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源志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缺席审判程序是为了解决我国的贪污贿赂以及恐怖活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确立的特别程序,目的是解决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案件以及因被告人重病、死亡等原因不能出席审判而导致的积案。但是和普通程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一些应有的权利,因此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的知悉权是指,被告人对于庭审有全面的了解,对于何时开庭、何时对案件进行审判、何时举证质证以及自己都拥有哪些诉讼权利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这样被告人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对于这些事项没有了解,那么被告人就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庭审中来,从而导致刑事审判结果有失公正性,极大地减损了被告人的权利。[1]因此,我国规定了应当在开庭前将传票以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则可以开庭审理。送达的方式要遵循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以及司法协助方式且不能违反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在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样也享有知悉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此规定表明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样享有知悉权,这也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后续的上诉程序中提供了合法的权利。……