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辅导员工作视角看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

2017-01-20 22:21许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学生辅导员

摘 要 高素质的专业医学人才不仅包括专业医学技术,还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然而,现今医学院校中对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尚有诸多不足,医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毕业后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本文从辅导员工作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医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原因,阐述辅导员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工作中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化对策,希望社会各方面重视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这一问题。

关键词 医学生 辅导员 法律意识 培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安徽医科大学思政课题资助(2015xszh0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许静,安徽大学伦理学硕士,安徽医科大学讲师、辅导员,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10

高等医学院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医学人才,其毕业生从事医护工作,或医疗管理工作,这不仅要求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专业的医疗知识,还要培养其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法律素质。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正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高等医学院校尤其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含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但是,目前医学生普遍存在对法律重要性认知不够、法律情感与意志薄弱、法律价值观存在一定误区等问题,直接影响就业后的工作担当与表现。医学院校辅导员是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者,责无旁贷的承担着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任,本文即从辅导员视角谈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

一、医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和原因

(一)传统的医学教育观念忽视人文素质教育

传统的医学教育主要关注医疗知识的普及、医学技能的增强和医疗设备创新能力的进步,考核标准也主要以学生的医学课程考核为主。传统教育没有认识到,近些年的医疗纠纷案件已经由原来的追究医务人员技术责任事故延伸到医务工作者服务态度或方式不到位,延伸到医院管理的缺陷,延伸到工作人员带教的实习生的行为漏洞上;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从协商调解赔钱的“息事宁人”发展到以法院起诉为主;医疗纠纷的类型从过去院方责任为主扩大到“医闹”、“伤医”等更复杂的情况。以上都迫切要求医学院校重新思考如何将医学生的职业法律教育贯穿于医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二)市场竞争、就业压力促生医学生学习功利化

就业压力的增大一方面使高校调整课程设置,加大专业课的课程比重,以提高全校整体的考研率、就业率;另一方面使在校学生对所学课程有了一个厚此薄彼的态度,倾向于花时间和精力在与考试成绩和就业有直接关联的课程上,于是出现重视医学专业知识,忽视文科课程的情况。有数据显示,医学校设置的医学人文课程,若无教师管理压力,资源上课率仅为10%。学生对于文科的考试也是采取期末突击、应付了事的态度。医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医事法律意识十分薄弱。

(三)医事法律课程体系不尽合理

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看,医事法律包括的内容很多,课程设置上至少应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学》、《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等。然而,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此类课程教学任务偏少,且内容衔接不够。从课程设置来看,很多高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未开设其他与医学生紧密相关的法律课程;从课程学时数来说,课时偏少,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国外医学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大概占总学时比例为,德国多达20%~30%,英国、日本约为10%~15%;从授课时间安排来看,有些医学高校将《卫生法》等医事法律课程安排在第九或第十学期(五年制本科),置后于学生的医院实习,又与毕业生考研或者找工作相冲突,医事法律课程形同虚设。

(四)医事法律师资队伍落后

医事法律课程要求既懂医又熟知法律的教师,应以法学专业教师为主。但目前医学院校的法律课程由思政专业老师担任,缺乏跨专业学科的融通性。另一方面,有些老师 虽然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仍出现教育内容不够深入、方法不到位、方式太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使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课堂上,停留在书本中。这样培养出来的医学生,必然不能对法律知识有良好的掌握和运用。

二、辅导员参与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从前文来看, 医学生法律意识由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师队伍等因素共同影响,而这些因素在现有的状态下是不完善的,直接导致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薄弱。辅导员作为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的教师,与学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辅导员角色的双重性,决定了辅导员参与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第一,学生主体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有利于辅导员法制教育的开展。按照十六号文件配套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一般而言,一位辅导员负责这部分学生的整个大学阶段,可以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医学生进行法制知识的宣传,还能够因材施教的组织和分配学生开展相关法制教育活动。相较于任课老师授课的短时性、阶段性、对学生不甚了解这些特征,辅导员参与医学生法制教育有先天的必要。

第二,辅导员工作的全面性要求辅导员参与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医学院校辅导员是一种复合型人才,除具备基本的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与辅导员工作紧密联系的知识外,医学院校的辅导员还=在日常工作中基本了解了一定的医学概论知识、临床概论知识,在安排和验收学生实习工作过程中通晓医学生实习工作的内容和责任,辅导员自身素质的全面性对医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无疑是有极大益处的。其次,辅导员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是全方位的,当下辅导员工作不再仅仅停留在思想政治教育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帮困工作、心理辅导、职业辅导等工作也成为了辅导员工作的一部分,2004年16号文件,拓展了辅导员职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作为一项职能写进了文件(包括帮困、心理、就业、生涯规划、人际关系等),与职业规划、就业的必然联系要求辅导员以实际的工作措施增强医学生的法制知识、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三,法制教育理应渗透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仅仅靠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课程教学就可达到,还需从大学生其他行为活动中加以渗透,耳濡目染成为习惯。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辅导员与学生频繁的接触和日常的教育,在日常的活动开展中可以严格要求纪律规定、法律底线等,对普法宣传教育中更应该维护法律的严谨性。

三、辅导员参与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对策

(一)加强医学生对法律意识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是保证每一位医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而言,初入大学的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还处于建构阶段,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帮助大学生尽快熟知社会,锻炼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处事能力;作为医学生这一专业身份而言,培养法律意识是调整医患关系的现实需要。医学与其他科学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学的社会性,医学的对象直指人类及其产生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就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医学与法律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医学涉及的问题很多,同时还在不断的更新,疾病本身、患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都要求医生在掌握扎实的专业医学知识的同时,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客观规定,有效规避潜在的容易激发矛盾的因素。其次,培养法律意识是医疗发展的需要。医疗事业早已经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医院管理模式、医疗器械研发与经营、药品生产与销售、医务人员工作行为乃至病人的求医行为都已纳入法律法规管辖范围。可见,医学生需要通晓这些法律规定才能在工作岗位上自如应对。

(二)定期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应遵循几项原则:一是全面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低年级和高年级的活动类型设置恰当合理;二是医事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生需具备基本的公民基础法律知识,引导医学生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继而追求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医学法律课程;三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相结合的培养原则,医事道德意识在行医过程中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且对患者的影响重大,很多的医患矛盾就是源自医务工作者态度的冷漠、不耐心解释或拒绝解释等没意识到的小细节上,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四是普遍参与性,让每一位医学生都能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中来。在以上原则指导下,辅导员可以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有:法制宣传日活动、法学专家讲座、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案件审理、视频观摩,等等。

(三)严格管理医学生的实习工作,发挥临床教学的优势

医学生的实习不仅是教学任务中的关键内容,更是医学生走上正式工作岗位的“彩排”。辅导员应在实习工作正式开始前强调实习的纪律规定,实习中定期监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听取带教老师的反馈意见,尤其强调医学生的依法行医和依法自我保护。 2006年北大医学教授死亡案就是对相关规定的忽视而酝酿的惨剧,实施抢救的三位主治医生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临床病历中也未有上级医师对三位实习生指导的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四)有力补充现有法律课程教学的不足

一是辅导员组织学生参与法律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协助任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辅导员应与任课老师建立一定的联系,了解学生课程学习的状态与效果,及时调整日常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计划。二是作为《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公共课程的师资力量,将法律意识培养任务与教学任务紧密结合,充分利用课程的实用性、现实性,融入法律法规等内容。三是收集医学生对学校医事法律课程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向学校教务部门反馈:课程设置时间上,大一、大二年级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大三、大四年级开设《卫生法》等医事法律课程,为大四末或大五时期的实习做好准备;课程比重上,应加大课时数量;课程考核形式上,严格监考纪律,采取闭卷的考核形式;教学手段上,改革传统的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形式,如根据时下热门话题(如安乐死、克隆技术、非法代孕等)开展话题讨论、创造条件与医院有关部门建立对接、安排学生实地参观、开展问卷调查等。

总之,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系统而紧迫的工程,学校、教师、辅导员、学生自身的全员参与和重视才能将医学生培养成兼具医学技能与人文素养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孙英梅、岩磊.医学模式转变与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思考.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7).

[2]黄飞、姚萍、刘凯.医学生法制教育路径探析.辽宁医学院学报.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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