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卖家买家法律法规

张 锐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张 锐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电子商务发展不断迅速的带动下,快递行业迅速发展,但随即而来的是快递行业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目前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和谐的快递行业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快递行业;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快递行业是这个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给传统快递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不断的出现新的快递形式,包括顺丰、圆通、中通、韵达等,还包括一些以京东为代表的一体化快递业务。为了规范快递行业发展,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快递行业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基于此,加强对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快递合同法律关系责任不清楚

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脱离不了关系,而在电子商务快递业务中,不仅包含了传统快递法律关系中的寄件人、收件人、快递服务公司,同时还涉及到支付平台、电商等。这是由于这些主体增加,导致电商交易下的快递行业出现了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双方的合同、卖家和电商平台的合同、网络运营商与物品寄送方的合同等。其中,快递公司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签订寄送合同成为了合同关系中最具争议的问题。

与传统运输合同规定中运费支付者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同,电商快递中,买家与卖家都有可能承担运费,也就是平时包邮与不包邮的关系。如果由卖家支付,那么快递合同主体相对简单,但是如果是由买家支付运费,则法律关系就相对复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买家下订单时,直接将运费连同商品价款直接付给卖家,由卖家转交给快递公司;第二,买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然后卖家先垫付给快递公司运费,待买家确定收货后,第三方平台将钱支付给卖家;第三,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在收到货物时将快递费用交给快递公司。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下,如果仅仅将运费承担方当作是快递合同当事人,对买家来说有失公平。这是由于快递公司往往都是卖家指定,大多数和卖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存在一定的合作协议,不仅有优惠,同时还可以月结等,但买家往往是按照正常的价格支付给卖家快递费用,这就会导致买家实际上的亏损。

(二)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关风险责任问题不够明确

与传统运输合同相似,但又有诸多的不同。电子商务交易快递合同中,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风险责任不够明确,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更为明确的规定。卖家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后,由快递公司送到买家手中,由买家进行签收,但是由于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明确,很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快递公司仅仅是商品的送货方,并不是货物的所有者,因此并不具有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再者,货物在运输途中存在损毁的风险,还有可能发生丢失、寄错等,这些细小的问题,有很多在现有的快递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解释,或者前后解释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对快递行业法律规范性建设造成影响。

二、不断完善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对现有快递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

基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行业发展分析来说,制定专门的快递法显然不够科学,也不够现实,但可以对目前有关快递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并加以完善。第一,立即废除与市场经济环境不适应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尤其是带有浓烈计划经济的法律制度;第二,根据法律法规层次的不同,对现有快递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分层整理,适当的调整存在矛盾、重复的立法问题,保证法律制度的严谨性、统一性,促进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第三,对于现有法律中存在不清晰、或立法漏洞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有关条文进行明确、缩小或扩大范围;第四,对于还未涉及到的空白地带,则需要及时的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程序有步骤的实现快递行业立法。

(二)加快电子商务快递行业立法速度

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每逢过节都是快递公司业务量剧增的时节,甚至会出现爆仓的情况。尽管网购高峰期能够为快递公司带来较为丰厚的利润,但同时也会增加送货延迟、货物损坏、货物丢失等问题发生机率,也就大大增加了买家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但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此规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买家来说,往往遇到投诉无门的状况。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而快递相关的法律发展跟不上节奏,导致两者发展不均衡,势必对两者的发展都会造成影响。

因此,必须加快电子商务快递行业立法进程,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快递行业之间发展进行协调,同时对于交易中产生的各类快递问题进行法律调整,为以后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三)对地方快递行业法律进行不断的规范

现阶段,我国快递行业立法尚未统一,加上经济发展地域差异的存在,很多经济发达、快递业务量大的省市,都先后出台了对规范快递行业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快递行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同时不违背相关政策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各自立法中,难免会出现快递规范矛盾问题,这就需要加快我国快递行业立法完善,逐渐让各地立法采用统一的标准,从地方到中央,或从中央到地方实现统一规范的快递立法体系。

(四)对邮政专营权范围进行合理划分

传统的快递行业实际上是从邮政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行业出现,但是目前还存在一部分业务属于国家邮政部门专属。但是从目前世界各地快递行业发展的总趋势来说,邮政专营问题必须解决,同时还应该尽快的缩小专营权范围。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快递企业的发展问题,吸取各个方面的建议,最好能够出台关于邮政专营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对专营权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

(五)不断优化快递行业市场环境

优化快递市场环境是促进快递行业法律完善与规范的重要环境,具体体现在:

第一,建立更加公平的快递市场环境,从市场管理体制方面入手。针对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消除当地通过立法保护本地快递企业而排挤外来快递公司的做法,建立更具有竞争力的快递行业市场。第二,逐步完善快递企业以及快递相关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设立相应的标准,完善对快递服务人员的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提升快递服务质量;第三,建立更加统一的快递行业技术标准,定期对快递企业进行相关的检查,并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为我国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快递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尤其是电商事业的发展,在加速快递业务量增长外,也滋生出很多法律问题。但是从目前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总体情况来说,还有需要尚未完善的内容,甚至存在很大的空白,这就需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加快立法速度,整合与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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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6

A

2095-4379-(2017)36-0163-02

张锐(1982-),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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