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遏制机制的完善

2017-01-27 17:57桑乔娇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刑讯公正司法讯问

桑乔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辽宁 本溪 117000

论刑讯逼供遏制机制的完善

桑乔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辽宁 本溪 117000

刑讯逼供自古有之,其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当被刑讯的对象确为罪犯之时,刑讯逼供会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但是如果被刑讯的对象为无罪之人,则会容易导致严刑之下的屈打成招,导致冤案的产生,践踏了无罪之人的人权。虽然国家采取了多种方式,可刑讯逼供的案件依旧会发生。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本文从刑讯逼供的概述、成因、危害及解决措施四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消弭刑讯逼供提供一种可能。

刑讯逼供;完善;机制

一、刑讯逼供概述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通过定义得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另外,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此罪。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国家公职人员为了蓄意逼取口供而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成因

(一)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刑讯逼供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刑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奴隶时代就已产生。我国法律的起源的特点便是“刑起于兵”,同态复仇以刑为主以及法律的公法性是古代中国法律最为重要的特点。刑讯的正当化与合法化也就成为了必然。周代之后,刑讯制度随着证据制度的出现及完善而逐渐发展。在鞠问制诉讼中,法官不仅可以对狡辩的被告予以刑讯,甚至当原告或者证人被认为是说谎时法官也可以对其予以刑讯。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兴起后,刑讯被赋予了更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出土的云梦简上正式记录着秦国法律对于刑讯的规定,其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手段被正式确立下来。经过两汉、唐宋,至明清发展到巅峰。

(二)现实原因

我国在司法领域的投入有限,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自由支配的国家资源也有限。虽然当前犯罪的技术性有了提高,增加了侦查难度,对于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目前的勘验检查等技术手段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在实践中,查处刑讯逼供会使侦查人员的束手束脚,一般情况下只有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处理这类问题时也是从轻发落。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了最直接的危害。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应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损害司法权威。刑讯逼供的泛滥回损害司法权威。刑讯逼供以一种犯罪来抵抗另一种犯罪,损害了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刑讯逼供也会成为国际反华势力攻讦我们人权问题的口实。

(三)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通常采取折磨嫌疑人肉体或精神的方式。在肉体或者精神的折磨下,无罪之人也会在这种折磨下意志崩溃,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远至杜某案,近至佘某、张氏叔侄案,几乎每一起冤案的发生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阴影。

四、遏制刑讯逼供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刑讯逼供相悖于我们党的宗旨、与人民警察任务和职责,无数案件和事实已经表明,这种行为践踏了国家的威严,败坏了公安机关声誉。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正司法,因此要广大公安干警要严肃纪律,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执法,自觉履行党纪国法。

(二)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确立侦检一体化,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两个独立的部门,有时互不隶属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只能通过审查起诉、审查批捕、日常工作发现和接受举报等方式。因此,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扩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用检察权来制约侦查权,就需要实现侦、检一体化,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加大投入,强化讯问取证录音录像制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投入,力争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取证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既能使讯问取证更加规范,也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还能防止讯问人员被蓄意诬告;使证据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更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四)贯彻、落实新刑诉中的羁押讯问制度

相关部门应根据形似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定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综合整个案情考量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对于五羁押必要性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切实保障人权。

[1]郭乐楷.论刑讯逼供及其遏制对策[D].华南理工大学,2010.

[2]董政.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法律对策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2.

D925.2

A

2095-4379-(2017)31-0153-01

桑乔娇,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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