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月平

摘 要:本文主要从新旧会计准则的出发 ,结合企业实际存在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对长期超额亏损子公司(下面简称:A公司)的合并会计处理,浅议在新旧会计准则下何种会计处理更趋于合理性,处理方式更真实的反映了企业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合并报表的理解。
关键词:会计准则;超额亏损;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1-28-2
0 引言
A公司超额亏损是指行业不景气和社会需求不断减少,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中,导致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出现巨额亏损,致使股东权益低于零的负数额,A公司的超额亏损直接影响母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新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分析具体情况下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
1 旧会计准则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在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