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2017-01-26 19:05郭佳欣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运费经营者消费者

郭佳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论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郭佳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消费模式开始从线下转移至线上,电子商务已然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更好的维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新制度的出台使得消费者的网购过程得以受到保护,但同时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新规范在实际运行的过程当中仍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本文主要从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概述、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善建议方面就后悔权制度做一定的分析与论证。

消费者;后悔权;网络购物;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产生的大背景是我国目前正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在此背景下,人们的行为模式与商业模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网络购物消费量的不断攀升,网购中潜在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暴露,关于商品的价格、质量等纠纷不断出现。由此而出现了对于后悔权的需求。

其二,消费者后悔权是拉动经济增长,缓解产能过剩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日益提升,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产能过剩取代物资短缺成为了当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了进一步刺激内需,鼓励大众消费,以消费促发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①

其三,消费者后悔权是应对虚假宣传的有效手段。依托互联网同时发展起来的商品宣传现已大量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本是正常,但总会有经营者处于盈利的目的而进行夸大、虚假或是鼓动性宣传,使得不少消费者一时冲动而去购买了商品,待激情褪去便又会产生后悔之感。由此,设立后悔权制度是可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市场稳定的良方。

其四,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的表现。在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早已是通行做法,其在英美被称作是冷静期,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或是撤销权,在法国和欧盟是被称作反悔权或后悔权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我国也应适应国际惯例,设立后悔权制度。

(二)设立目的

消费者后悔权设立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利益失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即是一部倾斜保护的私法规范,是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作为交易市场中的弱势一方,消费者理应受到更多保护。同时后悔权的设立也是为了进一步的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反向约束其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树立以质取胜的理念,打击虚假宣传和其他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②

(三)法条明晰

对于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具有法定性的单方行使之权利,即只能为消费者一方所享有;同时该权利也有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即仅针对网络购物,且商品种类也存在例外规定。关于后悔权的性质问题,近年来陆续出现有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等不同意见,在此,笔者认为后悔权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因其在行使时无需提供理由,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更不符合自主选择权的界定。它应被认定为是一项新兴权利,一种基于新的时代背景所出现的退回权。③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不足之处

虽然消法法条中已经对后悔权制度设立了一定的条件,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仍存在有诸多不足之处:

(一)退货标准不明确,使用条件不够具体。法条规定了四类不能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并加有一个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再为将来立法预留空间的同时,也会导致一些商家趁此机会钻法律的空子。对于退回的货物,其要求是“完好”,但对于完好的解释与界定却存在着人为的主观判断差异,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在退货的时候与商家发生争议。另一个不足在于“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中的“七天”该从何时起算上的争议。现在网购都是通过各快递公司发至消费者的,快递物流的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可能会存在偏差,加之待收货物的情况,那么七天的起算点究竟是从卖家发货送达之日起算还是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时期算呢?这些种种,都是因法条中具体规定不够明晰所导致的潜在性问题。④

(二)经营者擅自做主,规避“无理由退货”。在实际网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许多商品的下方或是信息里会标有一行小字,写明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种形式上的标注往往会被消费者一时忽略,而成为将来经营者拒绝退回的理由。

(三)运费承担尚有争议。法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退货的时候应自行承担运费,这一点虽的确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消费者会因为运费太贵,与商品自身价值不相符而选择放弃后悔权,自己承担购买商品不合心意的后果。这与后悔权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许多因运费问题而引发争议的实例。

(四)后悔权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未规定滥用后悔权的界定与处罚规则。这就会导致一些恶意消费、恶意竞争的出现,这将会给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带来极大的破坏,一些小规模的经营者可能会因此承担更多的成本直至最后不堪重负选择退出,这将不利于我国消费市场的多元化。

三、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议

(一)细化退货标准,明确适用范围。相关的立法需要基于实际来进一步的对退货中的质量、时间条件制定一个同意合理的标准,从而进一步的明确后悔权使用的范围。这将有助于进一步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二)增设经营者义务要求。应当对经营者蓄意规避退货规定的行为加以制约,如要求所有的网络经营者均需明确注明购货须知,在消费者向其询问具体情况时应予以说明,不得虚假宣传,充分的实现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三)明确运费承担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运费的承担上,如果商品本身质量方面无瑕疵,仅是因为不合心意,那么消费者应自行负担运费;但如果是因为商品自身有问题而影响使用的,运费应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可以进而向生产者或运输者追偿。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多做分类,更好的与实际情况想呼应。

(四)建立诚信档案,完善配套措施。为了避免后悔权被恶意滥用,我们应当建立起消费者的诚信档案,记录其诚信活动记录,规范消费者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善与消费者协会、网络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分工,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的时候有更多的保障。⑤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极好展现,新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不断的修正与改进才会日臻完美,但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希望未来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可以更加适应我国国情,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注 释 ]

①张璐杰.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J].人民论坛,2016.06.

②都雪.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J].法制博览,2016.09.

③刘桂昌,付祖珍.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6.09.

④刘闻.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6).

⑤王紫桐.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1.

[1]张璐杰.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J].人民论坛,2016.06.

[2]都雪.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J].法制博览,2016.09.

[3]刘桂昌,付祖珍.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6.09.

[4]刘闻.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6).

[5]王紫桐.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1.

D

A

2095-4379-(2017)09-0212-02

郭佳欣(1996-),女,河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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