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特许经营研究综述

2017-01-24 19:25王皓朱明侠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文献综述

王皓+朱明侠

摘要:特许经营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成为世界上许多行业广泛采用的一种经营组织模式,已经受到国内外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文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国外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进行梳理,使人们能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加深对特许经营问题的认识,并为国内学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研究特许经营提供支持,同时为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提供科学指引。

关键词:特许经营;法经济学;交易成本;文献综述

一、 引言

法经济学家认为法律具有发挥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整体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因此法律活动应本着效率最大化的目的,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这些也都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思想来进行分析和指导。以前许多学者曾片面的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与正义,而经济学要解决的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以增加财富,基于此种思想,很多立法者就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立法,加强对相对弱势方群体的保护,认为特许合同中的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会限制竞争,阻碍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和经济具有紧密而不可分割的联系,而特许经营中法律制度的的经济分析,一方面可使人们精确知晓各种行为间经济效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完善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其在经济效益上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

二、 特许经营概述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在其章程中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和专营人达成的合同关系,特许权人(一般指企业)提供专营权业务如商号、程序或企业形象等并批准专营人(其他经营者)使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等特许人,将其拥有的资源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须在合同规定的框架下展业经营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且未经特许人同意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20世纪60年代开始,特许经营首先在美国蓬勃发展,但一些特许人常以特许经营为名恶意欺诈,致使受许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特许经营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受许人的利益。1995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并采纳了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NASAA)通过的《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要求根据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与此同时部分州也要求特许人要登记备案等,这样特许经营不仅受到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限制,还必须遵守从联邦到州的其他相关法律的制约。20世纪90年代初特许经营进入中国后,也开始了蓬勃发展,但相关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国内各部委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管,但从整个宏观经济来看,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仍不完备,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

三、 特许经营产生原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特许经营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节约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交易成本狭义的概念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在互惠往来的前提下为了达成交易而付出的成本,通常也被认为人—人关系成本,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1969)将其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在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则最早由Ronald Harry Coase(科斯)在其论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提出,并在1960年的论文《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完善,在文中他运用交易成本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用交易成本方法探讨了权利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标志着经济学分析运用进法学研究从此开始,也为法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后来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1979)发展了交易成本,并成为此理论的又一代表人物。法经济学正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点,运用交易成本分析方法来说明法律规定和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其建立在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使得经济学家可以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等社会制度。

第一个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特许经营的学者Rubin(1978),分析了源于资本市场理论的资本筹集说无法解释特许经营现象的原因,提出了替代性的一种解释,主要是来源于德姆赛茨、詹森和梅克林公司监督和治理的理论,他认为特许人与受许人间的关系更像是企业与其雇员之间的关系,而非两个独立存在的企业,特许市场是自由竞争的,没有人会被迫去签合同,特许人处于垄断地位是一种误解,这里存在垄断性的只是商标,因此最后在分析反垄断法对特许合同中的独家销售协议、搭售、价格和产品控制,以及合同解除协议等的审查时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点上Klein和Saft(1985)也指出“经济力”和“市场力”容易产生混淆,所以一些经济分析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认为商标就意味这着市场支配力,实际上商标、版权和专利技术上给予垄断权并不意味着给予市场支配力。

此外交易成本理论还认为交易各方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避免法律的介入,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人类两大天性(Williamson,1985):一是有限理性;二是因为至少部分个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交易的潜在收益有可能无法实现。因此Williamson认为合同本身可以担当自我管理监督职责,有效利用有限理性保护特定交易投资,抑制机会主义产生的成本;Benjamin Klein(1980)也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了显失公平的判例,认为特许协议中的特许人单边解除条款是各方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的举措。

四、 特许合同解除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常会根据显失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合同无效,一些学者认为特许合同过于倾向保护特许人一方利益,以至于其履行会损害法庭的道义标准,如Epstain(1975)讨论了几种显失公平的典型条款,其中就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任意合同解除条款,认为如果特许合同的解除需要正当理由的话,那么特许人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成本都会很高,如这种高成本阻碍特许人解除合同,他就会失去新受许人带来的收益,并被迫接受自己信誉受损,如果特许人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所有这些成本都会减少。接着Epstain又从受许人的角度来看,认为这个任意解除条款不但不会带来害处反而会带来好处,当受许人有损害品牌信誉的事件发生时,特许人可以通过任意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品牌不受损失,并也可以使其他受许人从中受益,最后他得出结论合同中规定解除条款是必须的,不需要法律的介入。

有些法律虽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除特许合同,但人们认为这会增加质量监督的成本,不利于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Brickley,1987;Weisbach,1992),一些特许人也极力反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国际特许经营协会认为合同解除法会“破坏特许经营”。如Weisbach(1992)对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法进行了经济分析,用三个模型来证明特许合同如何影响特许经营,模型分析了法律如何增加质量监督的成本并证明法律会减少特许经营的数量,分析也显示了法律会转移特许人财富给一部分受许人,通过对特许经营案件的讨论分析了法律对它们所产生的经济影响以及对合同涉及的影响,最后结论是特许合同解除法提高了特许成本,阻止了特许双方达成最优合同并失去了经济效率,这样最终结果是企业会改特许为直营。

另外Klick,Kobayashi和Ribstein(2006)认为解除权也会让特许人产生机会主义,他在分析了特许人和受许人机会主义哪个更严重后,认为法律限制特许人的解除权会使特许人数减少,且这种减少不会从直营店的增长中得到补偿,而且这种做法的另一个结果是法律限制特许人解除权的州就业率也会下降,这两个结果都证明了受许人的机会主义更严重,法律对解除权的限制会同时减少双方的盈余。Benoliel(2009)也分析了如果特许人无正当理由而解除特许合同时,受许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他反驳了传统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正当理由要求,会增加解除合同成本而使受许人搭便车和欺骗的观点,认为他们的分析忽略一个重要的效率问题;他通过研究后认为法律要求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会提高持久关系的期望,这是效率的根本来源,实证数据显示对持久关系的的期待会提高关系行为、联合行动、信任和公平,这四个方面的提高又会促进双方的业绩、满意度、灵活度、专项投资安全及关系持久期望,同时也会减少双方之间的冲突,所以其观点是法律应该规定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除特许合同,否则特许人有义务补偿受许人损失。

五、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经济学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特许人不易获取受许人能否获取的当地需求信息,这使得受许人有机会在需求升高时,降低自己的努力水平,以便在需求减少的时候将其归咎于自然状态,这样就构成了代理成本也即委托代理问题。Mathewson和Winter(1985)首先对特许经营合同作了经济分析,认为由于签订完备合同的高成本将导致合同不完备,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双方会事后根据各自的自身利益来决定如何实施,这要看合同给予双方怎样的激励。另外委托代理的理论是要研究如何通过合同,为受许人提供适当的风险分担以及激励机制,Mathewson和Winter随后通过模型分析得出最优合同应该是分成合同的结论,特许人给予受许人剩余的索取权,受许人因自己实质性投资及预期收入流,对于自身努力的依赖,有强烈的动机最大化分店的利润,因而降低了监督的成本,便解决了存在的代理问题。

其次,经济理论界普遍认为特许合同会导致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张五常(1969)认为合约形式的选择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差异以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解释,只要分成合约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那么总收益就会为正,人们就会选择分成合约;Mathewson和Winter(1985)则根据法院判决研究了特许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纵向限制性条款常包含在特许合同中以解决受许人的搭便车行为,而法院认为这会限制竞争,Mathewson等对限制性条款做了经济上的效率分析后认为限制性条款并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其造成的影响应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反垄断仅从竞争对手的进入成本角度分析是不全面的,因此他们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质疑;Martin(1988)则运用分成合约理论对特许经营的成因进行了解释,特许加盟采用分成合约的方式,直营采取固定收益契约,Martin假定特许人是风险规避倾向更高的一方,总部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减少交易成本并让加盟店来分担其风险,通过分成合同使自己的总收益大于成本。但这种假设存在问题,人们普遍认为特许人风险规避倾向低于加盟者。 Lafontaine(1992)的实证也证明经营风险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负相关,即随着风险的增加特许权使用费减少。

再次,为了解决合同的道德风险,Bhattacharyya和Lafontaine(1995)提出了利润分成合同安排的双向道德风险模型,特许经营合同就属于其中一种。双向道德风险模型对分成合同的分析证明在有合同解除法的国家,特许权使用费会高,相应的,为了吸引和留住受许人,加盟费会降低。Brickley(2002)的实证结果与此相符。Brickley(2002)通过分析特许合同解除法如何影响特许合同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和加盟费的决定因素,发现有合同解除法的州特许权使用费要高(大约1%),而加盟费相对低一些,总的来看,在有特许保护法的州,受许人要为特许经营支付更高的价格。这与法经济学的基本信条相一致,法律引起的转移或多或少会由价格调整来抵消。也就是说由受许人保护法的规定所增加的成本最终由受许人自己来买单。

最后Klein和Saft(1985)对特许搭售合同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他从经济视角分析了反垄断法对特许搭售合同的规定,搭售合同要求受许人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一定的投入或者从特许人规定的一个供货商处购买,反垄断法则不赞成这种搭售合同,规定搭售本身违法。Klein等还认为“法院应该考虑特许搭售合同的有益影响”,通过对特许搭售合同的经济分析,结果是特许搭售合同可以减少监督成本,阻止受许人对特许人品牌的搭便车行为,法院在决定特许搭售合同合法性的时候应该考虑进去。

六、 特许人侵占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特许经营法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法律是否应该严格限制侵占行为,这里的侵占是指,特许人在现有加盟店附近不合理的距离内又建立一个新的加盟店的情形。法经济学家一直是这场辩论的主角,他们的传统观点认为法律对这种侵占行为加以限制的行为是无效率的。传统法经济学认为,这种特许侵占行为可以通过在相邻加盟店之间增加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增加消费者福利,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如学者 Emerson(2010)就认为反侵占法律如果目的是保护弱者,那么结果正好相反,弱者会被淘汰出市场,真正有能力成为加盟商的都是极富有的个人和经营多个加盟店的公司。最终由于反侵占法会减少普通受许人加入特许经营的机会,这不仅损害了特许经营本身,也损害了特许经营对潜在受许人的吸引力。

然而,也有与传统法经济学观点相反的分析,Kalnins(2004)在对连锁酒店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证明了新的加盟店会蚕食附近同品牌加盟店的利润;Benoliel(2012)则认为传统的法经济学分析忽视了侵占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长远影响,短期来看是会通过增加价格和服务竞争来提高消费者福利,但长远来看侵占行为的社会成本巨大,如特许侵占行为会增加受许人破产率,受许人破产风险上升会阻碍个人成为受许人,最终结果会降低消费者福利。而特许人受益于侵占行为但并没有承担所有的社会成本,所以他认为应制定侵占法来限制特许人以保证消费者福利的增加。

七、 结语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国外特许经营研究进行了综述,虽然传统的法经济学家认为法律不需要干涉特许经营的发展,特许经营在竞争市场条件下,会自己选择最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和最优合同条件进行交易,但也有不少学者对此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从长远来看,特许经营的某些方面还是需要法律来规制,才能达到社会总福利增加的目的。法律是否和如何介入特许经营的理论依据正是来自于特许经营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介入的范围和边界也必须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才能找到,这也是本文进行综述目的所在。最后,国内引入特许经营比较晚,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旧不健全,学术界对特许经营法经济学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才能更好的为法律规范特许经营提供科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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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明侠(1954-),女,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诺森比亚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管理学;王皓(1985-),女,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北京服装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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