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讨

2017-01-03 01:31杨海宁李小丽
学术交流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性农民收入城镇化

杨海宁,李小丽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8;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76)



经济学研究

·新型城镇化研究专题·

城镇化进程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讨

杨海宁1,李小丽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8;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哈尔滨 150076)

在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大批农业人口向工业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转移,农民群体通过土地征用、房屋租赁、金融理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获得一定财产性收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表现出增长迅速、上升空间巨大等特点。但是,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提升的因素仍然存在,财产性收入总量过小、来源单一,农民内部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单一,进入门槛过高,农民金融理财知识缺乏,投资理财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在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要部门联动、形成政策合力,从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强化农民人力资本形成、完善城镇化各项配套政策落实出发,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逐步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

城镇化;财产性收入;对策研究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不变情况下,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额外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确定“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和实质性举措,是我国继“两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又一次重大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城镇化进程中,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状况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家庭依靠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现金或者非现金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利息、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是在现有财产基础上通过一定途径获得的额外收入。[1]当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储蓄利息、房屋租赁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形式体现。2015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251.5元,占农民可支配性收入的2.2%,环比增长13.2%,高于农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速4.3个百分点。

(一)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在城镇化还未大规模推进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并没有较多的家庭财富,财产性收入更多是通过储蓄利息来体现。由于这部分财产性收入非常少,在1993年以前,相关统计年鉴都是将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合并统计。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民家庭开始拥有多元化的财产形式,这使得其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来获得财产性收入,此时,相关统计年鉴开始将财产性收入单独作为一个统计项目。随后,我国农民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也逐渐加快。从1998年到2015年的17年间,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了7.28倍,而农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了4.28倍,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速42.8%,高于农民可支配性收入17.6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民可支配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如图1所示。除个别年份以外,财产性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已经开始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新亮点。

图1 1998—2015年我国农民收入增速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二)财产性收入上升空间巨大

1998-2015年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贡献率小幅波动后比较平稳,甚至略有下降。一方面,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受限于一系列历史因素以及现实因素,导致相对于农民其他收入类型而言,财产性收入对于总收入的贡献率比较低。这意味着,虽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是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不高。在2012年,这一比例最高为3.4%,同一时期,其贡献率则为4.6%,而在2013年,其比重以及贡献率都显著下降,2014年又略有回升,2015年财产性收入贡献度超过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由图2可知,除个别年份以外,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度要大于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从国际上的相关经验来看,通常而言,居民纯收入中应该有30%左右为财产性收入,在美国农业人口中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由此推断,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潜力和空间巨大。目前,在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长空间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切实有效的办法。

(三)土地财产性收入重视不够

一项研究显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在土地征用而带来的增值收益分配中,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仅获得了5%~10%收益,村集体组织获得25%~30%收益,地方政府获得的收益最多,占了60%~70%收益。[2]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长期以来农民对于土地的各项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是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1998—2015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绝对差额均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这除了是因为占据主要比例的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城镇居民可以通过房屋租赁或者购买股票、有价证券等获得工资性收入之外的另一项收入,即财产性收入,而与此同时收入更低的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此期间,受我国城市房价上涨及股票市场繁荣等因素影响,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由1998年的133元增长至2015年的3 042元,增幅2 909元,增长21.87倍,年均增长128.7%;城镇化的推进也会导致城郊农民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收入,但农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从1998年的30元增长至2015年的252元,增幅222元,年均增长43.5%,年均增幅低于城镇居民85.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也由1998年的4.38倍扩大至2015年的12.10倍。由于财产性收入的“浮盈”效应,越是高收入群体越容易通过理财或者资产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越是低收入群体越难以通过资产投资获得额外收入,从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图2 1998—2015年农民财产性收入贡献率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二、城镇化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机理分析

作为农民可支配性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其实物属性可分为固定资产财产性收入和流动资产财产性收入。在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农民所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财产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农民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收入,其本质上仍来源于农民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3]在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个人边际生产率低下的农村大量剩余人口逐渐向现代工业部门乃至服务业部门转移,这既推进了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也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从经济学理论的视阈来审视,城镇化过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一)通过土地征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市规模不断向农村扩张,城镇占地规模扩大,城镇用地不断地向城郊农村地区拓展,在此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必将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财产性收入。此外,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闲置土地将会作为农民的固定资产作价入股农业经营企业,获得企业发展股权分红,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

(二)通过房屋租赁获得财产性收入

城镇化吸引进城务工人员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火爆带来财产性收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与深入,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大量增多,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出现将导致对住房的需求增加,并且这部分劳动者大多为城镇建设工作,他们收入水平低,租住地的选择会向城郊靠拢,城郊的农民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闲置住房,可以将房屋进行出租并获得房屋租金收入。一部分农民也可能居住在城里,将自己在农村的住房进行产权转移,将其住房转换成货币资金,进而获得财产性收入;或者是位居风景秀丽的偏远乡村,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业,改造出租闲置房屋,获得财产性收入。

(三)通过理财获得财产性收入

城镇化通过改变农民理财观念带来财产性收入增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与深入,农民受教育程度发生根本性转变,在此情况下农民思想观念开始转变,同时城乡交流的密切使得农民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财观念,以银行储蓄为主的传统理财方式在新形势下逐渐改变,信贷入股等新的理财方法进入农民的生活,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增加,改变农民旧有的收入结构。

(四)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财产性收入

在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大量农业人口向城市及二三产业转移,以前在农村随处可见的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截至2015年6月,在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农户超过了7 000万,流转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农民转移多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同时,通过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财产性收入。

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存在的问题

(一)总量过小来源单一

2015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仅为252元,约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2.2%,而同期发达国家农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为40%,仅次于工资性收入。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情况来看,无论是与国外相比还是同其他收入来源相比较,都有很大的上涨空间。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还主要体现在存款利息、房屋租赁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上,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来源和形式来看,还显得过于单一。

(二)群体之间差距扩大

农民收入内部差距扩大。2000—2014年间,按照农民五等份收入群体进行对比分析,农村地区最低收入20%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0年的802元增加至2014年的2 768元,增长2.45倍,年均增幅17.5%;最高收入20%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0年的5 190元增长至2014年的23 947元,增长3.61倍,年均增幅25.8%,高于低收入群体8.7个百分点,收入的绝对差额由4 388元扩大至21 179元。2000年,农村高收入群体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的6.47倍,2014年这一比值扩大至8.65倍,增长了2.18倍。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快于低收入群体的增长速度,导致农村地区内部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

东西部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差距扩大。2000年东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差1 955元,2014年这一差额扩大至4 850元,是2000年人均纯收入差额的2.48倍;15年间,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9 557元,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6 663元,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2 894元,相当于2000年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1.77倍。2000年以后,我国农民收入之间的差距,不管是高低收入群体之间、还是东西部农民之间,都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

由于财产性收入的特殊性,它是以居民的财产为基础的,居民的财产越多,财富积累的能力越强,越容易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样就会导致东西部之间以及高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4]因此,国家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向西部地区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倾斜,这样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三)理财产品单一进入门槛过高

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很多投资起点在5万元以上,将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众挡在门外。由于许多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过高,同时理财产品的种类有限,阻止一些民众获得理财产品,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要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构建投资门槛低、风险结构异质化的大众化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居民不管其财产的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取财产性收入。

(四)理财知识缺乏

随着我国农民财产积累的增多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移居城市的农民理财意识和投资意识逐渐被唤醒,但现有资料表明,农民在理财过程中的不理智行为、非理性行为普遍存在。在操作过程中,反映出大多数农民投资知识的贫乏问题严重。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对证券产品缺乏了解,具有偏好持有和交易低价股、小盘股、绩差股、高市盈率的股票,持有时间长,资金周转率高的特点。并且对政府一再警告的股市有风险,充耳不闻。很多人选择投机、冒险,而不是投资,这导致了我国股市出现了许多羊群效应。这些问题都揭示了农民的理财、投资知识比较缺乏,导致部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剧烈波动。

(五)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不畅

目前,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所面临的难题是:一方面,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民手中的钱却很难找到财富增值的出路;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工资大幅增加,企业成本压力必然加大,同时也会加大通胀的压力。从微观层面来看,民间资本进入产业领域的渠道非常有限,哪怕是已经进入该领域的民营企业依然因为国有或特大企业垄断市场,生存得很艰难。要落实财产性收入的战略目标,就要打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渠道。而要解决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性障碍,则要加快对内资开放,让民间资本尽快进入那些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让民间资本享有同等投资机会。

四、政策建议

坚定不移推进城镇化建设,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事关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两个一百年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在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从培育发展农村金融环境、强化农民人力资本形成角度出发,逐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持续增加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一)培育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1.完善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和润滑剂,良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在农村地区纷纷采取了撒网并点、收缩业务的发展策略,导致农村地区金融参与者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很少涉及,这也就导致了相比较城镇金融市场而言,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进而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5]因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开展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当地金融机构及村镇银行的设立,优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2.降低投资信贷门槛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幕的徐徐开启,农村地区出现了一批以散户、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吸纳当地农民就业,使当地农民“足不离乡”就能获得一部分工资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农业”模式的推广普及,使得一些农业企业借助互联网有机会获得跨越式发展,而由于农业及涉农企业在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先天“弱质性”,导致此类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贷款时困难重重。这就要求各金融机构主动把握变化方向,根据农业发展特点及企业发展前景,及时降低投资信贷门槛,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企业发展。

3.创新金融理财产品

财产性收入和农民收入具有财富聚集和互相促进的效应,农民的收入越高,越有能力通过投资理财获得财产性收入;反过来通过获得额外的财产性收入,又会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进而增加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能力。[6]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在满足一定的生活开支后,必定要寻求对于财富的保值增值,要获得额外的财产性收入。因此,各金融机构应面向农村地区,推出符合农民特点的投资门槛低、收益明晰清楚的理财产品,迎合广大农村客户,以解决他们投资理财需求。

(二)强化农民人力资本形成

1.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索洛经济增长模型,推动一个经济体发展的因素有劳动、资本和技术,在这其中资本的积累、技术的进步都能导致经济的增长,但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人的因素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正在成长为超级制造业强国,无论是“工匠精神”还是“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实施,都离不开千千万万掌握熟练工作技能的产业工人的支持,而数以万计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就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巨大的人口红利。新时代的农民工,相比较老一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知识储备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想,也更具备成长为产业工人的潜质。政府各级部门应加强对这些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对这些新时代的农民工因势利导,采取“企业+学校+政府”的订单式培养模式,根据企业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培训,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同时解决企业的用工荒问题。

2.加强对农民理财观念的培养

对于农民而言“挣钱不易、理财更难”,物价高涨、银行利率下调,钱存银行实际是处于财富不断缩水的状况,而面对琳琅满目、纷繁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农民又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如何选择。在这个“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时代,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而言,需要找到一个投资理财的渠道,使自身的财富不断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理财的培养,让他们形成一个健康的财富价值观,练就一双能够识别理财产品真伪的“火眼金睛”,能够投资理财,而不至于陷入辛苦打拼几十年,一着投资不慎回到解放前的窘境。

(三)继续深入推动城镇化进程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理念创新为先导,继续深入推进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城镇化进程,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动农业劳动人口向现代工业部门及其他部门转移,彻底解决农业人口转移时出现的“走不出”和“留不下”的难题,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1.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农民“走不出”的难题。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需要成千上万的产业工人作为支撑,需要数以亿计的农业劳动人口进行劳动力转移,需要广大的农民工从传统的农业部门向现代工业部门及其他部门进行转移。而这一过程实现的前提就是要求农民能从束缚他们的传统农业部门走得出来,能让农民走出农村以后没有后顾之忧。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不断推进农用耕地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大力培育农业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剩余劳动人口向工业部门及其他部门转移,实现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在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来源尚未改变的条件下,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各城市都不可将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城市落户的前提条件。

2.放宽落户限制完善配套政策

打破限制农民工落户城镇的体制机制障碍,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大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1] 冯琦.论“财产性收入”理论形成的历史沿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1):58-62.

[2] 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J].经济研究,1997,(9):20-21.

[3] 牟兰.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探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2):274-275.

[4] 田杨群.关于“财产性收入”若干问题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9,(6):90-91.

[5] LISA A KEISTER.Wealth in America:Trends in Wealth Inequality [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6] SULLIVAN M, GEBALLE S, SCALETTA E.Building Family Economic Security [EB/OL].Connecticut Voices for Children, 200.http//www.ctkidslink.org/ pubissue10.html.

〔责任编辑:刘 阳〕

2016-09-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关联研究”(15BJL042);黑龙江省哲学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有效供给研究”(16JYB21)

杨海宁(1982-),男,甘肃宁县人,博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研究。

F063.2;F036

A

1000-8284(2016)12-0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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