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能否要求发放相应现金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工会,于半个月前组织了一次文体活动。参加者每人可领取价值300元的服装和纪念品。我由于对文体活动不感兴趣,也没有这方面的才能,加之想借机回家看望父母,而没有参加,并且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事后,我觉得自己吃亏了,曾要求公司工会直接发放相应的现金或服装和纪念品,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工会组织文体活动,要求全体会员务必报名参加,并说明重在参与。我明知而拒绝,无疑是对要求的违反,也意味着自愿放弃参加活动的一切待遇,自然无权反悔。请问:我的要求究竟能否采纳?
读者 张晓梅
张晓梅读者:
的确,你无权要求公司工会在事后直接发放相应的现金或服装和纪念品。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也指出:“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及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