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内河航运法

2017-01-26 20:04联邦议会2017年第13号法令
南洋资料译丛 2017年4期
关键词:内河航运船票本法

(联邦议会2017年第13号法令)

2017年7月17日(缅历1379年4月24日)

缅甸联邦共和国内河航运法

(联邦议会2017年第13号法令)

2017年7月17日(缅历1379年4月24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词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内河航运法》。

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三)部委:指联邦政府交通与通讯部。

(四)内河航运局:指依据本法成立的属于国有经济组织的内河航运机构。

(五)港口:指位于可供内河航运局船舶航行的各大江、河、运河和沿海城市或村庄的可供船舶停靠的港口。

(六)船舶:指航运涉及的机动船、非机动船,也包括木筏、竹筏。

(七)工厂/工场:指内河航运局船坞所属工厂/工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八)服务业:指根据支付的费用或达成的约定所从事的行业。包括船舶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业、贸易业、娱乐业、酒店业、旅游业、住宿餐饮业,以及政府适时规定的其他服务业。

(九)行政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法组建的内河航运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十)局长:内河航运局局长。

第二章 目的

第三条本法目的如下:

(一)实现航行于缅甸国内各大江河及沿海一带的船舶安全运输旅客和货物。

(二)建设成为有助于有效推动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的物价水平稳步下降的航运。

(三)确保内河航运局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并尽快建设成为长期稳定的国有经济组织。

(四)依法有序开展航运。

第三章 内河航运局的成立及其职责与职权

第四条

(一)应按政府确定的组织架构成立内河航运局。

(二)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落实内河航运局职工权利和权益。

第五条内河航运局:

(一)是顺应市场经济,依据现行法律,被赋予合法职权以圆满完成工作职责的国有经济组织。

(二)内河航运局的投资、资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应由国家继承。

(三)有权以本局名称和标识行使经营、继承、起诉和被起诉权,有权对国家规定的资产拥有取得、持有和所有权。

第六条内河航运局的职责如下:

(一)经营国内航运业务,依照本法经营其他相关船舶服务业务。

(二)经营航运业务,应依照现行法律确保船舶、船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

(三)在国家规定的河道和沿海一带经营船舶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业务。

(四)购置船坞和船舶修建维修业务所需的原材料、机器和机用油。

(五)承接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所属船舶的维修业务、新船建造销售及其他业务。

(六)履行政府或现行法律规定的内河航运局相关工作职责。

(七)履行政府、部委根据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适时规定的工作职责。

(八)监督和保护国有资产免受浪费、损失、损坏及流失。

(九)依照政府、部委批示,落实增加收入和利润所需事项。

(十)依照现行法律征收内河航运局应征款项并纳入联邦财政基金账目。

(十一)依照财政规定管理资金使用。

第七条内河航运局职工应自我监督并负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内河航运局的职权如下:

(一)购买、建造和出租船舶、浮桥及其他所需设施。

(二)修建、出租仓库及码头。

(三)有权依照规定承运、储藏、推广水路沿线城镇的商品。

(四)有权依照现行法律和细则规定,制定、修订业务服务费费率、工资费率、生产标准,以及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费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规章制度。

(五)有权与国内外企业者合作从事生产、服务、贸易和船舶建造业务。

(六)有权依照相关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业务所需土地、港口、建筑等。

(七)经政府同意,有权将内河航运局所属业务所需机器、机械、土地、建筑等租赁予国内外企业主从事相关业务,或与之合作。

(八)有权与国内企业者就内河航运局所属船舶进行合作。

(九)有权规定、修订、退还、降低及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十)有权依照现行法律、细则、指示和惯例变卖或交换内河航运局所属船舶、交通工具和无需使用的物件、船舶维修产生的多余无用物件。

(十一)与政府机构、私人组织订立业务协议。

(十二)向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国内外私人及私人组织出租一艘或多艘船舶。

(十三)营运渡船。

(十四)依照现行法律、细则、指示和惯例利用内河航运局所属土地和建筑经营服务业。

(十五)未经许可,有权对任何生产、销售、使用或以某种方式转让本局所属或获批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起诉。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部委应成立局长为主席、内河航运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以管理内河航运局的航运业务。

第十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履行内河航运局职责。

(二)依照现行法律、细则、指示和惯例管理内河航运局相关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财务、职工事务和船舶事务等,以为国为民谋利。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行使内河航运局职权。

(二)依据惯例规定向部委报告内河航运局职权外的管理事项。

第五章 财政、金融和统计

第十二条内河航运局:

(一)依照现行法律缴纳应缴税款。

(二)依照联邦《财政预算法》,制定本局预算,并上报列入联邦预算。

(三)应分别开立缅币和外币账户。

(四)须遵守国家颁布的财政法律、细则、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和惯例。(五)须按要求向部委提交下述材料:

1.职工统计表。

2.资金情况。

3.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统计表。

4.盈亏情况统计表。

5.遗留事项清单。

(六)内河航运局应接受联邦审计总署对业务和账目等进行审计。

第六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任何人:

(一)不得有下述行为:

1.使用旧票或未购船票乘坐内河航运局所属船舶以逃避船票的。

2.乘坐内河航运局船舶出行时,明知已超过船票既定行程且未补船票故意继续乘坐的。

3.乘坐内河航运局船舶抵达目的地,故意不离开船舶或拒绝离开船舶的。

4.乘坐内河航运局船舶出行时,以减少船票支付费用为目的,乘坐高于所购船票座位或仓位的。

5.乘坐内河航运局船舶时,未购票或无法按船务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船票的。

6.乘坐内河航运局船舶时,把本人船票交予他人,以帮助他人逃票为目的逃避检票员检查的。

7.以某种方式帮助旅客获得内河航运局船舶座位并销售的,倒卖船票获利的。

8.为完全或部分逃避运费,以非法途径将货物装运上内河航运局船舶的。

9.将需支付运费的物件随身携带上内河航运局船舶,以完全或部分逃避运费的。

(二)不得试图违反或支持本条(一)中所述行为。

第七章 根据行政管理办法制裁

第十四条对违反或未完全遵守第十三条禁止性条款的任何人,内河航运局授权的审查人员有权对该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对违反或未完全遵守第十三条(一)中第1-7项和(二)中禁止性规定的,处以相当于航程旅客船票3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或未完全遵守第十三条(一)中第8、9项禁止性规定的,处以相当于航程运费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一)对第十四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的,可自缴纳罚款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长提起上诉。

(二)局长审核本条(一)中的上诉后,可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驳回原判的决定。

(三)局长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八章 总则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局船舶船长,违反客轮核定载客定额运输旅客或违反货轮核定载重线标记超重运输货物的,依照内河航运船舶法进行制裁。

第十七条租赁使用内河航运局船舶的承租人,使用船舶期间,导致船舶损坏或淹没的,应将船舶修复至原样或依据船舶时价赔偿。

第十八条对未缴纳行政管理办法规定罚款的当事人,内河航运局可视同未完成所得税缴纳,并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征收。

第十九条内河航运局所属财产属国有财产。

第二十条依据现行法律、细则、指示和惯例处理赔偿、债务和国有财产事宜。

第二十一条依据《刑事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内河航运局所有职工、员工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期间,视为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内河航运局须依据财年向部委汇报本财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执行本法过程中:

(一)相关部委征得联邦政府同意后可出台实施细则和法规。

(二)部委和内河航运局可出台通令、命令、指示和惯例。

第二十四条以本法废除原《内河航运局法》(联邦议会2014年第51号法令)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

吴廷觉(印)

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

清华大学 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 张伟玉

中缅油气管道项目东南亚原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总裁办主管、缅语翻译 翁 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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