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某“走帐”贪污案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制度的缺陷

2017-01-14 22:02刘鸿泉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物资采购数量

摘 要 过某通过虚加物资采购种类和数量的手段,与供货商勾结,采取“走帐”的方式,倒出现金56余万元据为己有。该案暴露出大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制度存在严重漏洞。本文建议严格把关供货商市场准入、基层急需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等环节,堵塞犯罪漏洞。

关键词 物资采购 数量 走帐 市场准入证

作者简介:刘鸿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2

一、案由、案件来源及诉讼经过

过某,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浙江省嵊州县人,住滨海新区海滨街心港假日小区,系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井下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测试分公司物资办负责人。

2009年7月,我院反贪局在调研中发现过某有重大贪污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对此线索进行初查,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强制措施。2009年12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过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犯罪过程、犯罪手段和特点描述

过某其身份系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1996年1月至2008年3月受单位领导委派任井下测试分公司物资办负责人,负责本公司所需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在这个岗位上长达12年之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过某在为本公司采购汽车配件、五金工具、橡胶制品、劳保用品等物资材料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加采购物资种类和数量等手段,通过天津市达奇商贸有限公司等供货商套取公款现金56万元,据为已有,用于购买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

过某实施贪污犯罪开始于2006年,先后共作案5次,总共倒出56万元物资款。

过某第一次犯罪是2006年12月份。他通过天津市万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多付给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20余万元物资款,让天津市万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王志峰倒出20万元现金,虚加的物资大部分都是O型圈、封割器、胶桶等测试配件。当时公司采购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物资都是走天津市万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帐,采购过程中过某虚增采购物资价值达20万元,过某将虚增的量告诉王志峰,王志峰结算完后,给过某倒出20万元现金,让王志峰把倒出的现金汇到在过某在建行开设的个人帐号上。王志峰实际上汇了14.5万元,其余的5.5万元是过某到王志峰公司从王志峰手里拿的现金。

2006年12月份,过某以虚增采购量的手段,通过天津市达奇商贸有限公司倒出现金8万元。

2007年9月至11月间,过某在从衡水光辉橡胶有限公司购进高低压专用胶管业务时,通过该公司经理肖云洪,以虚增物资量的手段,给过某倒现金两次共计3万元。肖云洪把倒出的3万元现金打入过某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

过某最后一次作案是2007年12月份,以同样手段从天津市大港区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倒出现金25万元。

综上,过某实施犯罪的手段属于典型的“虚报冒领”,符合贪污罪的客观特征。过某与供货商的勾结,是利益各取所需,不具备共同贪污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三、分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

过某贪污案件的发生,是作为大型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财务结算制度等方面暴露出的管理漏洞的集中反映。过某的所在单位“井下测试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是三级单位,所从事的岗位是三级单位的下级基层,也是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的最基层单位,过某的岗位是最基层单位普通采购员岗位。但是,为什么过某特大贪污案得以发生呢?我们分析有以下原因:

(一)“走帐”现象反映出市场准入制度的漏洞

根据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基建工程业务的单位,必须经由该公司的认证并发放“市场准入证”,未经过认证的单位即使发生业务关系,财务部门也不予结算。

过某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一些经过认证的单位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实际的业务发生单位并未经过认证,这些单位往往是“借壳入市”,拿着别人的“资质证”签自己的合同“干自己的活儿”,用“走帐”的办法解决不具备市场准入资质供货单位的财务结算问题。这样以来,必然导致物资采购在合同管理、质量验收、财务结算等环节出现问题。过某实施贪污犯罪的第一次作案就是通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的天津市万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多付给无“市场准入资质”的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倒出20万现金。通过这种“走帐”的办法,具有“市场准入资质”的供货单位收取“走帐”单位的“管理费”,而不具备“市场准入资质”的单位获得了利润。最终,由于“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管理费”、利润都通过加大采购价格获取,从而加大了生产成本。

(二)从采购流程分析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我们通过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发现,过某所在的公司物资材料采购和结算程序是这样的:在物资采购前,先由需要物资材料的部门制作“采购申请计划表”或“临时采购通知书”报计划并将采购计划表报送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签字审批,经理签批后交给过某,由杜春棠将采购计划表上的内容输入电脑通过网上报井下技术服务公司物资装备部审批,审批通过后过某组织商家或通知供应商供货。材料进货时商家一并将送货单交由过某进行检验,并由库房管理员或过某办理入库手续。待需要结算时,过某根据送货单制作“结算明细表”并报井下技术服务公司联评,后由供货单位再从过某手拿走“结算明细表”到大港油田集团物资供销公司港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供销港西分公司”)换取“结算履行单”,再由供销港西分公司通知商家开票挂账。最后由供销港西分公司财务部门向供货商家付款。

结合上述采购流程和过某实施贪污行为的手段,我们认为过某正是利用了所在单位在物资采购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有关领导不履行监督职责,采购人员、物资保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过某贪污犯罪问题得以发生。

这些漏洞是:

1.“临时采购通知书”、“采购计划申请表”不经领导签字也可采购。过某通过上述5家公司虚购的都是汽车配件、五金电料、化工产品、橡胶制品、日用劳保等生产大众料、低值易耗品,这些物资经常为一线生产所急需。在一线生产单位继续的情况下,按照采购流程采购物资往往会影响一线生产单位使用。因此,也就有了“临时采购通知书”、“采购计划申请表”不经领导签字也可采购的“特例”。正是这个“特例”,才给了过某虚构采购计划以可乘之机。过某自己手写编制的没有领导签字的“临时采购通知书”或“采购计划申请表”,均是虚构的物资采购单据。由于是虚构单据,因此,也就没有办理入库出库手续,更不会在一线生产单位见到实物。在过某倒出现金后,虚构的“临时采购通知书”或“采购计划申请表”的就被过某毁掉了。

2.物资办只有一人负责,缺乏监督,且电脑操作员与物资办负责人之间也不能形成监督。过某担任物资办负责人,还有3名库房管理员(王坤、靳小梅、黑江丽),一名计算机管理员叫杜春棠,张荣芹后来接替杜春棠工作。物资办只负责汽车配件、五金电料、化工产品、日用杂品和劳保等物资的采购。

一般情况下,物资采购完后,由过某通知管理库房的是王坤和靳小梅,由她们负责物资发放。她们24小时工作“两班倒”,用料单位一线生产小队领料随时去领,但是有时她们因病、因事不在岗位上,一线生产小队需要料就由过某给办出库手续。用料单位所用物资报完计划,在井上作业用料领料周期都比较长,最后用了多少往往稀里糊涂一笔账。这样以来,过某就有了可乘之机,他让用料单位签字在“结算明细表”签字,当时是给哪个用料单位采购的物资,就让哪个用料单位的队长来签字,签字后就算出库了。过某虚加的物资量都已在“结算明细表”里边,即虚构的物资量与实际采购的物资揉在一起,这样,过某虚加的物资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出库”了。对于过某虚构的物资采购计划单据,根据虚假单据上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与供货商所开的发票及明细逐项核对,可以分辨出现保存的那些假单据走的是哪家供货商的帐。因过某不会操作电脑,过某就将自己编写好的假单据交给杜春棠进行操作输入电脑程序。

3.过某与供货商相互勾结、利用,供货商获得过某的订单,过某通过供货商倒出现金。通过深入剖析案件,我们了解到,过某与供货商是这样倒出现金的:供货商供货后,在公司给供货商结算以前,物资办再按照供货商给过某的送货单的物资价格等输入电脑制作物资“结算明细表”,是哪个供货商的就给那个供货商制作物资明细表,这个明细表里有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额,过某倒钱增加的物资量也都在那个物资“结算明细表”当中。也就是说把该加的量加进去同实际采购的物资一并报到井下技术服务公司作价格联评,后由供货商再从过某手中拿走“结算明细表”到供销港西分公司换取“结算履行单”,再由供销港西分公司通知供货商开票挂账,最后由供销港西分公司财务向供货商付款。之后,供货商再把加量的款倒出来以现金或汇款等方式付给过某。

供货商需要过某的采购权力赚取利润,另外,供货商也需要过某在结算价格和结算时间方面给予关照,这样,也给供货商省了一大笔“回扣费”,这是供货商与过某一拍即合的利益关系所在。

(三)从赃款去向分析犯罪动机

根据过某供述和有关书证证明,过某贪污的直接动机就是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这个犯罪动机在服刑期间的“现身说法”中进一步得到印证。

过某系一名普通职工,老婆没有正式工作,有一个儿子没有固定工作况且也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另外还赡养着老母亲。面对如此沉重的家庭负担,又看到周围同龄同事都比他的家境好,过某的心理失衡了,怎样“挣钱”过上好日子,让同事、亲戚、朋友“瞧得起”让他绞尽脑汁,寝食难安。于是,他把眼睛盯上了手中的采购权,用了不到3年的时间,办了5次“事情”,就轻而易举地“富”了。用15万元购买了家庭小轿车,用35万元购买了商品房、装修和添置新家具,给儿子娶了媳妇。过某有钱了,“名声在外”了,亲属们买房用钱也想到了过某,从他手中借出38.8万元。过某上述支出共计88.8万元,这些钱大都是贪污的物资款,只有少部分是他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收入。

在过某被查获后,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被全部追缴,并且公职被开除,家庭经济陷入困境,80岁老母经受不起如此打击,结果一病不起,过某追悔莫及。

(四)单位疏于对过某的日常监督教育

过某从事采购工作12年,单位没有采取轮岗等措施,更没有对其日常表现、家庭情况进行考察。当过某家庭支出明显出现问题时,单位领导没有及时察觉,这是导致过某屡次犯罪得手的重要客观因素。

四、针对案发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1.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严格把关,坚决剔除无资金、无人员、不干活专吃“管理费”的“皮包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各“采购点”的巡查,防止“走帐”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立即中止合同,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2.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用料计划的把关,对一线生产“急需用料”的情况也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格对用料情况的监控,防止出现计划未得到审批即采购进货问题的发生。

3.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的三级单位要加强对基层采购人员、库房保管人员的管理,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要严格采购进货、入库、出库手续;一线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料情况的巡查,防止领料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虚报用料数量和变卖、转移材料物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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