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刑讯方法和刑讯程序

2011-08-15 00:55马可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中世纪机架被告人

马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欧洲中世纪刑讯是如此臭名昭著,以至于人们一提到它就会想到暗无天日的中世纪刑房、地牢、钉在十字架上的罪犯和撕心裂肺的惨叫。

实际上,我们所能想到的欧洲中世纪刑讯只是冰山一角,由于资料的乏缺,中国读者往往对此只有口口相传的似有若无的认识。欧洲中世纪刑讯的残酷程度、肆虐范围以及延续时间都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其特有的刑种刑具以及刑讯造成的痛苦和肢体损害更是触目惊心。

中世纪的欧洲是暴力和嗜血的,在这个野蛮的时期,残酷无情的刑讯方法导致了刑讯的极度恐怖。对法官而言,在逼取被告人口供、弄清同案犯姓名和获得证言时,刑讯被视为一种完全合法的手段。依据犯罪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犯罪嫌疑人被施以不同的刑讯,不同国家因习俗不同也会有各自不同的刑讯方法。本文将中世纪的主要刑讯方法和刑具一一向大家介绍,以期将真实的欧洲中世纪刑讯呈现在读者面前,以防在人类进入文明法治的21世纪类似的刑讯逼供个案再度发生。

(一)机架刑

在英国,有一种酷刑叫做机架刑,其原理是通过拉伸被刑讯人的身体乃至导致其关节脱臼,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巨大痛苦以逼取口供。这种通过拉伸身体造成痛苦的刑讯方法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机架,或称刑讯架,是由特殊的长方形木架构成的刑具。在木架的每一端都有一个滚轴,被刑讯人的脚被镣铐铐在机架一端的滚轴上,手腕被铐在机架另一端的滚轴上。一个手柄和刺齿被固定在机架顶端的滚轴上,逐步转动手柄,将链条越拉越紧,从而拉伸被刑讯人的身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绑在机架的木板上,手腕和脚腕也被绑在木板上。机架两端的滚轴转动,将他的肢体向相反的方向拉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会被拉长,直至四肢脱臼。如果长时间保持这种拉伸状态,最后被刑讯人的四肢甚至会在极度的痛苦中从手铐、脚铐中撕裂。

(二)“斯盖维森的女儿”

“斯盖维森女儿”是在英格兰被发明并使用的一种刑讯器具,这种刑讯器具的设计原理和前面提到的机架刑刑具正好相反,被讯问人的身体是被强行压缩而不是拉伸。这种刑具是亨利八世国王时期(1509—1547)伦敦塔监狱副典狱长发明的,这个时期的伦敦塔监狱副典狱长叫做莱昂纳多·斯盖维森。由他开始使用的这种刑具就用他的名字命名,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这位副典狱长是这种刑具的父亲,虽然这跟温情脉脉的父女之情毫无关系。它的构成如下:刑架是木制的,上面有一个铁闩,铁闩连接着一圈手铐、脚铐,这些手铐、脚铐分别铐住被刑讯人的手、脚和脖子。这种刑具迫使被刑讯者保持坐姿,将头放到膝盖上,它挤压被刑讯者的身体,甚至能使血从鼻子和耳朵里流出来。

(三)拇指拧螺丝刑

拇指拧螺丝是一种常见的能够给被刑讯者带来强烈痛苦的刑讯方法。拇指拧螺丝刑的刑具是一种简单的装置,它的设计可以将插入其中的任何东西拧压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手指。最典型的方法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拇指(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手指或脚趾)放到这个邪恶的装置上,然后慢慢地对手指拧压下去。施刑时螺丝下面棘齿一样的铁条会被拧压进被刑讯者的手指里,而刑讯者通过控制拧压螺丝的深度控制刑讯的强度。拇指拧螺丝刑的伤害能力惊人,甚至可以将被刑讯者的手指骨拧压碎。因为刑具便于携带而且不受场地限制,故而刑讯者对这一刑讯方法非常青睐。

(四)布劳德坤斯刑(Brodequins)

这种酷刑主要针对被刑讯者的腿部。被刑讯者以坐姿被置于一条很重的长凳上,在每条腿的内侧和外侧固定着结实的窄木条,用绳子将窄木条和大腿紧紧地捆在一起,然后用木槌将楔子通过中间的木板钉入。一般情况下钉入四个楔子,在特别残酷的刑讯中会钉入八个楔子,在后一种刑讯中腿骨有时会碎裂,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布劳德坤斯刑用于刑讯时最常见的方法叫“烘干长袜”。使用布劳德坤斯刑前将刑具浸湿使其变大,然后将被刑讯人绑到刑具上放到火边烤,刑具因受火烤而不断收缩,可以给被刑讯者带来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

(五)长靴刑等

中世纪时,人们设计了很多对被刑讯者的脚施加巨大痛苦的刑具。这种刑讯的好处是,被刑讯者很少会死亡,最著名的当属“长靴刑”。西班牙长靴刑中的长靴由松软多孔的皮子制成,将其穿在被刑讯者脚上,然后将被刑讯者绑在靠近火堆的桌子旁。行刑时将大量滚烫的开水倒在靴子上,开水会穿过长靴将被刑讯者脚上的皮肉烫掉,甚至可以将骨头熔掉。除西班牙长靴外,还有其他几种针对脚的酷刑,例如“脚箍”。脚箍由一对平行的铁片组成,这对铁片紧紧地箍住被刑讯者的双脚,通过一套曲柄装置来压迫、撕裂被刑讯者脚部的肌肉,甚至压碎脚部的骨头。脚箍上还可以增加其他部件,比如在箍脚的平行铁片上安装上成百个锋利的钉子,或者将曲柄装置与一个钻头相连,以使铁片箍紧被刑讯者的双脚后,可以转动曲柄用钻头在被刑讯者的脚背上钻一个洞。“烤脚刑”也是一种常见的刑讯方法,即将被刑讯者的脚跟涂上猪油放在火红的煤炭上慢慢炙烤。刑讯者用风箱控制热度,在问被刑讯者问题时会“仁慈”地用隔板将被刑讯者的脚和燃烧的煤隔开。刑讯者如果不满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回答,就将隔板拿开,再用火焰烧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脚跟。“烤脚刑”在迫害圣殿骑士时大肆使用,圣殿骑士领袖杰克坤西·德·默雷就惨遭“烤脚刑”讯问,一直到他的脚被烤得只剩下骨头,而骨头最终居然散落在地上。

(六)水刑

在中世纪的巴黎,在很长的时间里,水刑一直被作为刑讯手段,缘于其简便易行且危险性小。用水刑进行刑讯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绳子捆在一块由两个平行的支架支起的木板上,用一个号角做漏斗插进他的嘴里,将约9品脱的水慢慢灌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肚子里,还要把他的鼻子夹上,以迫使其能将水吞咽下去。这还只是一般化的水刑,在更严酷的水刑中,刑讯人会将两倍的水灌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肚子里。这应该算是欧洲中世纪各种刑讯手段中最“仁慈”的一种,当刑讯结束时如果被刑讯人的供述令人满意,他还会被解开绳子送到厨房去暖和一下。

(七)铁球刑

在法国的阿维尼翁(Avignon)有一种铁球刑,一般是将被控有罪的人系住手腕吊起来,并在其每只脚上系上一只沉重的铁球,迫使其招供。在欧洲其他地区,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铁球刑,比如在意大利广泛使用的被称为“维格利亚”(Veglia)的铁球刑。在行刑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绳子系住四肢并被水平吊起,吊起被告人四肢的绳子都要先用铆钉铆在墙上,唯一支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是一根被削成菱形尖头的刑柱。刑柱的尖头从被刑讯者下方顶住其脊柱,然后再往其身上挂上沉重的铁球。在使用威格利尔铁球刑讯问时,经常会有一名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在场,在被刑讯者奄奄一息时摸摸其太阳穴的脉搏,以判断他此刻是否还能承受刑讯。如果他已经不行了,就将他放下来,用热敷使其苏醒,甚至还会给他一些兴奋剂。可是他一旦恢复了一些体力,就会被重新吊起来讯问,这种刑讯可以持续6小时之久。

(八)脱臼刑

在法国有一种脱臼刑,它的刑讯方式如下:在法国奥尔良一带,执行脱臼刑时,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衣服大半剥去,将他的双手紧紧绑在身体后面,在双手间的绳子上套一个环,用绳子穿过这个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吊起来,并且还要在这个可怜的人的脚上系上一块重约180磅(约82公斤)的重物,然后将其吊到一定高度。在特别残酷的脱臼刑——艾斯垂帕丁刑(estrapade)中,刑讯者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吊起,在他的脚上系上250磅(约113公斤)的重物。然后用绞盘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吊到天棚,然后连续几次猛地用绞盘放下绳索将其降至地面,用这种方式使其手、臂和腿部的关节完全脱臼,产生难以承受的痛苦。

(十)浸水凳

有时,针对不同性别的人刑讯方式也不同。浸水凳或鸭子凳就是特别针对女性的刑讯方式。浸水凳实际是一根木杆(活动臂)吊起来的椅子。椅子被置于河边,吊着椅子的木杆可以转动,通过转动可以将椅子从岸上吊到河里,并浸入水中。刑讯时,刑讯者将女犯用皮带绑在椅子上,然后转动木杆将女犯连同椅子浸入冰冷刺骨的水中,故称之为“浸水凳”。浸入水中多长时间要看操纵“浸水凳”行刑的人如何决定,同时也取决于女犯被指控犯下的罪行。女犯有时可能只被浸到水中很短时间就被吊上来,有时都可能会反复被浸入水中,甚至延续整整一天的时间。

根据当时的法律,在纠问式诉讼中,刑讯是合法的。《卡罗林娜法典》第31条规定:“假如某人被怀疑对他人有损害行为,而嫌疑犯被发觉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闪闪、形迹可疑,同时嫌疑犯又可能是犯这类罪的人时,那么就足以适用刑讯的证据。”“1670年,法国的刑事裁判王令规定满足三个条件即可进行刑讯:(1)可判死刑的重罪案件;(2)犯罪本身确实发生;(3)存在达到半完全证据程序的重要证据”[1]。不过,让人匪夷所思的并不是刑讯的合法化问题,因为即便是现在,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刑讯都以半合法的状态存在。让人真正叹为观止的是有关刑讯程序的“仁慈”规定。在中世纪的欧洲,刑讯要“依法进行”,有一系列对刑讯程序的严格规定,以保障刑讯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比如,“法定证据制度下所要求的被告人供述是自愿的,只有自愿的口供才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实际上,中世纪的法学家们普遍认为通过刑讯所获取的口供是缺乏自愿性的,因此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被告人在被刑讯后的第二天及以后能在法庭所主持的不受强制的听证下重复以前所获取的口供”[2]。另外,刑讯只能由法官或宗教裁判所的裁判官主持进行,要有2至3名见证人参与。刑讯时还要有医生在场,在刑讯过程中及时检查被告人身体情况以确定其身体状况能否继续接受刑讯,或在刑讯结束时及时为其治疗。刑讯时,法官或裁判官不能问被告任何具有引导性的问题,也不能给他任何暗示,只能让他“自愿供述”……所以,福柯认为:“那时的拷打很残忍但不野蛮,它是一种受制约的活动,遵循着明确规定的程序。拷问的各种阶段、时限、刑具、绳索的长度、重物的重量、审讯官干预的次数,所有这些在因地而异的刑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3]

以上有关刑讯程序的规定充分体现出“法是一门善的艺术”,就连刑讯都充满了理性与仁慈。可是对现代社会刑讯逼供稍有常识的人,会很容易质疑以上刑讯程序的规定要么是带有经院主义学究气的迂腐,要么是立法时过于天真,要么就是彻头彻尾的伪善。

在中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在刑讯时供述有罪,而在非刑讯时翻供无罪,则依照法定证据制度关于刑讯程序的规定还要对他再次刑讯,这就会陷入一个翻供→刑讯→认罪→再翻供→再刑讯→再认罪的循环,直到绝望的被告人无法承受反复的刑讯之苦,违心地承认自己在刑讯时做出的非自愿供述。如果刑讯时都有医生在场,就不会有那么多被告人在刑讯时被活活折磨至死,特别是宗教大审查时所谓的异端分子、犹太改宗者和女巫。甚至法官不能引导、不能暗示的刑讯程序规定也好不到哪去。为了让被告人认罪或达到屈打成招的目的,法官或裁判官会在刑讯时给被告人以引导或暗示,在剧痛下只求迅速解脱的被告人往往会据此供述。而法官或裁判官的引导或暗示则不一定记录在案,事后更难查实。对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很多法庭或裁判所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就确认其有效,有一些则根本不会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宗教异端和犹太人的案件。如果幸好遇到严守刑讯程序规定的法官或裁判官,真的不做任何引导和暗示时,被告人也许会受到更多的折磨。在极度残忍的刑讯下,被告人只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根据法官或裁判官的只言片语推测案情,然后编出一个个犯罪的过程。编得不对就要继续受苦,直到编对为止。

这样野蛮的刑讯方法和这样“文明”的刑讯程序彼此呼应,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刑讯血淋淋的画面。在城堡深处不见天日的地牢里,被指控者饱受人间最残酷的折磨,没有希望,没有救赎。一个人被指控犯下一项罪行,就相当于宣判他犯有这项罪行。因为很少有人能熬过泯灭人性的刑讯,坚持自己无罪。被指控者最终的结局就是屈服于刑讯的巨大痛苦,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的罪行,根据其自己的供述被法庭判决有罪。很少有人能平安地从拷问架上逃脱,除非这个人有极坚强的意志和极大的忍耐力。如果被指控者足够天真,对司法的公正和自己的沉冤得雪抱有坚定的信心,那么等待他的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反复折磨,以及最终梦想的破灭。刑讯程序自我矛盾的规定,用假仁假义包装冰冷血腥的刑讯方法,就好像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不仅仅在肉体上对被指控者施加难以忍受的痛苦,同时在精神上,湮灭他们最后一丝被救赎的希望。

[1]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0.

[2]李昌盛.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有好同志商榷[J].司法,2009,(11).

[3]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44-45.

猜你喜欢
中世纪机架被告人
中世纪欧洲艺术
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黑暗时代”一说是谬论。这里说说中世纪的科学进步为何仍举足轻重 精读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中厚板轧机组合式机架的性能分析
征战在中世纪的骑士
基于有限元法分析的机架装配干涉处理
别忽略它的存在!“意大利新一代架皇”BAS Accordeon(雅歌顿)XL4 2.0发烧机架
中世纪晚期英国文学中的农民写作
热轧拉矫机机架加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