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及风险防范浅析

2017-01-13 01:40杨群乐徐波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2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贷款

文 杨群乐 徐波

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及风险防范浅析

文 杨群乐 徐波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增长采取调控措施,一些行业因目前产业结构调整,从银行融资的难度进一步增大,民间融资需求活跃,特别是国家新一轮金融改革试点推进,逐步放松对民间融资严格管制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一些公司以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商务服务等名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际进行超范围的融资、放贷活动,甚至有的以高息揽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和风险。

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湖北应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潜在风险、防范对策等问题作一浅显的探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涵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有一定作用。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人员不专业、政策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等原因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和风险。

二、应城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征

湖北应城市现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6家,另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担保公司有27家。他们主要是利用自筹资金投资设立的。经营特点主要体现为:(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2)在贷款方式上,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有的采用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在贷款对象上主要是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4)在贷款期限上,大多短平快,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

三、应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一)制度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核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没有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物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未进行必要的审查,有的贷款最终由小额贷款公司打入借款人个人信用卡账号,违反财务规定。

(二)操作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本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盈利,规避规定,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制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人员素质低。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非专业人士在做决策,工作人员未经过正是培训,有的懂会计,但不懂金融,且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的目的性问题,在催要贷款的过程中,利用社会闲散人员上门催要,等同于民间高利贷或黑社会性质的催要方式。

(四)监督不到位。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到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贷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省金融办、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健全,也不实,导致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融资,将资金没有用于三农服务,擅自变相提高利率,从事高利贷的营业。

四、应城市小额贷款公司易发经济犯罪案件原因

(一)前期审查不严,获取客户真实资料瑕疵是导致诈骗案高发的原因。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有资金需求的对象没有形成专业银行的考察评估程序,往往依托人情、关系介绍,或者只看抵押、担保物证书等来决定,没有实地考察贷款人是否有归还能力。同时,有些犯罪嫌疑人具有恶意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填报虚假信息,伪造公司财务等,更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难度,从而导致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给不良企业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借款用途把关不严,是导致呆账和坏账的主要原因。贷款发放后,小额贷款公司和业务员疏于对贷款客户的动态监管,很多业务员只管到期去收取贷款,对客户的贷款用途和经营恶化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有的借款人以流动资金需要为幌子,实际将贷款用于风险投资,结果血本无归;有的借款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实际用来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致使发放的贷款没有实际的资金收益,归还不上到期贷款成为必然;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必要的预警防范机制,甚至有大批小贷公司对正在变卖资产准备潜逃的客户一无所知,造成发放的贷款无形流失。

(三)对放贷担保要求不高,是挽损不利的原因。目前,我市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大多缺少有效抵押制度,担保方式较为单一,一旦发生违约现象,收回公司投资比较困难;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审核环节中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对贷款者提供的贷款材料、质押物品审核不严,导致借贷人以虚假的抵押证明就能轻松贷出钱来,无形中给合同诈骗犯罪提供方便;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客户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给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违法行为留了空子。有的抵押人以其居住的“一套房”作抵押,致使债务纠纷发生后,被抵押房屋无法被法院拍卖处置,债权实现困难重重。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务过失也是诈骗高发的原因。当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员在内,较之其他存款类和投融资金融机构,普遍呈现出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素质不高。还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接受客户的商业贿赂,无视客户的实际情况,甚至帮助某些客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贷款,构成职务犯罪,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五、贷款诈骗案件的三大特点

(一)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指导意见》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要控制额度、时限,以防范金融风险。从我们近几年立案的案件看,绝大多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存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决策者,不顾经营风险,盲目追求利益,违规向客户发放大额贷款的现象。2014年,我队办理的周子明骗取贷款一案,涉案价值达5亿多元,应城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几乎无一幸免,均被骗成百上千万元,甚至还有部分银行被骗,在应城市金融领域引发了一场经济恐慌和信任危极,影响社会稳定。

(二)做案手法简单。通过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来看,诈骗手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提供虚假凭证、重复抵押房产、行贿工作人员等途径实现诈骗目的,这充分说明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审查把关不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管控能力弱的问题。

(三)犯罪嫌疑人钱款到手后潜逃的居多。犯罪嫌疑人贷款到手后,往往不能将贷款用于规定用途,在后续款项不到位的情况下,常常采取隐匿、转移资产、外出潜逃等方式躲避债务,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所贷款项也已被挥霍殆尽,给受害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六、容易触犯刑律的四个方面

有些从业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性,实施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也是我们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提高警惕的方面。我们要做到早了解、早预防、早控制,这样才能及时掌控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信息,对其可能存在和引发的群体性、大危害性事件排除在萌芽状态。小额贷款公司最容易触犯刑律的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其他实业公司,从商业银行贷出低息贷款,再而高息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容易触犯《刑法》第175条的高利转贷罪。

二是短期高息小额贷款,如同高利贷。从业人员为了及时收回利益,往往容易做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容易触犯《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和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甚至会发生致人死亡这样的重大犯罪行为。这个行业,更容易滋生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刑法》第294条)。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发生与贷款人勾结,合谋诈骗银行贷款的案件。容易触犯《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和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

四是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在自身可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行为。从而触犯《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这类案件案件又极易引发涉众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很值得我们警惕。

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应对策略

社会需要稳定,稳定压倒一切。对任何一种事物,我们都不可能任其随意发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我们既要看到它们存在的有利一面,也要及时发现和控制它有害的一面。从制度方面监管它们,就成了一种必然,也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合理配置了资源,有效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等积极作用;更要重视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利率高涨、“全民放贷”风潮愈演愈烈,企业破产、人民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完善征信体系,建立征信平台。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强。根据现实状况,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融资征信平台系统,将该类公司纳入其中,建立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多方资源,搭建随时可供查阅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提高信息透明度,解决该类公司信息不对等问题;同时,筛选优质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扩大交易,惩戒失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三)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化解金融风险。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只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管控能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对该类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下,设立监管部门。以此,强化监管手段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以便于更好地对该行业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整治合力。各职能部门应有针对性开展查处和打击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才能减少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强化对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取缔和打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抵制自觉性。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强宣传,以起到“教育公众、震慑犯罪、防范风险”的综合作用。同时,更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规范管理,守法经营,自觉抵制诱惑,增强风险抵抗力和化解能力。

通过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及风险防范作一初步的探析,为我们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及时做好阵地控制,为以后侦办涉及此类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也是有必要的。

链接:谨防“小额贷款”敛财骗局

近日有沈阳市民因急需用钱,让骗子团伙乘虚而入。骗子利用一些手段形成小额贷款骗局,这些人一般都会声称自己是正规的贷款公司,而且还会给受骗人一些诱惑,然后利用受骗人的弱点进行诱哄和诈骗。

2016年10月初,市民张先生遭遇了小额贷款的“陷阱”。30多岁的张先生是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前段时间,工友们前来讨工钱。由于工程方资金未到位,张先生本想去银行贷款发工资,但考虑到贷款手续繁琐就搁了下来。偶然一次机会,张先生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了发放小额贷款的广告,他便和办理贷款的“叶经理”联系贷款30万元。事后没想到贷款没办成,还被对方骗走5000元手续费,张先生去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交涉时,对方已“人去楼空”。

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类小额贷款广告多在繁华十字路口的电线杆、居民住宅区、商业区的墙上,地面上、公交站牌附近等地方出现。一些小额贷款的广告上赫然写着“无须交押金,安全、快速、方便”等字眼,诱人上当受骗。

小额贷款的骗局都具有一定特点,他们利用非法集资的形式敛财骗钱,如果居民理智分析的话就会知道这些骗局之中的漏洞。骗子需要钱,他们会利用各种方式诱哄人们将钱打给他们。但是,他们往往会抛出一些比较吸引人的条件来实施诈骗。无须押金,快速到账等条件很容易让那些急需用钱又想降低借钱成本的人上当受骗。在此提醒读者遇到类似事件必须谨慎,不能贪图小利,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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