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竞合诈骗罪修正案

冯 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浅论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冯 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2015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但对于如何适用之实务界及学术界还存在争议。本文从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出发,分析其罪数问题。

虚假诉讼罪;概念;罪数

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将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规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虚假诉讼罪的外延限定于民事诉讼。我国《刑法》已经详细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从启动到执行的各阶段实行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相应之罪名,即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等——将虚假的刑事诉讼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罪的范畴已无必要。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原则,非行政主体缺乏虚构、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必要性,也就不存在用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行政诉讼乱象的基础。而民事诉讼的启动、诉讼证据的收集及提出为当事人主导;并且,从2015年改革实行的“立案登记制”使当事人起诉、立案更容易,也为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目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作案成功”几率,因此民事诉讼成为虚假诉讼罪滋生的最佳土壤。

二、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一)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益而触犯了数种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明文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的含义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并通过该行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或逃避了合法债务——一个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害,从而触犯了虚假诉讼罪与侵占罪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该条规定属于提示性规定,即使没有该条规定,也应该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较为常见,如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起诉,通过获得错误裁判免除自己的合法债务;或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起诉的方式,利用错误裁判侵吞本单位财产。

第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虽然本条分为两部分,但是应该进行合并理解: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构事实进行起诉,如果未构成其他犯罪则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只需依照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标准从重处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同时侵犯了除了虚假诉讼罪客体之外的其他法益、触犯其他罪名,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并因其公职身份而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适用前半部分的规定需要满足刑法中关于共犯的要求,即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该罪要求的客观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犯指的是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逻辑关系的数种犯罪的情况。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行为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两个步骤,并无时间先后顺序;捏造事实的形式包括虚构、隐匿事实或证据等。如果行为人进行合法起诉后,再利用暴力等方式获得虚假证据,则后一行为会同时触犯妨害作证罪。因虚假诉讼罪仅仅出现在民事诉讼中,而妨害作证罪可以存在于任何诉讼,则虚假诉讼罪应属于特别法,在出现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虚假诉讼罪(即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于对虚构事实的错误判断得出了错误的裁判结果,诉讼相对人履行该裁判,造成了其财产性损失)与诈骗罪的关系问题,理论学界至今无法统一观点:张明楷认为法院有做出各种财产处分的判决与裁定的法律上的权限,诉讼诈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①此时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诈骗罪。而有学者认为“在意思高度自治的民事领域,法院判决的依据是由证据规则得出的优势证据,在法律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下讨论法院被骗与否无任何意义”,此种虚假诉讼不构成诈骗罪。笔者赞同张明楷的观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诉讼相对人基于对司法裁判的遵守处分了自己的物质权益,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应当成立三角诈骗。基于以上分析,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新增至我国罪名体系中,但无法否认其与诈骗罪的交叉关系。因此,出现当事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又利用法院对该案的错误裁判获得他人财物的情形时,应当理解为法条竞合犯;因诈骗罪的客体仅为他人的财产权益,而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既包括司法秩序,又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应适用特别法即虚假诉讼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 注 释 ]

①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102.

[1]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修法争议问题研讨[J].刑法论丛,2015(4).

[3]孙荣杰,储昱.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形态与罪数问题[J].人民检察,2016(11).

[4]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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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201-01

冯璐(199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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