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时履行判决

2017-01-27 13:31浮淑萍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抗辩权程序法诉讼请求

浮淑萍 冯 娜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浅析同时履行判决

浮淑萍 冯 娜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那么在诉讼中当被告提出此项抗辩,并且成立时,法院该如何判决呢?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各法院的做法不一,这样大大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本文试解析同时履行判决的相关内容,以弥补法律的空白。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同时履行判决

一、同时履行判决的内容与本质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张三和李四的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30万元向李四购买玉石,2017年7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2017年10月1日,张三起诉李四,请求李四交付玉石。首先,若李四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判决李四向张三交付玉石;其次,若李四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根据上述例子我们分析:1.同时履行判决的内容是:判决李四向张三交付玉石,但该义务的履行,以张三向李四支付30万元价款为前提。2.同时履行判决的本质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执行名义附条件)。即李四向张三交付玉石义务的履行附条件,张三向李四支付30万元价款之前,李四向张三交付玉石的义务不能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力。3.同时履行判决是原告胜诉的判决。即法院判原告张三胜诉,被告李四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二、同时履行判决的合理性

基于上述案例一般法院可能会做如下判决:第一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张三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第二种,判决被告一方履行,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被告李四在执行的过程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这样会使得判决无法执行;第三种,做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即“被告李四应于原告张三支付30万元价款时向原告张三交付玉石”的判决。

同时履行判决一次性解决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是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是否需要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呢?基于上述案例,一方面,对于原告张三来说,他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四交付玉石,但是同时履行判决要求张三必须自己向李四支付30万元价款后才能要求李四给付,这似乎有诉外判决的嫌疑。但其毕竟达到了要求被告李四给付的诉讼请求,只不过是此项请求附有自己先予给付的条件而已。并且依据日本的学说“原告单纯的请求当中,被认为包含有请求交换给付的趣旨”。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李四来说,他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阻碍原告张三诉讼请求的实现,他并没有要求原告张三为对待给付,也没有提起反诉,这样一来法院一旦做出同时履行判决,就意味着原告张三做出对待给付的同时,被告李四也要做出对待给付。这样似乎违背了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同时履行判决是符合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功能的,并且被告李四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阻碍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原告张三没有为对待给付,这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张三履行对待给付的同时被告李四也应当履行对待给付,由此可以推出被告李四主张抗辩权的行为包含了原告张三履行对待给付被告李四也愿意履行对待给付的内容。这样一来同时履行判决对于被告李四来说是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

三、我国应借鉴同时履行判决制度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但是在程序法上却并没有规定与其相适应的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在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当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原告败诉。如此这样既没有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是不符合经济诉讼原则的。

当我国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是相当有必要的。《德国民法典》第322条第1款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双务合同为自己应受领的给付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在履行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的权利的,其主张仅有使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同时给付的效力。”

结合上述各国的做法来看,最为可行的方式是德国的同时履行判决,我们可以借鉴此种方式来弥补程序法上的空缺,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在借鉴德国的同时履行判决方式的同时也可以增加一种针对同时履行判决的特殊程序。这种特殊程序类似于督促程序,申请人可以拿相关证明材料到法院申请法院出具同时履行的文书,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后,对合同关系明确、合法的,向申请人发出该文书,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异议期内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程序终结转入诉讼程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早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上的救济机制,落实同时履行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达到弥补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脱节的目的。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923.6

A

2095-4379-(2017)36-0185-01

浮淑萍(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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