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淘宝店店主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损失19万余元。南京法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涉案店主,该案成为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判决的恶意刷单案。
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如何界定?法律和电商平台如何遏制恶意刷单现象?
恶意刷单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
“反向炒信”的违法者获刑在国内尚属首次,很多人认为,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被发现,最多被电商平台处罚,不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其实,很多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和结果已超过刑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犯罪构成包括:违法者具有破坏他人经营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或产生了一定后果。
有人认为,淘宝恶意刷单案例中违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误解在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仅限于破坏生产资料(机器设备、耕畜等)以及扰乱实体厂商的经营秩序;还有人认为,在线恶意购买并大量退货的行为并未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所以不适用刑法。
这两种误解的原因都是没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交易逐渐电子化,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特别是有一些传统企业逐步以线上销售为主,电子商务成为其重要的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