任主体、交通运输能力供给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结合本地区军事力量规模布局和交通运输能力建设现状,明确交通运输领域军地需求提报及协调对接的时机、协调对接的内容、协调对接的程序、协调对接的方式方法,以及协调对接的保障和其他要求等。

三、规范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内容

交通建设。会商军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交通工作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等;本地区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设备、运输装备建设现状和运输服务能力;本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规划;交通科技研究情况;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地方提出的搭载国防需求的通报;重大事项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重大军事活动保障计划等。

国防需求。会商任务部队、有关军事部门结合自身战备任务对交通运输提出的任务需求和建设需求;军队对国防交通设施设备,尤其是战略通道沿线的公路、铁路和主要机场、港口、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设计、结构、布局和功能等方面提出的国防需求;军队对运载工具,尤其是民用飞机、大型船舶等重要运载工具在种类、结构和性能等方面提出的国防需求;军队对专业队伍建设,如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在编组、装备、训练演练等方面提出的需求等。

标准规范。会商规范国防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评估等涉及军地效益的标准;国防交通领域贯彻国防需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交通设施、设备、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规范;军民通用性交通设施、设备、运载工具的统一技术和质量标准规范;以及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政策、经费保障标准规范等。

四、落实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成果

纳入发展规划。应坚持把会商形成的关于国防交通重大问题的共识、决议等成果纳入军队和地方交通建设发展规划,有效促进军地两大规划机制的衔接,在涉及军地双方的规划内容上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建设进程中相互呼应,成体系、分梯次地有序推进;在资源利用上集约高效,重点将有限资源配置在影响国防交通能力生成的“短板”和“瓶颈”上。

突出全程指导。国防交通军民融合会商组织领导机构,应加强对各部门按会商决议落实工作的跟踪和监督,把握成果落实工作的进展,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指导并督促会商成果落实工作的整体推进。对于会商成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深入查找原因,找准关键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纠偏;对于无法单靠会商组织领导机构指导解决的问题,可采取军地联席会议等方式集中研究,各参与单位通报成果落实阶段性情况,提出需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予以解决。

注重检验评估。应在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组织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吸收军地领导、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运输企业人员、军地交通运输领域专家教授等多领域人员,成立军地联合检验评估小组,对各部门、组织会商成果落实工作进行全程检查评估。除了对会商成果落实的最终质量效果进行评估外,还应注重对会商成果落实过程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果的检验评估。如对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阶段性建设成果、建设进度、存在风险等分类别、分层次、分步骤地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会商组织领导机构,经审定后反馈至各相关部门和组织,确保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形成“闭合回路”。

[1]陈西钢. 交通运输动员学[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6.

[2]李远星,刘兴. 推动国防交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J]. 中国军事科学,2014(2).

(责任编辑:胡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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