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谦抑性”理念在经侦执法中的体现

2017-01-26 21:51杨思捷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案件

杨思捷

(239000 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安徽 滁州)

试析“谦抑性”理念在经侦执法中的体现

杨思捷

(239000 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安徽 滁州)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发展,“谦抑性”执法理念愈来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对新时期执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作为经侦执法人员,要将“谦抑性”理念融入到具体执法办案中,践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的承担起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

“谦抑性”;更新理念;经侦执法;小康社会

执法工作如果没有正确的观念和理论指导就会没有“灵魂”。全国经侦会议明确提出了要更新执法观念,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执法理念。这是对长期以来打击经济犯罪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经侦执法在新时期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提出的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要求,执法理念的转变对经侦执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现围绕经侦执法中如何体现“谦抑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一、“谦抑性”理念内涵

“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从20世纪末逐步进入我国后,愈来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谦抑性”的内容表现在“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有限性”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又称“必要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宽容性”在于刑法具有人道性,给予人文的关怀,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

刑法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以暴力、严苛的刑罚措施为特点的重刑主义一直以来备受推崇,历史上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赏罚》中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西周在吸取前朝的教训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思想,随后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为中国传统的重刑注入了“仁、德”理念,我国的谦抑性思想也由此萌芽。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过分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不仅不能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对立面,用刑法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二、经侦执法“谦抑性”的意义

1.指导经侦实践的需要

“谦抑性”执法理念的提出,是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执法指导思想上的重要指示。它标志着中央对长期以来打击犯罪活动的理性反思。由于我们过于强调对犯罪的惩治和打击,把一些可拘可不拘,拘了;可捕可不捕,捕了;存在着犯罪化、刑法化比例偏高,罪行化过高的趋势,导致了刑法不仅没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由于刑法过于严厉使得有些社会矛盾趋于紧张。回顾1983年以来的四次“严打”实践,首先应当肯定“严打”斗争确实在一定时期内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惩治效果,但却控制不了犯罪多发反弹态势,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究竟什么才是治本之路。在执法质量方面,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仅2014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改判的刑事案件就高达1317起和1357起,可以说诸多案件的平反既与依法治国方略有关,也与执法理念开始更新有关。时代不同了,传统的刑事政策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执法人员需要深刻理解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为什么要提出更新执法理念,从而认真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

2.规范侦查行为的需要

经侦实践中,与“谦抑性”理念相悖的做法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有些考核标准的要求下,为追求立案数、羁押数、追赃数额和打击处理率,很难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导致了很多“并发症”和“后遗症”。有些侦查人员在面对案件证据缺失、线索渺茫、破案压力大的时候,就会依赖嫌疑人的口供,滥用侦查权,对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使用不够慎重,忽视了对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

3.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有些案件经侦部门受理后,发现难以继续侦查,但又不符合侦查终结案件的条件,现行的刑诉法对这类情形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撤案”。因此,一些侦查员往往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对一些久侦不破,证据难以侦查充分的案件,不敢或不愿撒案。这就导致了长期“挂案、积案”现象。这种现象也是致使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不断信访的主要诱因。如果在侦查阶段能注重“谦抑性”理念,对“罪与非罪不清的,疑罪从无”,对一些案件该立则立,该撤则撤,该移送行政机关的移送,则可避免“挂案和积案”现象。

三、“谦抑性”在经侦执法中的体现

1.受理、立案阶段的审查与处理

“谦抑性”体现“慎刑”的思想,刑法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是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经济犯罪案件在受理和立案阶段,必须考虑到如果能用行政、民事等其他手段无法调整且该行为具有足够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予以受理和立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济犯罪案件,要“有案必接”。但对于经济纠纷和一般经济违法行为,要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严格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罪”与“非罪”不清的疑罪从无,坚决禁止用刑法插手经济纠纷。

2.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

民间有句话:“案件要处理的合法、合情、合理”。合法就是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件,但合情、合理就是案情问题,就是案件量刑情节的取舍问题。有些侦查员在办案中存在思维定式,即审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然后就是取证、拘留、批捕、起诉。在取证上只注重收集有罪无罪和法定刑证据,往往对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前后一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初犯、偶犯还是惯犯和主、客观恶性等酌定情节的证据不够重视,造成了案件在审判阶段虽然在形式上没有违法,但是不合情、合理。出现该问题的关键是侦查人员没有把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谦抑性”理念赋予法律以灵魂。

3.执法办案人性化的体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执法“谦抑性”理念是以人为本、是秉持德法相融价值取向的体现,在具体执法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保护其合法权益,搜查、拘捕时应尽量避免老人和未成年人在场,杜绝粗暴执法。经济犯罪大部分情况下,遇有嫌疑人情绪激动时,通过释法析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一般都是愿意配合。

世界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和人道的方向进步。“谦抑性”也是将来刑法发展的一个终极趋势。“谦抑性”执法,相信会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接受和绽放光芒。

[1]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年04期.

[2]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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