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生产劳动后在单位洗澡时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7-01-25 13:54/管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10期
关键词:洗澡时收尾浴室

文 /管 军

结束生产劳动后在单位洗澡时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文 /管 军

编者按:

在工伤认定中,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和把握,因具体条件不同,其工伤认定结果各异,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规定的实质,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刘某系某铸造公司清砂车间的操作工人。2016年某日,刘某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王某不小心撞了一下,摔倒受伤。次日,刘某到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刘某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机构经调查,作出刘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用人单位对当地社保机构认定结论持有异议,随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维持了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社保机构对于刘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问题焦点是结束生产劳动后,在单位洗澡时由于第三方不小心撞了一下导致刘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用人单位认为:一是刘某受伤是因同事撞了他,导致跌地受伤,系他人侵权,不是工作原因,故刘某受伤不是事故伤害;二是浴室在工作场所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内”的规定,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保机构认为:一是刘某是清砂操作工,按照清砂操作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清砂操作工收工后到浴室洗澡应属于收尾性工作;二是单位的浴室应具有适当的安全保障设施,刘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伤,地面湿滑也是造成摔倒的原因之一。因此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包括了根据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要求。就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收工后清洗等事项,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要充分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收尾性工作了。如果不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人员,下班后去洗澡摔伤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收尾性工作。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形,要做到把握好法律规定的实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责任编辑:云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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