钝器锐器伤并存创口的法医学检验体会

2017-01-14 01:56冯宁刘超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创口

冯宁+刘超

摘 要 在案件办理中损伤类型的准确判断十分重要,不仅可明确作案工具,还可丰富侦查证据。但实践中案件中涉及的钝器锐器伤类型多种,并伴有差异化的创口,为了提升法医学检验水平,本文介绍了钝器伤与锐器伤的概况,重点探讨了钝器锐器伤并存伤口的法医学检验,旨在指导实践工作。

关键词 钝器伤 锐器伤 创口 法医学检验

作者简介:冯宁,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侦综合大队,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损伤检验;刘超,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侦综合大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29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法医学检验工作得到了人们高度关注,工作中常见各种钝器锐器伤,但各个案件中损伤及创口情况千差万别,为了保证检验效果与质量,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了分析,指明了法医学检验的原则、注意事项等。

一、钝器锐器伤的概况

钝器伤主要是因钝器造成的机械性损伤,常见钝器有斧背、棍棒、砖头、拳脚等,其无刃、无尖端,同时,摔倒、交通事故等所造成的擦伤、挫伤等也均属于钝器伤。而锐器伤主要是因带有刃缘或尖端物体导致的损伤,包括菜刀、锥子、剪刀等,具体的创口有砍伤、剪伤、刺伤及切伤等。

在刑事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判断致伤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钝器伤,其特点表现为创口形态不规则,多呈星网状,创缘不整齐,伴有挫伤带,创角偏钝,创腔有组织间桥,创壁粗糙,创底不平坦,并伴有骨折。

一是棍棒伤,多为条状挫裂伤,创口边缘呈对称分布,并会出现表皮剥脱或者挫伤带等,同时,多见单纯线性骨折,着力端可见延伸线状骨折,如果为木质棍棒,直径偏大,骨折碎片较多,骨质上基本无压痕;而金属棍棒,直径较小,骨质严重受损,挫裂伤相对较窄,骨质上有压痕,骨折处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常为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圆形棍棒创口的特征较为明显,皮下出血的中央部偏重,两侧相对较轻,边界较为模糊,均呈椭圆形,并伴有镶边状挫伤带;而方形棍棒多棱边,其挫伤呈狭窄条状,皮下出血呈带状,出血区色泽均匀,边界清晰 。

二是圆形锤面致伤物,以奶头锤为例,其损伤呈类圆形环套状,凹陷性骨折,大小与奶头锤一致;而鹅卵石、铁哑铃等,其创口较大、创腔较深,多为穿孔性骨折或凹陷性骨折。

三是枪弹类致伤物,常见的有盲管枪弹创、贯通性枪弹创、反跳枪弹创、回旋枪弹创等,该创伤主要是因枪弹发射后穿透、炸裂及打锉等造成的,尸检中应关注挫伤轮、烟晕、火药残渣等,在此基础上,方可明确射击方向及距离等。

四是砖块伤,一种为平面击打伤,常表现为大面积皮下出血,表面多点状挫伤、梳状擦伤;另一种为侧面打击伤,挫伤、挫裂伤等多为直角形或条形,创缘不规则、创腔偏大偏深 。

另一方面,锐器伤,此类伤的特点为:创口规则,多呈梭形,创缘整齐,基本无挫伤带,床角锐利,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壁光滑,创底平整。

一是切创,创口呈梭形,如果伴有试切痕,则可判定为自杀,创角锐利,如果反复切割,则会伴有鱼尾状切痕,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壁光滑,创低平衡。

二是砍伤,创口呈梭形,创缘整齐,可能带有锉创带,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低平整,并且在骨质表面有砍痕或者刃口断片。

三是刺伤,创口较小,其形态体现着刺器横断面形态,创道偏深,可呈现刺器长度及其作用力方向。

四是剪创,具体分为三类,刺剪床、夹剪创及剪断创。

五是爆炸伤,具体有烧灼伤、炸碎伤、冲击波伤及抛出物、弹片射入伤等 。

二、钝器锐器伤并存伤口的法医学检验

(一)案件资料

1.案件1:

2014年11月,孙某,男,48岁,死于自家院子门口,身边出现大滩血迹,案发现场为农家院落,处于院落东南角院门口,门槛为废旧塑料电瓶盒,18cm,电瓶盒口侧朝向院内,整齐,中间断裂,断端处有两个凸出尖端,并染有大量血迹,一端挂有血凝块,地面有血泊,同时院内侧、纸质菜刀套均有喷溅状血迹,院内的内开双扇门,门后下部有喷溅状血迹,院门地面有滴血。

根据尸检可知,孙某棕色外衣领部、袖子、黑色长裤及皮鞋鞋面均染有血迹,面颊到颈部见不规则皮肤创,12cm€?cm,创角尖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深度到下颌骨,并间横向砍痕,左耳廓下部离断,属于锐器伤;同时,左面颊部到左颈上部,见长6cm斜向上创口,呈弧形,创缘及创壁不规则,创腔为上大下小,其下部到左颈内动静脉,颈动脉断裂,经尸体解剖发现,颈内动脉断端不整齐,管壁分离,属于钝器伤。经心血检测可知,含有乙醇,275mg/100ml,未见毒物。

案情侦破:嫌疑人王某与孙某均为家用电器维修工,孙某喜饮酒,案发日中午,王某来孙某村招揽生意,但与孙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经众人劝说,王某离开。此后,王某心有不甘,隧买了一把新菜刀,来到孙某家,在院内再次发生争吵,并向孙某砍了一刀,并逃离现场。孙某追赶时,在院门口倒地,其颈部撞在门槛的电瓶盒上,其凸出尖端刺伤了孙某,左侧颈内动脉断裂,因大出血死亡。死者面部与颈部创口相交,导致创面较大。

2.案件2:

李某,男,49岁,死于自家四合院,因邻里纠纷,多次争吵,斗殴,一日被他人用尖头铁锹砍死。尸检结果为:李某头顶部、左额部见裂伤,12cm,创缘整齐、创角尖锐、创壁平整,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口无挫伤带,并见颅骨骨折,左额部皮肤裂伤,创角有划伤,通过观察致伤物发现,铁锹头两侧棱边厚2mm,锹头最薄,呈锋利刃,死者在嫌疑人左前方,经铁锹砍击后,死者出现了头皮裂伤,铁锹回收时,产生了向回拖拉力,随之使左前额出现了拖拉划伤。

刘某,男,43岁,死于某垃圾场,因情感纠纷被人绑架,殴打致死后抛尸。尸检结果为:刘某双手被反绑,颈部有勒痕,头顶部、额顶部等见4处头皮裂伤,范围为4cm~6cm,均到骨质,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平整,无挫伤带,利用放大镜观察未见刀刃砍切痕。案件侦破后发现,致伤物为四棱木棍,长60cm,棱面宽3cm,嫌疑人用棱边打击刘某头部后出现了上述损伤。

(二)讨论

案件中死者创口并存钝器与锐器伤,其在尸检中较为罕见。为了明确嫌疑人的罪行,保证量刑准确与合理,法医检验人员对孙某颈内动静脉断裂的成因进行了观察与分析,尸检结果为孙某创口是因电瓶盒造成的,为钝器伤 。

在各类案件侦破中尸检工作均十分重要,在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客观、全面、准确及详尽等,并要坚持牢固的证据意识。对于机械性损伤而言,在法医学检验过程中仅通过单一要素观察,便可判断其损伤类型,但面对特殊情况,如果为未能遵循检验原则,不符合检验要求,则可能造成失误。案例中的尸检因缺少规范性,导致第一次尸检判断错误,主要是因现场电瓶盒整齐摆放,尖端锋利,尸检中无相应的创缘、创口、创壁及创腔等,未能对各个细节给予检验。同时,在处理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时,要对其各影响因素给予关注,但当前,基层办案中对非刑事案件的重视度偏低,未能及时调查访问,另外,现场勘查也不够全面与详尽,仅评价法医尸检便随意定案。实践中多数死亡案件并非为刑事案件,在无可靠与准确证据支持下,常会出现麻痹思想,以本案为例,由于孙某酗酒,案件调查前期,因不了解与嫌疑人王某打架情节,致使侦破人员仅将此案件视为孙某醉酒后摔倒致死 。

为了明确案件性质,准确判断其他杀或自杀,实践中可结合以下特点,以他杀为例,损伤可见身体任何部位,损伤排列较为零乱,多分散,损伤方向不相同,并且轻少重多,常见锐器伤,而自杀多在身体前部,死者可触及部位,损伤排列整齐、集中,损伤方向一致,多轻伤与钝器伤,现场可见致伤物,死者衣着整洁、无破损 。

关于凶杀案的尸检,通过损伤分析,通常可判断致伤物,常见的为钝器伤与锐器伤,或者火器伤等,但少数案件因损伤复杂或隐秘,导致致伤物判断难度较大。案件2中的两起刑事案件经尸检后,难以明确其损伤类型,第一起头皮裂伤,创缘整齐,创角尖锐,其与锐器伤特征吻合,但经深入分析发现,死者头部损伤是因铁锹棱边砍击造成的,并且创角划伤;第二起创口也与锐器伤相符,但骨质撒谎给你无刀刃砍切痕。在尸检过程中部分损伤,尤其是头皮损伤,因头皮软组织弹性较差,并有颅骨衬垫,难以准确鉴定其为锐器伤或钝器伤,此外致伤物是否为钝器或锐器,其划分界线不明确。

因此,法医学工作者要对各影响因素给予关注,掌握不同损伤类型的特征,工作时积极利用各种工具,如:放大镜、实验结果等,或者利用排除法等,从而有效鉴别患者损伤,以其特征、大小、深度、分布及数量等,指导侦查与量刑 。

三、总结

综上所述,钝器锐器伤并存创口的案件发生率偏低,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增加了尸检及侦查难度,为了保证办案效率与质量,法医学工作者要明确创伤类型,了解钝器伤与锐器伤的区分方法,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在尸检中严格遵循各种原则,落实相关要求,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信息,并要注意各个细节,以此保证尸检效果。

注释:

韩锴、李海斌.浅析造作伤及法医临床学鉴定要点.法制与社会.2012,13(5).261-263.

赵春梅、朱晓斌、薛建,等.人体创口工具残留物的扫描电镜能谱检验法.电子显微学报.2012,12(4).335-338.

肖雄.损伤分析在命案侦查中的应用.法医学杂志.2012,12(6).461-463.

刘鑫.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变化与问题研究.证据科学.2013,12(6).709-723.

郭琥、高建勋.对比创口和刺器量度推断致伤物2例.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12(1).54-55.

孙金梅.浅谈人体损伤时间的法医学推断方法.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14(1).35-38.

刘冬梅、沈寒坚、夏文涛、彭书雅、周姝.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中国司法鉴定.2014,13(2).39-42.

邓兴忠.178例颅脑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分析.刑事技术.2011,18(1).39-41.

何品、柯昌庆.浅议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15,13(7).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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