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探析

2017-01-13 20:07:28郭夏菁
犯罪研究 2016年6期

郭夏菁

内容摘要:示意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辅助证据,以其形象生动性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据解释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由于示意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和易误导性,法律一直未能确认其证据效力,示意证据的司法适用也陷入了困境。如何破解这样的困境?如何使示意证据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价值?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本文将从分析示意证据的适用困境为起点,探析示意证据的证据属性,并就示意证据的运用规则提出一系列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示意证据;证据属性;运用规则

一、引言

在我国的刑事证据法体系中,只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形式。在实践中,许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由于缺少合法身份,无法进入证明体系,阻碍案件真相还原的进程,造成诉讼拖延。例如,在法庭上出具的模型、案件还原动画等证据的证明力都可能被公诉方或辩护方质疑,从而失去证据资格。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多媒体时代的到来,“视听化”或“图示化”证据的效力亟待得到法律的认可,以适应证明手段多样化的需要。示意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文将以示意证据的证据属性为视角,对示意证据审查判断规则进行探析。

二、示意证据在我国的适用困境

示意证据,作为展示性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的一种 ,与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在证据不同,示意证据只是一种用于解释和说明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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