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与用益物权相关的物权法定原则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益物权物权法物权

郑 檬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北京 100016

浅论与用益物权相关的物权法定原则

郑 檬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北京 100016

物权时当代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进行交易的前提和交易完成的归宿,尤其导致物权的所有权在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用益物权转变为所有权的重心。物权法定原则虽然有些教条和僵化,但是对于降低成本和保证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重新建立一种有效的、动态的、符合社会发展主流趋势的新的用益物权制度。这也是现行条件下我国物权体系发展的方向

用益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构建原则

一、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副产物,是所有权的限制,在民法理论上,将这种限制描述为:(1)用益物权人对于权力的义务任何人不能妄自变动;(2)用益物权既高于所有权又受制于所有权,主要是由于义务的承担覆盖于所有人,也有学者房邵坤认为这种优先的根本原因是,有益物权是隶属于所有权产生的,如果没有优先权,在没有行使所有权时,用益物权便也不能产生了;(3)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并有权排除其他人对权力行使的干涉;(4)伴随用益物权法的颁布,任何人不能再没有法定事由时随意更改被设定好的用益物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代用益物权也逐渐备受重视,这更加加强了它对所有权的限制。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价值与检讨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之后应用在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当中。所谓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指标,用国家的意志约束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物权的设置中没有绝对的自由,在债权中有。在当事人意志不足时,法律对当事人的意志起到补充和保护的作用。这就涉及到了物权法定的范围,一般认为,物权法定的实质是立法政策问题,另外也包括确定物权与债权问题。而物权法定具有现实性、地域性以及历史性,不能一概而论,各个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应该确定不同的物权法。而物权法定的最大障碍往往就在于不能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追随社会发展的脚步而与实践脱轨。这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立法的落后,造成经济成本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滞后。

在世界经济政治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教条的遵守物权法的现象尤其的严重。物权法正面临着时代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克服物权法的弊端,采取了各种救济政策,比如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和物权法定无视说等等,但是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意义及价值,不能把它全盘的否认,未来我国应该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定原则,只是要强化立法技术,配合物权法定原则的推行。

三、物权法定原则与用益物权的构建

所有权受国家性质的影响是物权的重要一环,处于核心位置,其中国家所有权强调所有权人的地位和权力,而非对物权的构件和保护。经过历史的沉淀,特别是对于产权改革来说,并无益处。为此,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于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经济和产权改革。但是由于固有的传统观念、改革中经验的缺乏以及对用益物权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最显而易见的就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并没有制定强有力的得到法律支撑的相关法律对物权体系进行有效的制约管理,对于用益物权的类型也没有增加,而且内容不规范、种类有异议、物权特征也不是显而易见。这种状况的出现导致在用益物权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被轻视、被随意干涉和践踏的现象屡有存在,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和用益物权自身的作用特性,在制定物权法时迫切需要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以及重新建设。

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在使用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弊端,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用益物权的构建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有帮助,在之后的物权法的建立和用益物权的构建过程中还应继续支持和遵守这一原则。当然,在我国构建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是使物权体系封闭、不发展。但是为了避免原则中的弊端的出现和发展,在立法时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使物权法体系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一定的开放性。构建准则建立用益物权时,除了要规范一些已经成型的,还要远见性的将一些新型的、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个别发展的不健全的物权体系建立到当中去。

总而言之,在我国构建物权体系之时,既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降低成本;又不能教条死板的认识和使用物权法定原则,而是应该概括性的、有辩证性的、长远的看待问题,形成完整的、开放的、动态的用益物权体系。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0.

[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3-54.

D923.2

:A

:2095-4379-(2017)28-0240-01

郑檬(1988-),女,汉族,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研修班在读,任职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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