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学分析

2017-01-13 20:02:04陈家林汪雪城
犯罪研究 2016年6期

陈家林+汪雪城

内容摘要:经过对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样本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恐怖活动组织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对此须确立“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恐怖组织的骨干成员均为少数民族,学历偏低,收入微薄,多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接触恐怖主义思想,故国家应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改进少数民族区域的扶贫开发政策,减小东西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主观目的上具有双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引发社会恐慌,终极目的则是实现某种社会价值追求;客观上,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性,攻击对象不特定或具有象征意义,危害结果往往不堪设想。

关键词:国家安全;恐怖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学特征

一、引言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并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该规划重点指出,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 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至此,国家安全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维护国家安全在风云变幻的当代国际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当下,暴力恐怖犯罪频发, 已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民众的生命健康,是当前破坏国家安全最为主要的犯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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