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职业年金计息和领取办法思路

2017-01-23 21:14盖根路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计息年金个人账户

■文/盖根路

优化职业年金计息和领取办法思路

■文/盖根路

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了计息方式和领取办法。目前,许多地区已经陆续开展了职业年金经办。本文针对职业年金的计息方式和领取办法,提出初步的优化思路。

建立收益风险储备制度,对年度收益水平进行经济周期平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六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一规定使职业年金计息分为两种方式。对实账积累部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即按实际市场化的收益率计息。该办法也规定了职业年金的投资政策,要求投资股票及股票类投资品的比例不高于资产净值的30%。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这一限制来看,职业年金基金远不是股票投资基金,也不属于混合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中股票投资不低于30%),其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水平应当高于债券投资基金,而低于混合投资基金。这说明当前的法规较多地强调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当降低了基金投资风险水平之后,预期的收益水平也会降低。理论上,长期来看,市场化的高比例股票投资的基金收益率应当超过工资增长率。但由于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比例限制,投资收益率很难追上工资增长率,但仍将较高。如人社部公布的全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情况,2007—2015年加权的年均收益率为8.09%,虽然低于同期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但要远远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这里的问题是年度收益的波动性,2007年至2015年企业年金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41.00%、-1.83%、7.78%、3.41%、-0.78%、5.68%、3.67%、9.30%、9.88%。

其实,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历年的投资收益情况也能发现这一现象,只是由于投资比例限制的不同,波动性更大,收益年度峰值更高(2007年43.19%),亏损年度亏损更多(2008年-6.79%)。毫无疑问,这是受经济周期和股市大幅度波动影响。但是,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明显原因。市场化投资领域不限于实业,还有股票、债券等证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制度,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转入当期损益,而公允价值取决于估值,并未完成交易,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当期损益包括了未实现部分,如果以此确定年金账户计息率,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比如,由于2007年与2008年的巨大收益率差距,将使同额账户产生巨大的损益差。这也是一些社会保障学者诟病基金积累制的原因。从全球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时证券市场价格下跌,造成养老金资产大幅缩水,而后价格回升,资产又迅速升值。

因此,为平滑波动性,年金实账记账利率最好以一个中波经济周期年均收益率为基准,在其30%—170%之间波动。当然,确定波动区间的大小需要更多理论研究支持。具体方法是在会计上建立“收益风险储备”制度,高收益年份提取储备,降低计息利率,低收益或亏损年份使用储备,提高计息利率,削峰抑谷,以丰补歉。问题的关键,一是“收益风险储备”水平,这需要在确定收益年度平滑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二是如果年金初立,入市时机不好,收益不佳,可否暂时提高记账利率而使“收益风险储备”为负值呢?本文的答案是“可以”,因为我们完全能期望以后年度的高收益弥补今天暂时的“负储备”。

采取“收益风险储备”办法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年份的收益率,目的是分散市场化投资的系统风险。前面,我们将年度利率下限设为经济周期平均收益率的30%,估计在2%—3%之间,不为负值。其理论基础是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基本心理规律,利息是人们放弃“灵活偏好”的报酬,而人们具有流动性偏好,因此利率不为负,但由于资本边际效率递减,最低利率也不会高。当然,从经济规律来看,工资增长的波动幅度也远小于市场化投资收益的波动。新凯恩斯主义认为,经济衰退期,劳动市场上的工资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因此,投资亏损较大的年度,收益率也需要兼顾工资变动情况进行周期平滑。

当然,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并不做实资金进行市场化投资,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至于利率高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前述分析,也只能在工资增长率和参照其他做实资金的收益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了。

领取办法需考虑长寿风险和合理避税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第十条规定:“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将年金的领取办法套用了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但就目前制度来说,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性质并不相同:前者由于规定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尽管政策上没有“做实”,实际上具有“实账”功能。而寿命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来源只能是统筹基金,因此又具有“名义账户”性质。也就是说,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制度具有“实账”和“名义账户”的双重特征。但是,职业年金账户是“实账”,寿命风险自担,没有寿命风险共济,为了平衡不同个体的寿命风险而照搬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就不合理了。

这里还存在一个大的问题,就是退休时计算年金月标准后,直到发完恒定不变,年金标准并没有根据退休后基金的投资状况变化而变化,如再出现2007年和2008年较大的收益率差距情况,还造成相邻年度退休之间巨大的年金标准差距,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此,职业年金的领取办法需要优化。具体办法是:退休当年的职业年金月标准为年金账户总额除以该退休年龄人群的平均预期余命,以后每年调整,每年的月标准就等于每年初年金账户余额除以同年龄人群的平均预期余命。这样,随着年龄增长,平均预期余命逐年减少,将保证任何年龄的退休人员均可领取不同工资替代率的年金,长寿者的年金得以保证,只是随着年龄增长,平均预期余命缩短,年金的工资替代水平呈下降趋势。

结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一改革也是参保人依法避税的合理之举。原因在于,以60岁退休为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是139;而如果以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的最新60岁城镇人群的平均预期余命为除数,则是21.23年,计发月数255,远远大于139。这势必降低年金的月标准,从而降低适用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现行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共7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为20%……超过8万元的适用最高一级税率为45%。根据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如果全部职业生涯一直缴费,可以推算年金的月水平大多适用最低的3档费率。当然,年金制度2014年才建立,年金账户积累额还比较少,用前述两个除数中的任何一个计发暂时还不会影响纳税额,但从远期来看,两个除数对纳税额的影响将是很大的。举例如下:假设一个地区2017年月均缴费基数为8000元,12%费率,一个人每月缴纳960元,每年11520元,再假设其职业生涯累计缴费35年,以工资增长率贴现,退休时年金账户累计将达40.32万元,以139为计发月数,每月领取29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5元;以255为计发月数,每月领取158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53元。由于年金额高,超额累进的税率将使年金缴纳更高的所得税是必然的。此外,还可以推算,如果以139为计发月数,当退休后年均收益率达到6.65%时,年金将在81.23岁(即达到60岁人群的平均预期寿命)时领取完毕,但寿命长过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将无年金可领,尽管同时他付出了缴纳更多所得税的代价。当然,年金制度初立,前期的领取者由于账户积累较少,是不会受此影响的。同时对于年金额较小的领取者,可以设计更好的计发办法,争取早日领完,减轻业务经办压力。

因此,现行年金领取办法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不仅不能应对长寿风险,还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为帮助年金参保人更好地抵御寿命风险并维护其切身利益,结合国家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对年金领取办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计划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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