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公益诉讼领域的热议问题,并且实务界和理论界达成的共识均是需要对其原告资格的范围进行扩张,但结合我国实际,则要做到附加限制条件的扩张。对此,本文通过研究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得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又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原告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以达到真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我国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做到扩张与限制,二者并驾齐驱。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共信托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1-90-2
0 引言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了更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引起普遍争议的就是,在我国仅有环保联合会有资格以其他组织的身份提起诉讼,其他的环境保护组织则被完全排斥在外。此外,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个人同样是被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外的。与世界各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适格范围相对比,我国显然对此是做了限制性规定,当然这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与我国的法律普及与适用状况相适应。
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在《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