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考核不佳被强行解聘,能否索要双倍赔偿金

2017-01-09 02:22:20东岳
新农村(浙江) 2016年2期

业绩考核不佳被强行解聘,能否索要双倍赔偿金

编辑同志:

我已工作三年。两个月前,公司因效益严重下滑,为缩减生产规模与开支,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40人,经笔试、上机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绩处在第34名,而于近日被公司作为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者之一。我虽曾百般辩解,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固执己见,最终也不得不接受,只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公司认为,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考核成绩不佳,只能自认倒霉,怎么能责怪公司。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张贤娟

张贤娟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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