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振昇+夜晓语
摘 要: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的有益尝试和成功经验,其在我国并未取得全面成效,可归因于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及方法论的决定作用,以及现行教育体制及教学目标的影响。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本科教育具有非常显著的积极作用,为扩大其影响力并推动其发展,我们可从有选择地开设课程,先行开展法学思维方法的训练,提升师生素质,编辑出版代表性教材等方面进行探索。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讲授法 方法论
近年来,“案例式”教学作为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受到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关注。然而,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能否较好地实现倡导者的初衷,有效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仍众说纷纭,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由来与发展
目前,学界公认的“案例教学法”鼻祖为美国哈佛大学有着律师背景的前校长朗代尔,他在19世纪20年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并一直沿用至今,当然,这一模式发生发展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应用之初,这一教学方法便受到了各方质疑。20世纪60年代,耶鲁大学发展出一种新兴的、经实践证明有着旺盛生命力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这两者均从具体的案件事实出发,通过归纳的方法,让学生在真实的案情中掌握“先例”中的法律原则和判决意见。后者更进一步将学习的场所由课堂搬到了解决具体纠纷的现场,让学生如同医科学生一般面对真实的“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