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2017-01-26 19:05谢爱珍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新颖性三性行政部门

谢爱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小议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谢爱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指出了该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进一步分析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重复授权;检索制度;专利法律

实用新型专利因其审查程序的简便,授权的快捷而备受青睐,此前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率远超发明和外观专利,但近些年却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我国目前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弊端不容忽视,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俗称“三性”。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三性”,是否符合“三性”要求。而与发明专利的审查不同,我国目前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审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由于我国目前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未对“三性”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因此该审查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时,只需要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而并未对该实用新型本身进行细致的审查,无法保证该专利是否真实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易导致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实用新型也被授予专利权;同时,申请人或其他人可就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经过简单的变动、组合,再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即重复授权。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

当出现重复授权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时,专利权纠纷会大量出现。实践中也存在多数此类案件,既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影响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

(三)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威性

一方面,不法分子易利用该制度的缺陷使其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被无效”,从而打击其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其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一般会投入一定的成本进行生产等以求获得更大的利益,若其专利权“被无效”,不但会给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害,而且会打击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其对专利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三、对策

(一)完善授予专利前的检索

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制度造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而带来的诸多问题,我国专利法进一步规定了检索制度,检索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首先,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其次,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涉及的内容不完备;最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准确性仍然不足。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检索制度,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给检索制度更加明确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对检索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制作标准。

(二)加强后续保障工作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设定适当的后续程序。法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应有更高效更完备的对策,对于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完毕。

(三)制定更加完备的专利法律

将实质审查落实到具体的实用新型审查工作中是必要的,为此需要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需要明确检索制度的定位和应用。法律仍需要对权益受损的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事后救济,同时对不法分子的行为严惩不贷。

四、结语

为了保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威性,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并采取正确的对策是必要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

[1]王艳.试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发明与创新,2014(01):32-3.

[2]董慧婷.关于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4(03):76-77.

[3]刑良选.浅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利与弊[J].太原科技,2006(04):138-139.

D923.42;G

A

2095-4379-(2017)09-0236-01

谢爱珍(1995-),女,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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