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分析

2017-01-27 12:45王超华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支配物权

王超华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通许 475400

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分析

王超华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通许 475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看法。明确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在高速发展阶段产生土地纠纷问题。

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

在法学界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众说纷纭,琳琅满目。但归纳起来有两种基本表述,即抽象概括式和具体列举式。抽象概括式认为,所有权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在教学领域或者民商法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是抽象概括式的方法,便于从本质上抓住所有权的内涵。具体列举式则认为,“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种列举方式,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倒是非常的多见。这两种观点至今在学术界争论不休,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陷,如果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也许就更能够诠释出所有权的本质,更能界定所有权的内涵。

罗马法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对大陆法系影响甚深,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所有权最初的概念来源于“dominium”一词,这个单词本意是指所有人对物的“统治”、“控制”能力,但是,这个词汇也有本身的局限性,它所认为的所有人的权力主体比较模糊,到底属于何种拥有也没有给与明确,以至于因为缺乏技术性被后来人们当做“家父”的“一般权力”。至公元前1世纪前后,“dominium”逐渐被“proprietas”所取代。“proprietas”已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内容,即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因而成为后世所有权概念的起源。”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的根本价值,即对于物和财产的归属问题是所有权体首先体现出来的实质,将物或财产依附于一定的主体名下。随后,这种物或财产的拥有主体就有了按照自己的思想去控制支配它,并且有了能阻止他人对这些物或财产干涉的权利。王利明先生认为: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的权利。这是指拥有所有权的物的主体在于他物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此种的完全的、绝对的均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也就是说与他物进行比较。他物权是一种被限制了的物权,一般认为它只有部分的支配权利。

其实这种把财产权利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情况,自身有一定弊端,但是从这种划分的逻辑中推出:在众说纷纭的所有权中,大家都承认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于是大多说学者普遍采用了这种观点:所有权是绝对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方式实现对物的支配。

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所有权是财产归属的法律表述,所有物是财产归属关系的连接点。由于所有权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和行使上的广泛性,因此被称为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在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它们只不过是对物权直接支配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所有权的核心根本就是对物权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一般控制力和支配力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财产却到底属于哪个主体,其不对所有权人拥有所有物之后对其是如何支配的事情。

一般而言,所有人除了遵守法律规定和履行一些特定的义务外,可以对其拥有的财产实施任何行为,正如罗马法学家皮得罗·彭梵德所认为,法只是以否定的方式界定所有权的内涵,确定对物主宰的一般约束。所有权是一种永久的物权。所有物能被识别且可以被控制,那么所有权就会一直存在,它不受所谓时空的限制。伊田在《法国物权法》中说:即使所有人变更(所有权的转让或继承),所有权仍伴随物的存在而存在。也就是说,在所有权因为继承或买卖发生转移,或者其他的行为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发生变化的只是所有权的主体,这些只是在法律上层次的变化,所有权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所有权依然存在。所有权的行使通过所有权人的意志表现出来,这就可以得知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系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无权中最完整的最显要的权利,具有绝对的支配效力;英美法系则认为土地财产权利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土地所有权,它属于国家或政府,第二个层次是土地权益或称不动产权益,是指对土地所有权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权利。从这看来,与土地直接相联系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土地权益。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根本出发点和着陆点都与经济利益无法分割,因此,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实质就是凭借法律制度保障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

[1]杨继瑞.创新土地杠杆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制度安排[J].经济纵横,2007(10).

[2]张俊,于海燕.城市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模式研究[J].商业时代,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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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华(1986-),男,郑州大学,法学硕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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