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判决体现司法公平

2017-01-03 17:36符向军
浙江人大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上诉人抛物住户

符向军

今天对于个案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其他住户等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2016年9月8日,令人瞩目的“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驳回陈某某等47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事发地附近3个门栋的80多户居民按份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2015年11月11日,经法院多方调查、审理,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一审判决80多户居民共赔36万余元,55户业主提出上诉,其中8名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市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终审判决是生效法律判决,意味着令人瞩目的“高空抛物砸婴案”尘埃落定,有了最终的说法,即所有相关楼上住户均应分摊责任,共同补偿受伤女婴。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外人尤其47名不服上诉的住户看来,是吃了冤枉“官司”。因为高空抛物侵权损害的行为,客观上只能是一人或特定人所为,不可能是整栋楼所有住户共同所为。

表面上看,让80名住户共同补偿受害者,似乎不分“青红皂白”,有“连坐”之嫌,不符合司法的公平正义。但这样的“不公”,恰是公平的表现;这样的判决,恰是司法的公平样本。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推定责任并“举证倒置”的立法,意在强调弱者保护。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而当前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非要受害者举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司法救济,对其而言无疑勉为其难、雪上加霜。而由可能的加害人、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损害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是高空抛物伤人这种特殊侵权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本质。

高空抛物伤人,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安全巨大隐患,每个市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上诉人与受害者同住一个屋檐之下,也均会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就此而言,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专门规定了补偿责任,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而是面向所有住户、公民。今天在个案中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明天面对同类案件、同类风险时的同等公平;今天对于个案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其他住户等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保护弱者、维护权益的精神是恒定的,法律上的公平,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无论男女老少,一视同仁,就是公平。《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补偿责任的规定,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的准则,体现了法律的善意和公平,法院据此判决“高空抛物砸婴案”,让众多住户共同“买单”,不是“连坐”不公,恰是司法公平的样本,具有借鉴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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