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限制与完善

2017-01-27 11:01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财经大学章程

黄 真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限制与完善

黄 真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也有不足之处。本文将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及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股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得到不断强化,公司存续期间股权转让的需求和现象也越来越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存不足,特别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使得股权转让的矛盾越来越凸显。

(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包含几方面内容:一、股权在内部可以相互转让;二、股权在外部转让时,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三、在股权外部转让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四、公司可以用章程对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约定,且具有优先于公司规定的效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就股权向外部转让而言的。

(二)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同时也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约定的优先权。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具有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的效力。然而,章程是在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当发生股权要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时,该转让必然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这就会导致该股权转让不能完全依双方合意进行,例如,如果章程约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或一定比例股东同意,当达不到条件时,就容易出现转让不成功,从而陷入僵局。

(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缺陷

1.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理论依据

各国公司法或章程之所以会允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加以限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性质是人合性,其建立的基础是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由于股权转让会引起股东成员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外部股东的引入,会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很有可能导致老股东被动地接受新股东的加入,不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各国法律或章程都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2.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缺陷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对该股权的购买时限,也没有规定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这样就会出现有股东不同意购买,却迟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无法顺利进行。实践表明,上述缺陷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困难,特别是在股权对外转让中,遵循的是由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容易出现大股东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国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

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来看,股权转让只是改变了公司的股东结构,并不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也不会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危害。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会有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公司股东之间依赖关系的稳定,但不会作过多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外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差异主要是对外部转让限制的程度不同,如股权转让的生效需经多少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常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转让出资的价格也做了规定,还有对股权转让受到法定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建议

股东之间基于信赖关系成立公司,在公司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股权变更的需求,如果过多限制,反而适得其反,不利于公司的协调发展。为了适应正常的转让需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首先,完善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现有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只规定了答复时限,即向外部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30日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要购买该股权,但没有规定购买期限,容易导致股东拖延购买股权的时间,使转让方错失转让良机。因此,公司法应对股权转让程序作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规定其在一定时限内购买。

其次,完善优先购买权制度。当有多个股东购买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分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此外,该股东是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也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如果包括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有可能造成该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也迟迟不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应通过完善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明确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条件,确保股东优先权的正常行使。

第三,引入退股机制。为了防止股东既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也迟迟不购买股权而损害转让股权股东的利益,退股机制就是一种救济途径。可以对股权对外转让时,在内部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申请退股,并对退股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以维护股东的正当权益。

[1]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D

A

2095-4379-(2017)13-0226-01 作者简介:黄真,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公司章程财经大学章程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中的司法选择
论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裁判乱象及其方法论进路——以“另有规定”为切入点
略论“阴阳公司章程”之法律效力
Research on financing strategy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Direct calculation method of roll damping based on three-dimensional CFD approach*
改善商品包装的若干思考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
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