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媒介群体行为的特征与分析

2017-01-10 17:10刘博
当代经济管理 2016年12期
关键词:暴力新媒体群体

刘博

[摘 要]新媒介社交手段在当前社会中的广泛应用重新塑造了群体的行为模式,通过对一系列社会性公共事件的观察与分析发现,新媒体环境下的群体行为表现出的即时性、面具型、暴力化的基本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生存状态的变化密切相关。同时,阶层结构的定型影响各个群体行动逻辑的调整与选择,一方面,公共议题借助新兴媒体传播方式在虚拟社会中催生了不同群体观点的形成,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源自于部分制度缺失与规则失范的生活情境对特定群体的极端行为产生了内在发酵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群体性事件,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而群体性事件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 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群体性事件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群体事件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群体性事件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台联动。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发布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

社会中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共同生活在一个城市中,也共同享用一个网络平台,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保证社会每一个成员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来自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社会群体可以在共同的网络生活社区内实现群体的融合,这需要党和政府在加强网络平台治理工作过程中着重于共同价值的培育,因为,“公共信仰或信仰共识的建构应具备以宪法为基础的公共性,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真实内容,才能起到最好的社会效果。”网络群体暴力行为的治理离不开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与社会心态的正向引导,当前社会建设一方面应当重视各个阶层的生存权力,并尽力为他们的阶层流动提供合理、有序的渠道,另一方面应当重建社会公正体系,促使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强化道德底线的坚守,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团结与凝聚各个阶层的纽带。[18]

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文明国家只有真正保障社会中的弱者和底层的权益,才能占据社会建设的合理性和执政道义的合法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底线思维与公平正义,强调健全各个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强调加快从刚性维稳到矛盾化解的转变,这其实也是一种文明的国家治理能力与和谐生活方式扎根的过程。“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而言,其社会心态应该是基本社会需求得到满足,社会具有普遍共识,社会具有共享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情绪,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从整体上是团结的、合作的,具有更高的社会凝聚力,使得社会不断成长和进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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