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赔偿探析

2017-01-26 15:57李剑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护理费医疗费保险人

李剑文

(650228 云南行政学院 云南 昆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赔偿探析

李剑文

(650228 云南行政学院 云南 昆明)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现实中处理争议较大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和责任划分,本文就这两个焦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情况进行解析探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赔偿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该规定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2]。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对于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都没有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没有明确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

(3)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对死亡赔偿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赔偿法》都采取在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意外,同时给予死亡赔偿金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项目的列举,比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要更多一些。《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做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目前由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作统一、具体的规定较为困难,侵权责任法暂时没有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但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正确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划分

上述关于事故责任划分、侵权责任比例的规定,应当作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如果割裂考察,就会出现事故责任和侵权责任比例混淆和争议纠纷。首先,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要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按照不同的规则来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要考察其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合同责任则要看合同的约定。其次,明确责任确定的程序。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当先由交强险根据分责分项的原则负责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然后以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对不超出保险责任比例限额约定的部分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再次,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归责原则各异,要坚决破除保险就是一切,只要投了保险,损失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错误观念。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事实依据,合理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遵行几条原则: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民事侵权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二者不能等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份证据材料,其责任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情况确定责任比例。

第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责任比例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前提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和程序,保险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条款的约定不能拘束任意第三人,其对机动车一方和受害人分担责任比例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性质不同,比例不同,金额也往往是不一致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归责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责任。

第四,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和责任比例的规定,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比例有关系,但是不能以此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但是,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该类规定可以作为确定保险人责任的重要参照。

[1]左兢兢.论死亡损害赔偿的侵权规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2]李琪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现实考量//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C].济南,2003.

[3]罗昊宇.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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